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秘[2013]115号
【发布日期】 2013.07.23 【实施日期】 2013.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建设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合政秘〔2013〕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扩大进出口规模,加快企业“走出去”步伐,促进外向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设立“促进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对外贸易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境外市场考察开拓。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主体税种在本市缴纳,发生进出口实绩的货物对外贸易企业、服务对外贸易企业及对外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企业,可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二、提升出口竞争力
3.加大重点进出口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当年进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上且实现平稳增长的企业,按其进出口总额的1‰给予奖励。如增长率不超过10%,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如增长率超过10%,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4.引导企业进一步做大出口规模。在积极争取落实省财政出口鼓励的同时,由市财政给予一定的鼓励。
5.鼓励企业在境外开展产品促销活动。给予企业参加境外展会费用(包括展位费、布展费、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30%的补贴,单个参展费用须在人民币3万元以上,每户企业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6.建立企业培训机制。实现进出口业务及政策培训的常态化,提高企业开展国际贸易的能力。构建进出口孵化体系,挖掘新的进出口增长点,市进出口孵化促进中心每新孵化一家发生进出口实绩的企业,奖励人民币1000元。
三、推动出口结构调整
7.努力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积极争取国家级、省级出口基地。加强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新能源汽车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和国家级新型平板显示产业基地的建设。
8.鼓励企业开展产品国际认证、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和境外专利申请。对企业开展产品国际认证、商标国际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等发生的认证、注册、专利申报核准等费用给予20%的补贴,单个项目发生金额须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每户企业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9.积极推进出口品牌培育工作。努力扩大品牌商品出口,对已进行商标国际注册以及自主品牌商品出口额近三年平均增长20%的企业,给予人民币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企业境外投资
10.对从事境外生产加工、能源矿产、农林渔业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个项目实际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人民币80万元。
11.企业境外参股、购并国外研发机构、知名品牌(国际机构认定)和销售网络等,单个项目实际投资5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12.企业境外新建经贸合作区(工业园),总投资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等额外币)的,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费用1%的补助,一个园区补助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13.企业境外投资发生的企业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环境、卫生、职业安全等管理体系)初次认证费,给予50%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14.以上境外投资的贴息补助:企业首次从国内银行获得,用于境外投资项目建设,单笔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额外币)以上,期限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给予贷款利息20%的贴息,单个项目贴息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境外投资项目申请贴息,其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境外项目中方总投资额的80%。
五、鼓励开展对外合作
15.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新签单个项目合同金额500万美元以上(设计咨询合同额50万美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2‰(设计咨询项目补助标准按合同金额的2%)给予补助,分包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16.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对外承包带动我市设备、物料等出口的工程项目,年累计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按出口额的1‰给予补助,补助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17.企业直接对外签订工程承包或劳务承包合同的项目,首次从国内银行贷款单笔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额外币)以上的,对工程施工期内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贴息,单个项目贴息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18.境外承包工程企业出具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对发生的保函费用给予2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六、鼓励国际服务贸易发展
19.对当年服务贸易出口超过500万美元,并在商务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直报系统”、“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如实申报进出口额的服务贸易进出口企业,按年度出口额给予奖励,标准为: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七、强化金融保险支持
20.鼓励外经贸企业充分利用省、市中小企业专项担保贷款等各类平台,解决融资困难。
21.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率,支持企业利用信用保险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向信用保险承办公司实际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给予25%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八、促进贸易便利化
22.鼓励企业积极争创海关AA类、A类企业,享受便利通关优惠政策。对当年新评为海关AA类、A类的企业,分别给予人民币10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23.加强与国家及省相关部门的联系,深化“合肥市外经贸工作联谊会”平台功能,提升企业贸易便利化水平。
24.支持合肥港国际集装箱码头加快发展,相应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九、附则
25.市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各类资金审核、兑现程序的监督。
26.本政策与我市其他同类财政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申请兑现政策的企业或单位,向市商务局申报,经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企业或单位。
27.本政策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8.本政策自2013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1年。
2013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