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共安徽省委员会,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7年03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厅〔2017〕15号
施行日期2017年03月06日
效力级别地方党内规范性文件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安徽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6日
安徽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精神,全面推行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江河湖泊管理保护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着力实施《安徽省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在全省江河湖泊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
2017年12月底前,建成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河长制体系,覆盖全省全部河流和湖泊。
到2020年,水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取排水管理更加规范严格,河湖管理范围明确,水域岸线利用合理,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水生态持续向好,水事违法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保持现状河湖水域不萎缩、功能不衰减、生态不退化;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70.84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28%、21%;全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80%以上,长江流域水质优良断面比例达83.3%,淮河流域达57.5%,新安江流域水质保持优良,巢湖全湖维持轻度富营养状态并有所好转,确保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
到2030年,全省河湖管理保护法规制度体系、规划体系健全完善,河湖管理范围内水事活动依法有序,水资源、水环境质量显著提升,全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5%以上,水生态得到有效恢复,逐步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河湖管理保护目标。
二、 组织形式与工作职责
(一)组织形式
1.分级设立河长。省级设立总河长,由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副总河长,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担任。省境内长江干流、淮河干流、新安江干流及巢湖设立省级河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省级河长由相关省直部门或相关单位协助开展河长制相关工作。
各市、县(市、区)设立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由同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行政区域内各主要河湖设河长,由本级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所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河长延伸到村级组织。
2.分级建立河长会议制度。各级河长会议由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相关负责同志、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省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国防科工办,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
各市、县(市、区)应结合当地实际,设立河长制办公室。
3.分级设立河长制办公室。省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省水利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省环保厅明确1名负责同志任第一副主任,省水利厅分管负责同志任副主任,省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为河长制办公室成员。
各市、县(市、区)应结合当地实际,设立河长制办公室。
(二)工作职责
1.河长的职责。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承担推行河长制的总督导、总调度职责。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重大问题;牵头组织对河湖管理范围内突出问题进行依法整治;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检查、监督下一级河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2.河长会议的职责。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推行河长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重大事项。研究制定河长制相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协调有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衔接与实施。组织开展综合考核工作。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大争议。
3.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各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
省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1)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推进河湖保护有关重大项目,组织落实国家关于河湖保护相关产业政策,协调河湖管理保护有关规划的衔接。
(2)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指导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和工业节水,协调新型工业化与河湖管理保护有关问题。
(3)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级河长制工作经费,协调河湖管理保护所需资金,监督资金使用。
(4)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治过程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协调河湖治理项目用地保障,组织、指导、监督河湖水域岸线等河湖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监管等工作。
(6)省环保厅: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组织实施跨设区市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严格的入河湖排污标准,开展入河污染源的调查执法和达标排放监管,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组织河湖水质监测,开展河湖水环境质量评估,依法查处非法排污,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监测与处置。
(7)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监管和推进航道整治,水上运输及船舶、港口、码头污染防治,组织对破坏航道行为依法进行清理整治。
(8)省农委:负责监管农业面源污染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农田废弃物综合利用,依法查处非法捕捞、非法养殖、电毒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9)省水利厅:负责河湖水资源管理保护、水功能区管理,组织跨界河流断面水质水量监测,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负责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河道采砂管理、水土流失预防与治理,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清理整治,依法查处河湖管理范围内水事违法行为。
(10)省林业厅: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河湖沿岸绿化和湿地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查处破坏森林、湿地行为。
(11)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饮用水卫生监测和农村卫生改厕工作。
(12)省工商局:负责组织取缔河湖管理范围及沿线无照经营活动,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13)省国防科工办:负责规范河湖管理范围内船舶工业发展,依照国家船舶行业标准规范河湖管理范围内修、造船企业生产活动。
各市、县(市、区)应当明确本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
4.河长制办公室的职责。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负责办理河长会议的日常事务,落实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确定的事项,负责拟订河长制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监督、协调各项任务落实,组织实施考核等工作。
三、 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严格考核监督。加强用水需求管理,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坚持节水优先。贯彻落实《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开展全民节水行动,推进节水减排。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水资源短缺地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改造,推进节水型单位、学校、企业、灌区等节水型社会载体建设,坚决遏制用水浪费。
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健全完善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管,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对入河湖排污量超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水功能区,不得新设入河湖排污口。
(二)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抓紧制定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并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因地制宜”的原则组织实施。对具备条件的,可将河湖管理范围划界、确权同步实施;管理范围土地使用权属有争议的,可先划界,再依法依规逐步确定土地使用权属。
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科学编制岸线利用规划,全省主要河湖要分级制订《水域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沿江各市要严格落实水利部、国土资源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制定长江岸线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禁止不符合河道功能定位的涉河开发活动。
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水事活动管理。健全完善涉河涉湖建设项目监管制度。研究制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制度。强化河湖采砂管理,健全采砂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科学编制采砂规划,依法加强监管。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对已非法侵占、围垦的,要制定计划,限期清退;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逐步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
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
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全面排查入河湖污染源,针对排查情况,落实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制定达标方案,加强综合防治。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快城镇黑臭水体治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及污泥处理处置,促进再生水利用。
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编制入河湖排污口布设与整治方案,实施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加大对不达标排污口整治力度,坚决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河湖排污口。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修订完善《安徽省水功能区划》,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和功能管理,防止河湖水体水质下降。
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开展一切与水源保护无关的生产、建设活动。完善饮用水源建设,加强备用水源保护。
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采取探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加强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系统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巩固扩大“三线三边”环境整治成果,开展农村清洁河道行动,改善农村人居水环境。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在规划的基础上稳步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加强中小河流治理,拆除清理堵坝、坝埂等阻水障碍,打通“断头河”,拓宽“卡脖河”,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完善江河湖库水量调度方案,保障河湖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不断恢复河湖水域面积、河湖资源功能和生态功能。
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建立和完善河湖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河湖资源现状调查,进行河湖健康评估并定期公告。对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河湖,要拟定和公布保护名录,划定保护红线,防止河湖水域萎缩,河道断面、湖泊容积减少和水质恶化。
加大重点地区保护力度,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引江济淮沿线等重点地区水生态保护力度。在河湖沿岸大力开展绿化造林,改善河湖生态环境。加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生态保护综合治理以及生态修复力度,大力推进坡耕地治理、国家重点水土保持工程和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格控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调动上下游、左右岸共同保护、修复水生态的积极性。
(六)加强执法监管
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法规制度。推动出台《安徽省湖泊保护条例》,完善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水域和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环境保护、河湖采砂管理、水域占用补偿和岸线有偿使用等制度体系,做到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加大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力度。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涉及河湖管理保护的行政职能,需要联合执法的,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提高执法监管能力。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河湖动态监管。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推进全省河湖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河湖水域变化、侵占河湖水域等情况跟踪,对重点水域、重要堤防、大型水利工程、跨界河湖节点等进行视频实时监控,逐步实现河湖监管信息化。
四、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行河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细化工作进度安排,抓紧制定出台本级工作方案、相关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明确河长制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做到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
2017年3月底前,省级出台相关工作制度、考核办法;2017年6月底前,市、县级出台本级工作方案、相关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河长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及时跟踪河长制实施进展。建立工作督察制度,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建立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河长及责任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建立验收制度,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及时对建立河长制工作进行验收。
(三)强化规划约束。各地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要与流域规划相协调。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领域、各部门、各行业专项规划时,应统筹考虑地区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态安全,实行以水定产、以水定城、量水而行、因水制宜。推进有关规划与河湖管理保护规划相互衔接,强化规划约束。做好已批准的河湖管理保护规划的实施工作,建立规划实施评价和监督考核制度。
(四)强化考核问责。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加强社会监督。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进一步做好宣传舆论引导、河湖保护科普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河湖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各市党委和政府要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贯彻落实情况报省委、省政府。
附件:省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名单
附 件
省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名单
总 河 长:省委书记 李锦斌
省 长 李国英
副总河长: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吴存荣
省级河长:
巢湖河长:省委常委、合肥市委书记 宋国权
协助:合肥市政府、省水利厅、省环保厅
长江干流安徽段河长:副省长 方春明
协助:省水利厅
淮河干流安徽段河长:副省长 周春雨
协助:省环保厅
新安江干流安徽段河长:副省长 张曙光
协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