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合经信原材料[2013]281号 【发布日期】 2013.07.16
【实施日期】 2013.07.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
(合经信原材料〔2013〕281号)
各县(市)、区非煤矿山主管部门:
为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21号),加强我市非煤矿山工作的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合肥市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2013-2015年)》,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2013-2015年)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7月16日
合肥市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2013-2015年)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21号)要求,结合合肥非煤矿山工作的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整顿关闭工作基本现状
目前,部分县(市)已提前开展整顿关闭工作,2010年至2012年,全市共关闭非煤矿山和砖瓦轮窑企业192家,其中巢湖市关闭低产能小矿山67家和全部的28家砖瓦轮窑企业;长丰县关闭砖瓦轮窑企业27家;肥西县关闭砖瓦轮窑企业25家;庐江县关闭砖瓦轮窑企业25家;肥东县关闭砖瓦轮窑企业20家。
二、治理整顿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安全责任意识,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符合行业准入标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非煤矿山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工作目标
至2015年底,全市非煤矿山数量在2011年基础上减少30%、砖瓦用粘土和页岩矿在2011年基础上每年减少15%(含2010年至2012年已关闭数),具体分解如下:
1.庐江县非煤矿山企业数量减少16家;
2.肥西县非煤矿山企业数量减少6家;
3.长丰县砖瓦用粘土企业数量减少4家。
其他没有关闭任务的县(市)区要加强日常督查,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杜绝非法盗采、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的发生,确保前期整顿关闭工作成果。
三、重点工作(括号内为牵头责任单位)
(一)对存在下列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县级人民政府)。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市国土资源局)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
5.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市国土资源局、市安全监管局)
(二)对下列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
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国土资源局)
5.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市安全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6.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7.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市安全监管局)
8.四等以上尾矿库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的。(市安全监管局)
9.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市安全监管局)
10.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
(三)对下列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市国土资源局)
2.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
3.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4.独立选矿厂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5.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相关政策的。(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
对上述整顿关闭重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的整顿关闭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质保量完成整顿关闭任务。市直各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范围,认真做好对各县区整顿关闭行动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工作。
四、整顿关闭标准
(一)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二)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三)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四)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五)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和危险化学品;
(六)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五、时间安排
2013年3-4月,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整顿关闭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对辖区内和职责范围内所有非煤矿山及砖瓦粘土企业进行全面摸排,明确整顿关闭工作任务,制定本地和本部门2013-2015年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实施方案,确定总体目标和逐年整顿关闭工作任务,并分别报送市经信委和市安监局。
每年3月底前(2013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根据分年度目标任务,确定关闭数,报市经信委汇总,统一进行公告。
每年1-10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确定为关闭对象的矿山,依法实施关闭并完成验收工作。
每年10-11月,市经信委和市安监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整顿关闭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2015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将三年整顿关闭的工作总结报送至市经信委和市安监局。
六、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实施。
市经信委和市安监局切实履行牵头单位职责,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研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抓紧组织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及时协调、调度、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同时要积极探索长效工作机制,结合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随时了解掌握整顿关闭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提出应对办法,切实推进整顿关闭工作。
(二)执行整顿关闭标准,确保工作成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关闭矿山依法实施关闭,并组织验收。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整顿关闭标准,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关闭程序,落实吊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等工作措施,确保关闭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要按照确定的矿山关闭计划,分期分批将关闭对象进行公告,市直各相关单位也要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广大群众举报违法行为。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责任落实,对不能按计划完成整顿关闭工作任务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