【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文字号】 皖保监许可[2013]232号
【发布日期】 2013.08.02 【实施日期】 2013.08.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保险监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苑支行等157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皖保监许可〔2013〕23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你行《关于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合肥市淝河营业所等162个网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请示》(皖邮银请〔2012〕238号)以及《关于撤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合肥市淝河营业所等5个网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申请的报告》等资料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行申报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苑支行等157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清单见附件。
二、接此批复后,你行应及时来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并转交上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同时督促上述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三、你行应按照《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保险兼业代理网点的管理工作。
四、你行分支机构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应当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且人数不得少于4人。同时销售人员应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接受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附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苑支行等157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清单(略)
安徽保监局
201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