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共安徽省委员会,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7年09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发〔2017〕31号
施行日期2017年09月15日
效力级别地方党内规范性文件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着力解决我省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监管监察体制机制不完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等突出问题,深化安全生产“铸安”行动,促进平安安徽建设,现就推进我省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7·26”重要讲话和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严防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原则,突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着力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健全安全生产支撑体系,构建安全风险“六项机制”,加快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体系建设,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增强安全保障能力,大力提升全省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安康幸福、共享改革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成果。
(二) 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基本明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机制基本完善,依法“铸安”能力明显加强,实现全省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死亡人数、较大以上事故起数“三个明显下降”,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平安安徽目标相适应。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为建设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奠定稳固可靠的安全生产基础。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三) 落实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完善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将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调整为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省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党委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同为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党政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在统揽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期召开常委会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对安全生产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要配强领导班子和监管人员。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制度,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干部任职考察条件。发挥人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每年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指导和管控安全风险,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问题整改。
(四) 明确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落实到各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形成监管边界清晰、分工明确、失职可追的责任体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
各级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林业、质监、旅游、人防、能源、国防科工、煤矿安全监察、邮政管理、民航安全监管等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发展改革、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保、商务、文化、卫生计生、国资监管、体育、工商、新闻出版广电、粮食、气象、供销合作等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五)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实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大中型企业和各类规模及限额以上企业要建立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高危行业企业应依法依规设立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或由中介机构委派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完善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六) 健全责任考核机制。各级政府要对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严格考核,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强化安全防范治理责任导向,按照不同地域和行业领域特点,实施差异化考核,建立与我省安全发展相适应的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中的权重,强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等关键性指标的硬性约束,实行重特大事故“零控制”。加强考核结果应用,将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与安全生产绩效挂钩制度。
(七) 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或年度内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省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而发生伤亡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故的,严格按照皖政〔2010〕89号文件要求,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八)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严格事故直报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人员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三、深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改革
(九) 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其统筹协调作用,切实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强化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能,健全和完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配备专业监管人员;重点行业领域和安全监督管理任务重的部门,应当明确监管机构,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他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强化职业健康机构职能职责,配齐配强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十) 改革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监察体制。依托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优化安全监察机构布局,做好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交的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承接工作。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明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责任。加强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责任落实。着重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和力量建设,进一步厘清和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及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寄递、废弃处置等环节的法定安全监管责任,建立有力的协调联动机制,消除监管盲区和空白。
(十一) 进一步完善监管执法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职能。统筹加强安全监管力量,重点充实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业务能力建设。
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明确乡镇(街道)负责安全监管的机构,依据监管对象实际状况,配备相应的监管人员和装备,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在行政村(社区)配备安全生产检查员(信息员),做好日常检查、监督和联络、宣传等工作,作为基层安全监管力量的延伸和补充。
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以下简称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国家级、省级各类功能区以及所有化工园区(集中区)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其他各类功能区应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配备监管人员。明确各类港区安全生产地方和部门监管责任。
(十二) 健全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行政管理职能,充实管理力量,提高组织和现场救援时效。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建设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区域化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及联合处置机制,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业、开发园区等应急救援力量,加强区域化、专业化、职业化的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等应急救援基地和行业救援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应急救援财政支持保障、社会化服务补偿、“生命通道”保障、应急装备物资征用等制度。
四、大力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
(十三) 健全地方法规体系。建立安全生产法规立、改、废、释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涉及安全生产相关法规一致性审查,增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系统性、可操作性。制定全省安全生产中长期立法规划,及时制修订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消防、特种设备、油气管道等行业领域制度规定,完善地方配套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法规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规规章衔接融合,制定完善高危行业领域安全规程。设区的市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建设,解决区域性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十四) 完善地方标准体系。加快安全生产标准的制修订和整合,鼓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更加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标准,积极借鉴实施国际先进标准。以煤矿、非煤矿山、化工和危险化学品、油气管道、冶金等为重点,制修订一批地方性标准。加强统筹协调,组织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城市燃气等行业主管部门制修订行业或地方安全标准,强化标准的约束力。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预防治理地方标准的制定发布工作,统筹提出安全生产省级标准立项计划,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起草、审查、实施和监督执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立项、编号、对外通报、批准并发布。
(十五) 严格安全准入制度。构建集规划设计、重点行业领域、工艺设备材料、特殊场所、人员素质“五位一体”的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制度体系,减少高风险数量和重大危险源,全面提升企业和区域的本质安全水平。严格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等功能区规划编制、产业布局,严格执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产业政策,严把有关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条件。坚持监管与便民服务相结合原则,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环节。清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制定网上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管理办法,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审批。对取消、下放、移交行政许可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安全监管。
(十六) 规范安全监管执法行为。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制度,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主体,制定实施年度执法计划、现场执法检查方案,完善执法程序规定,依法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地下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实行全覆盖执法检查。执行“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方式,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十七) 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询问。各级政协要围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开展民主监督和协商调研。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评估执行效果,防止滥用职权。健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纠错和信息公开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向社会公开权力运行流程,以及监管执法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保证执法严明、有错必纠。探索建立安全生产执法社会监督员制度。
(十八) 健全监管执法保障体系。严格监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按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录用标准,选拔矿山、化工、金属冶炼、职业健康、法律等专业人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凡进必考、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激励监管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
加强安全监管监察保障能力建设,明确监管执法装备及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配备标准。加强监管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落实经费保障,发挥其在安全生产公益性监督检查、检测与评估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保障监管执法需要。
建立完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岗位津贴。
全面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规范化管理,加强监管执法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统一标志标识、统一制式服装、统一装备配备、统一工作制度、统一工作标准、统一执法程序、统一考核奖惩。
(十九) 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实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健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典型事故提级调查、跨地区协同调查和工作督导机制。建立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所有事故调查报告要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并做好解读。所有事故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依法及时全文发布事故调查报告,回应公众关切。对事故调查发现有漏洞、缺陷的有关法规和标准制度,及时启动制修订工作。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和责任追究执行情况跟踪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完善司法机关参与事故调查机制,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五、建立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
(二十) 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构建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等“六项机制”。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严禁违反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在人口密集区建设高风险项目。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加强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危产业转型升级。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地区和行业要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构建省、市、县三级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对重点行业、区域和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十一) 强化企业预防措施。企业要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开展风险点排查、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落实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管控措施,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隐患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数据库,依靠大数据手段,建立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定期评估、预警机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着力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发挥企业工会组织作用,组织职工开展查身边隐患、保职工安全、促企业发展活动。
积极推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大力推进信息化、自动化改造,加快高危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
(二十二) 建立隐患治理监督机制。严格落实《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和排查治理标准,建立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的信息平台,完善线上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专家库和专家排查隐患制度,完善隐患整治监理评估机制,对重大隐患整改实行第三方机构验收评估。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三) 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城市运行风险管控,构建覆盖城市生产、生活、运营等各方面,贯穿城市运行各环节的城市运行安全预防控制网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排查区域内安全风险点、危险源,落实管控措施,构建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提高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重点加强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等的检测维护。完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做好重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工作。加强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安全监管、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强化预报预警,实现信息共享,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二十四) 加强重点领域工程治理。深入推进对煤矿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和矿山采空区、尾矿库的工程治理,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乡村公路和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危险路段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加强高速铁路、铁路浮桥、航运枢纽、港口、隧道桥梁等防灾监测、安全检测及防护系统建设。完善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船舶生产制造标准,提高安全性能,强制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整船安全运行监管技术装备,对已运行的要加快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升级。
(二十五) 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各级政府重点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考核指标,制定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严格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日常监测、定期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卫生培训等法定责任。建立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加强对职业健康“三同时”监督检查。
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加强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鼓励用人单位积极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改善作业环境。建立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机制。
健全完善相关规定,扩大职业病患者救治范围,将职业病失能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落实医疗与生活救助措施。健全职业健康监管支撑保障体系,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和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建设,强化职业病危害基础研究、预防控制、诊断鉴定、综合治疗能力。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参保扩面。
六、加强安全生产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二十六) 完善安全投入长效机制。加大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依规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安全生产事故及风险防控、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安全生产重大项目、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等,加大资金管理,强化审计监督。加强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研究,落实促进隐患治理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装备的政策措施,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健全完善企业持续加大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加大对安全产业的投入和扶持,健全投融资服务体系,引导企业集聚发展灾害防治、预测预警、检测监控、个体防护、应急处置、安全文化等技术、装备和服务产业。
(二十七) 建立安全科技支撑体系。优化整合省科技计划,统筹支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领域科研项目,开展安全生产关键技术攻关和重大智能装备研发。依托清华大学合肥公共安全研究院、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范技术研究、重大事故鉴定分析、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研发,提高事故处置能力。依托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积极推进瓦斯治理,形成适合我省煤矿特点的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大力开展煤矿瓦斯治理等领域关键技术、标准及装备研发,加快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强化技术咨询服务和推广应用。
加快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的深度融合。建设形成覆盖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重点监管企业,联接政府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信息化监管平台。突出风险预警与防控,运用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手段,建设远程数字化监控监测预警系统、安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和高危企业在线监测联网工程等。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安全生产规律性、关联性特征分析,提高安全生产决策科学化水平。加强省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建设,提升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安全保障水平。
(二十八) 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任务,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将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列入鼓励创业的指导性目录,引入第三方为安全监管执法提供技术支撑。推进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完善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规范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严格实施评价公开制度,进一步激活和规范专业技术服务市场。推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技术服务。健全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及事务所制度,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向各类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购买技术服务。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公示制度和由第三方实施的信用评定制度。严肃查处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垄断收费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九) 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引导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能力。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加快推进工伤预防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各级政府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实行联合惩戒,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和矿产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资金支持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三十) 健全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把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严格监督检查和考核。加强高危行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提升安全管理素质。把安全生产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在安全生产重要岗位探索变“招工”为“招生”的教育培训方式。严格落实教考分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体系建设,积极推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实际操作技能为重点的培训。
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宣传,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知识普及活动,加强警示教育,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将安全生产纳入年度宣传重点工作,推动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监管和宣传部门协同配合、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体系。
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12350”专线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举报投诉机制。健全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文化产业发展。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建设、安全社区创建等活动。鼓励开展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和慈善事业,加强安全生产国内和国际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国内外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先进经验。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根据本实施意见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实施办法,抓紧出台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确保各项改革和工作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