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3]32号
【发布日期】 2013.08.01 【实施日期】 2013.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土地利用和治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建设美好乡村的实施意见
(合政办〔2013〕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建设美好乡村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6号)和《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合发〔2012〕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美好乡村建设总体要求,充分利用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等政策,大力实施田、水、路、林、村、矿综合整治,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耕地质量,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推进美好乡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推动。以县(市)、区政府为主导,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整合各类资源,建立多渠道共同投入机制,充分发挥土地整治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建设美好乡村。
(二)统筹规划,有序推进。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市、县两级土地整治规划,并注重与新农村建设规划、村镇规划等有效衔接。同时,坚持因地制宜、集中投入、分批实施、重点推进,合理安排项目规模、布局和建设时序,有序推进土地整治,建设美好乡村。
(三)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调动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性,保障农民决策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做到整治前农民同意,整治中农民参与,整治后农民满意。
(四)强化管理,规范运作。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的建设管理,按照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规范实施土地整治项目,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五)生态优先,彰显特色。加强环境保护,保持田园风貌,突出地域特色,充分尊重人与自然的协调关系,实现土地整治与生态建设和谐统一。
三、主要目标
(一)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耕地质量为重点,开展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生态防护林建设,改造中低产田,每年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60万亩。到2017年,共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300万亩。
(二)以董铺水库和大房郢水库水源保护地、庐江汤池、新桥国际机场周边三大区域及环巢湖周边区域为重点,采取集中连片、整村推进方式,综合治理田、水、路、林、村、矿,有序推进自然村庄撤并。到2017年,计划改造、扩建、新建100个左右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功能齐全且具有地方特色的新型农村社区。同时,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闲置低效土地再利用等政策,促进美好乡村整治型中心村建设。
四、重点任务
(一)科学编制规划。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合发〔2012〕18号)和各县(市)村庄布点规划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于2013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合肥市推进土地整治建设美好乡村规划》。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于2013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县级推进土地整治建设美好乡村专项规划。
(二)创新投入机制。
1、用好用足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包括地方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经市土地整治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批准的土地整治重大项目,由市财政按省下达的增减挂钩指标安排5万元/亩补助资金。
2、整合各级各类支农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使用、统一管理的方式,以具体项目为载体,整合各级各类支农资金,加大项目投入。市级各项支农资金与市级部门预算相挂钩,按照“资金分配权和分配渠道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和“建什么补什么,发展什么扶持什么”的原则,优先保证市级部门预算中与土地整治建设有关的项目资金需要。
3、充分发挥融资功能。市新农村建设投资公司为市区土地整治融资平台,负责市区土地整治项目融资。各县(市)要充分利用县级土地整治融资平台,积极组织项目融资。
4、充分利用建新地块土地指标和收益。土地整治取得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民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足用地,结余指标流转所得纯收益全部用于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建新地块上市成交后,所获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平衡。
5、创新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将拆旧建新区与具备出让条件的“第三方地块”捆绑,利用“第三方地块”出让净收益解决土地整治项目周转资金,待建新区地块取得增减挂钩指标并上市成交后,再利用建新区地块土地出让金进行结算。
6、探索宅基地有偿退出和流转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农民放弃宅基地进城镇落户,为废弃宅基地复垦还耕创造条件。凡已在城镇购置商品房定居或愿意进城镇规划区定居的宅基地使用权人,若其主动退出合法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的宅基地,依法给予补偿。在明晰产权、农民自愿和权属调整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宅基地。各县(市)可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办法。
7、探索制定地票交易政策。充分学习吸收先进城市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积极研究制定“模拟上交”土地报批费用等地票交易相关政策。
8、探索社会资本投入机制和指标有偿调剂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社会资本投入者可通过优先租赁、作价出资等形式取得整治后的农用地使用权。土地整治完成后,按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规定有偿调剂使用补充耕地指标和建设用地指标。
(三)加强项目管理。
1、扎实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所在地政府要深入群众和实地,认真组织开展前期调查摸底工作,做到数据准确、权属清晰、实事求是。
(1)要明确项目界线、范围、面积,明晰项目范围内农用地、建设用地分布和数量,明确村庄撤并和新村选址意见,明确年度实施子项目、分项目,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在此基础上,制定项目区拆迁安置细则,制定土地流转和产业化方案,提出农地整治和新村建设要求,组织开展土地整治和新村建设规划设计。
(2)要有明确的技术标准和建设要求。土地整治项目统一执行国土资源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新村规划应与美好乡村建设规划相衔接,做到符合实际、面貌新颖、少占土地。
(3)要认真测算项目资金预算,组织编制资金平衡方案、资金筹措方案、资金使用方案、节余建设用地处置方案等,做到测算准确、融资为先、平衡有余。
(4)要组织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序时安排、方法步聚、配套政策、保障措施等,做到机制健全、责任明确、推进有力。
2、认真组织项目申报。要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实施计划,组织申报年度投资土地整治项目。优先安排基层组织健全、群众基础好、示范带动作用强、影响重大的项目,优先实施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土地规模流转、具有特色产业支撑的项目。涉及村庄拆迁复垦等建设用地需调整利用的,由县(市)、区政府依据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组织申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申报市级以上(含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中: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每年1月、7月集中组织申报。
整合资金建设的项目,按原审批渠道、规定要求和资金用途同步申报立项,实现项目整体协同推进。
3、规范立项审批。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两次集中审批,下达立项批复。其中:市级整村推进农村土地整治重大项目,经市土地整治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研究同意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立项批复。国家和省级项目按程序向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立项审批。项目具体申报、审批程序和要求按照《合肥市国土资源业务管理规定》等执行。
4、整体规划设计。统筹田、水、路、林、村、矿等,结合土地整治、美好乡村建设、新农村建设及农业产业化,统一规划,分类设计。本着方便生活、有利生产、因地制宜、节约集约的要求,充分考虑项目建设规模和公共服务,尽可能靠近集镇或在人口较为集中的居住地规划选址建设中心村。规划建设内容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并按规划要求有序实施、统筹推进。
5、统一建设管理。实行“五统一”政策,即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新村建设、统一配套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统一农地整治与建设用地复垦、统一拆迁安置。各县(市)、区应参照“大建设”管理模式,创新推动土地整治项目建设。
6、节约集约用地。要合理设置拆旧、建新地块,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新村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尽量不占耕地,少占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积极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市区近郊应规划建设高层住宅;城镇应集中规划建设多层住宅,规划居住点人均用地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中心村和特色村提倡建设多层住宅,严格控制建设独立式住宅。
7、依法拆迁安置。土地整治项目涉及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维护被拆迁农户利益。拆迁安置实行“三榜公示”,安置对象需同时具备县级公安部门审核认定的行政村户籍、县级农业部门审核认定的承包地以及县级国土部门审核认定的宅基地等条件。
8、及时复垦还耕。按增减挂钩项目批准的实施期限做好复垦还耕工作,按时归还指标。旧宅基地应优先复垦为耕地,具备条件的,须与周边农地统一规划设计、集中连片整治,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要确保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不低于增减挂项目区建新地块(含安置建新地块)所占耕地的数量、质量,确保项目区实施后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生态有改善。
9、规范项目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合同制、县级报账制和审计制度。
(1)要组建项目现场管理机构,抽调专业人员进驻项目现场,落实现场管理责任,监控项目投资进度,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做好群众工作,维护群众利益,切实保障项目施工环境。
(2)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建程序,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切实履行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确保依法建设和质量安全。
(3)要切实加强施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组织培训项目区群众监理员参与工程监督管理。
(4)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组织施工,规划方案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
(5)要切实加强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加强土地整治信息化建设。项目从申报到竣工验收涉及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包括项目测绘成果电子资料等,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要全过程全方位留存项目影像资料,并按规定及时做好项目上图入库和信息报备工作。
10、严格资金管理。土地整治项目资金要专帐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各级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大跟踪审计和资金使用监管力度,对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或由财政部门扣回,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及时验收移交。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各单项工程由其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移交。土地整治整村(整体)推进项目各单项工程验收完成后,县(市)、区政府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参加,依据各自职能,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整体移交。
12、加快确权登记。加快推进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分类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登记,颁发土地权利证书,做到产权清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涉及占用农户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等各类土地,需要调整土地权属的,在征得农户同意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土地权属调整实施方案,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协议书,并通过调田撵地、互换、一次性货币补偿等方式妥善解决。
13、推进土地流转。及时依法做好项目区土地流转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引导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制定农业产业化政策、确定现代农业示范区和农业产业化项目时,要与土地整治项目相衔接。积极探索耕地集中规模流转的有效途径,完善利益保障和风险防范机制。
14、推行社区管理。要同步推进村改居工作,合并组建新的农村社区管理机构,实行社区化管理。建立集管理、服务、教育、活动等多重功能为一体的标准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承接政府延伸到农村的政务服务及公共服务。新村应适量规划建设经营性用房,采取只租不售形式,将其产生的收益用于项目区公共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个体、私营、民营企业投资社区服务业。逐步建立以集体和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社会赞助为辅的社区工作经费多元筹集渠道。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县(市)、区政府是农村土地整治、建设美好乡村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是实施主体。市土地整治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市美好乡村建设土地整治指导组要充分发挥力量,合力推进建设工作。
(二)加强督查调度。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科学安排,强化调度,细化落实保障措施,又好又快推进项目建设;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跟踪了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建立日常督查调度和报告制度;建立监察、审计、农业、财政、国土等部门联合督查制度,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项目进度滞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损害农民权益的,要予以通报批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三)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农村土地整治对建设美好乡村、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增效、加快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意义,积极争取群众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