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共安徽省委员会
发文日期2016年12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12月20日
效力级别地方党内规范性文件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信用安徽”,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以加强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强化信用产品应用、培育壮大信用服务市场、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重点,加快完善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大力推进诚信文化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使诚实守信逐步成为全民的自觉行为规范,优化经济社会运行环境。
2. 建设目标。到2020年,社会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基本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作用有效发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显著改善,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升,“信用安徽”建设跃上新台阶。
二、突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领域
3. 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严格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规范政府决策行为,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切实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和为民办实事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以政务诚信示范引领全社会诚信建设。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打造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4. 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以生产、流通、金融、税务、价格、工程建设、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交通运输、电子商务、统计、中介服务、会展广告等领域为重点,完善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加快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商务信用氛围和守法经营环境。
5. 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以医药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劳动用工、教育和科研、文化旅游、体育、知识产权、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水利建设、环境保护、能源节约、互联网应用服务等领域和社会组织、自然人信用建设为重点,突出诚信文化建设,逐步形成以诚相待、以信为本、和谐友爱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
6. 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戒毒执法公开,全面推行“阳光司法”。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法律服务从业人员规范执业,建立诚信承诺和宣誓制度。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完善司法工作内外部监督机制,夯实司法公信的制度基础。
三、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与共享
7. 加快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各级行政、司法和社会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内部工作机制,明确信用信息范围和内容,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全面记录、归集行政、司法和社会管理中产生的社会成员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确保信用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
8. 加快建设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加快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标准,建设数据交换系统,归集整合行政、司法和社会管理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建成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并适时与国家和区域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交换机制,依法推进行政、司法和社会管理机构信用信息系统与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9. 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公开。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司法信息、企业信息和其他社会管理信息。充分发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的综合归集作用,整合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方便社会依法了解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安全,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保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四、强化信用信息应用
10. 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应用。政府部门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在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政府性资金安排、就业服务、评优评先等行政与社会管理事项中,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教育和科研、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水利建设、安全生产、社会治安、产品质量、工程建设、旅游管理、电子商务、证券期货、融资担保、股权投资、中介服务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充分应用公共信用信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1. 有效利用社会信用信息。行政、司法和社会管理机构通过购买服务,依法使用社会力量提供的信用产品、大数据资源和技术服务,创新服务和监管方式,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利用社会信用信息资源,不断充实信用信息数据库,扩大信用信息覆盖范围,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加快发展信用服务市场
12. 积极培育各类信用服务机构。政府通过公开信用信息、购买信用服务、引导市场主体应用信用产品、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等方式,大力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多种形式和业态的信用服务机构,支持实力较强、规模较大、市场信誉度较高的信用服务机构创立品牌,发展成为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各项优惠政策。
13. 大力发展信用服务业。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建立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对象的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加工和保存在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建立涉及经济社会各领域、各环节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支持信用服务产品广泛应用和开发创新,大力发展信用征集、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和大数据服务等多种业态,促进信用服务业发展壮大。
14. 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完善信用服务市场监管体系,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服务分类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发展信用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强化自律约束,提升信用服务行业市场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六、加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15. 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将各类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表彰信息作为诚信信息录入信用档案。行政、社会管理机构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对守信者给予价格优惠和服务便利。以未成年人轻微失信行为自我改正为重点,建立信用修复制度,发挥守信正向激励作用。
16. 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行政、司法和社会管理机构要依法依规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通过自身信息系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交换发布制假售假、偷逃税费、逃废债务、恶意欠薪、消防违法、安全生产违法、严重交通违法、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信息。制定失信行为惩戒办法,综合运用市场性、行政监管性、行业性、司法性、社会性等约束和惩戒手段,对失信主体实行多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使失信者寸步难行。
七、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示范
17. 开展区域信用建设综合示范。自2015年起,选择有条件的市、县和经济开发园区,在开展信用信息记录、推动信用产品和服务创新应用、培育信用服务机构、公开典型失信行为、建立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实施诚信文化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试点示范。支持试点市、县综合运用信用管理方法,在文明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府债务风险防范、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
18. 推进重点领域和行业试点示范。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行业信用建设试点,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健全信用奖惩联动机制,探索建立市场退出和行业禁入制度。行政、司法和社会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选择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的重点领域,制定信用评价标准,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分类管理。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小微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19. 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建立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业机构以及各类具有金融交易行为和为金融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在内的信息采集和综合统计体系,推进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信息交换和共享。推动金融信用信息应用,健全金融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强工作督查与考核评估,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20. 全面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在深化试点基础上,全面开展农户、农村企业、农村经济组织等涉农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有效整合县域信用资源,推动税务、社保、市场监管等部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加快建立全省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信用信息系统,加强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并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扩大信用信息应用范围,建立完善信用评价及成果运用机制。在信用户、村、乡(镇)、文明村镇和金融生态环境创建,以及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美好乡村建设等方面,创新管理方式方法。
八、实施诚信文化建设工程
21. 弘扬诚信文化。继承徽文化的优良传统,秉持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大力弘扬“诚实、厚道,守信、担当”的诚信文化理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部门和各类媒体要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全方位、多层次宣传诚信文化,使诚信文化理念深入人心。大力宣传安徽好人、道德模范、诚信企业,办好安徽好人馆,树立各类诚信典型,使全社会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
22. 加强诚信教育。加强医务人员、律师、会计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社会工作者等公共服务人员诚信教育,提高诚信意识,培养职业操守。推动企业加强诚信教育,建立信用培训制度,完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履行企业信息公示义务,引导经营者自觉抵制失信行为,促进企业职工诚实守则。构建诚信教育体系,把诚信教育内容有机融入到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相关课程,引导师生以诚立身、诚信做人。围绕信息系统建设和信用信息应用等,开展必要的政策培训。
23. 实施专项文化工程。深入开展诚信专题活动,有步骤、有重点组织“诚信活动周”、“质量月”、“安全生产月”、“诚信兴商宣传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征信宣传周(月)”等公益活动。突出诚信主题,制作题材多样、表现活泼的系列公益广告,拍摄贴近大众生活、群众喜闻乐见的影视片。针对诚信缺失、诚信建设需求迫切的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及时曝光造假欺诈、见利忘义、损人利己等行为,树立行业诚信风尚。
九、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交流合作
24. 深化长三角区域合作。围绕建立趋同的信用制度和标准、共享的信用信息资源、共同遵守的惩戒机制,与沪、苏、浙加强交流与合作,在信用信息征集、产品应用、联动奖惩、制度保障、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等领域,进一步推进区域信用一体化进程。
25. 推动跨地区跨行业合作。推进建立长江经济带、中原经济区区域信用交流和联动机制,开展信用领域专项合作。加强与兄弟省市、特定地区的信用合作,推进跨省区公共信用信息互查、诚信企业互认、信用服务机构备案互认工作,交流信用体系建设经验。支持皖江示范区、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合肥经济圈、皖北地区、皖西革命老区,以及省内各市之间的一体化信用体系建设。支持食品药品、税务、环保、水利、社保、交通、工商、质监、公安、司法等行业和部门开展合作,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推进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十、完善保障体系
26. 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完善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重要工作内容,明确工作机构,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要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和机关效能建设考核范围。
27. 强化规划引领。制定出台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明确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工作措施。细化年度工作重点,确定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各级政府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分解落实任务,压实工作责任。
28. 推进信用法规制度建设。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使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加快信用规章制度建设,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责任,确保信用信息客观、真实、准确和及时更新。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分类管理制度,推动信用信息资源有序开发利用。贯彻执行社会信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统一信用指标目录和建设规范,使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加强信用标准化研究,推动相关地方标准、企业联盟标准及团体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加快构建安徽省社会信用标准体系,不断提升信用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29. 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学科专业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置信用管理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鼓励在研究生培养中开设信用管理研究方向。鼓励有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开展信用管理职业培训,完善信用管理职业资格认证,培养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引进信用管理高级人才,建立信用管理专家库,支持开展学术交流和专题研究,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智力支撑。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2016年12月20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工作事项 | 具体任务 | 责任单位 | 时间进度 |
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 1.严格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规范政府决策行为,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切实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 省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 持续推进 |
2.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和为民办实事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以政务诚信示范引领全社会诚信建设。 | 省政务公开办等 | 2017年底前出台具体制度 | |
3.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打造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等 | 2016年底前完成 | |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 4.以生产、流通、金融、税务、价格、工程建设、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交通运输、电子商务、统计、中介服务、会展广告等领域为重点,完善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加快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商务信用氛围和守法经营环境。 | 省有关部门 | 持续推进 |
三、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 5.以医药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劳动用工、教育和科研、文化旅游、体育、知识产权、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水利建设、环境保护、能源节约、互联网应用服务等领域和社会组织、自然人信用建设为重点,突出诚信文化建设,逐步形成以诚相待、以信为本、和谐友爱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 | 省有关部门 | 持续推进 |
四、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 6.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戒毒执法公开,全面推行“阳光司法”。 | 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 | 持续推进 |
7.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法律服务从业人员规范执业,建立诚信承诺和宣誓制度。 | 省司法厅等 | 2015年底前出台具体制度 | |
8.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完善司法工作内外部监督机制,夯实司法公信的制度基础。 | 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 | 2020年底前出台具体制度 | |
五、加快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记录 | 9.建立和完善内部工作机制,明确信用信息范围和内容,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全面记录、归集在行政、司法和社会管理中产生的社会成员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确保信用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 | 省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 2015年底前建立信用信息归集机制,制定行业信用信息目录;2016年底前建成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
六、加快建设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 10.加快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标准,建设数据交换系统,归集整合行政、司法和社会管理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建成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并适时与国家和区域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信息中心等 | 2015年底前制定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初步建成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并上线试运行;2017年底前建成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
11.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交换机制,依法推进行政、司法和社会管理机构信用信息系统与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 省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 2015年底前完成30个部门信用信息入库,并持续推进 | |
七、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公开 | 12.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司法信息、企业信息和其他社会管理信息。 | 省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 持续推进 |
13.充分发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的综合归集作用,整合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方便社会依法了解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 |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信息中心等 | 2015年底前面向社会开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
14.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安全,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保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信息中心等 | 2015年底前出台相关制度 | |
八、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应用 | 15.政府部门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在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政府性资金安排、就业服务、评优评先等行政与社会管理事项中,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教育和科研、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水利建设、安全生产、社会治安、产品质量、工程建设、旅游管理、电子商务、证券期货、融资担保、股权投资、中介服务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充分应用公共信用信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省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 2015年底前制定方案,至少在一个领域使用信用记录或信用产品;2017年底前在行政与社会管理事项中全面使用信用记录或信用产品 |
九、有效利用社会信用信息 | 16.行政、司法和社会管理机构通过购买服务,依法使用社会力量提供的信用产品、大数据资源和技术服务,创新服务和监管方式,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 | 省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 持续推进 |
17.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利用社会信用信息资源,不断充实信用信息数据库,扩大信用信息覆盖范围,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信息中心等 | 持续推进 | |
十、积极培育各类信用服务机构 | 18.政府通过公开信用信息、购买信用服务、引导市场主体应用信用产品、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等方式,大力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多种形式和业态的信用服务机构,支持实力较强、规模较大、市场信誉度较高的信用服务机构创立品牌,发展成为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享受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 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 | 2016年底前初步制定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2020年底前培育1-2家本土信用服务机构发展成为龙头企业 |
十一、大力发展信用服务业 | 19.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建立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对象的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加工和保存在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建立涉及经济社会各领域、各环节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等 | 2017年底前支持1-2家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征信系统 |
20.支持信用服务产品广泛应用和开发创新,大力发展信用征集、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和大数据服务等多种业态,促进信用服务业发展壮大。 |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等 | 持续推进 | |
十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 21.完善信用服务市场监管体系,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服务分类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等 | 2017年底前建立信用记录,出台信用服务分类监管具体制度 |
22.发展信用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强化自律约束,提升信用服务行业市场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等 | 2017年底前推动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相关业务规范 | |
十三、建立守信激励机制 | 23.将各类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表彰信息作为诚信信息录入信用档案。 | 省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等 | 2015年底前完成2011年以来相关诚信信息录入工作,并持续推进 |
24.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对守信者给予价格优惠和服务便利。以未成年人轻微失信行为自我改正为重点,建立信用修复制度,发挥守信正向激励作用。 | 省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 2017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
十四、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 25.依法依规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通过自身信息系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交换发布制假售假、偷逃税费、逃废债务、恶意欠薪、消防违法、安全生产违法、严重交通违法、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信息。 | 省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 2015年底前出台具体办法或实施方案 |
26.制定失信行为惩戒办法,综合运用市场性、行政监管性、行业性、司法性、社会性等约束和惩戒手段,对失信社会主体实行多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使失信者寸步难行。 | 省发展改革委等 | 2015年底前出台《安徽省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2016年6月底前,各级、各部门制定实施细则;2017年底前,研究制定《安徽省自然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持续推进跨地区、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制定 | |
十五、开展区域信用建设综合示范 | 27.选择有条件的市、县和经济开发园区,在开展信用信息记录、推动信用产品和服务创新应用、培育信用服务机构、公开典型失信行为、建立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实施诚信文化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试点示范。支持试点市、县综合运用信用管理方法,在文明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府债务风险防范、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 | 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等 | 2015年底前启动试点工作;2017年底前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
十六、推进重点领域和行业试点示范 | 28.开展行业信用建设试点,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健全信用奖惩联动机制,探索建立市场退出和行业禁入制度。 | 省有关部门 | 2015年底前启动试点工作;2017年底前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
29.根据职责分工,选择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的重点领域,制定信用评价标准,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分类管理。 | 省有关部门 | 2015年底前启动试点工作;2017年底前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 |
30.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小微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 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 | 2015年底前启动试点工作;2017年底前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 |
十七、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 31.建立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业机构以及各类具有金融交易行为和为金融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在内的信息采集和综合统计体系,推进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信息交换和共享。推动金融信用信息应用,健全金融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强工作督查与考核评估,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 | 2016年底前出台具体制度 |
十八、全面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 32.在深化试点基础上,全面开展农户、农村企业、农村经济组织等涉农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有效整合县域信用资源,推动税务、社保、市场监管等部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 | 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 | 持续推进 |
33.加快建立全省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信用信息系统,加强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并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 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等 | 2017年底前完成 | |
34.扩大信用信息应用范围,建立完善信用评价及成果运用机制。在信用户、村、乡(镇)、文明村镇和金融生态环境创建,以及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美好乡村建设等方面,创新管理方式方法。 | 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省信用担保集团等 | 2017年底前完成 | |
十九、弘扬诚信文化 | 35.继承徽文化的优良传统,秉持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大力弘扬“诚实、厚道,守信、担当”的诚信文化理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部门和各类媒体要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全方位、多层次宣传诚信文化,使诚信文化理念深入人心。大力宣传安徽好人、道德模范、诚信企业,办好安徽好人馆,树立各类诚信典型,使全社会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 | 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发展改革委等 | 持续推进 |
二十、加强诚信教育 | 36.加强医务人员、律师、会计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社会工作者等公共服务人员诚信教育,提高诚信意识,培养职业操守。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民政厅等 | 2016年底前出台具体制度 |
37.推动企业加强诚信教育,建立信用培训制度,完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履行企业信息公示义务,引导经营者自觉抵制失信行为,促进企业职工诚实守则。 | 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 | 2017年底前出台具体制度 | |
38.构建诚信教育体系,把诚信教育内容有机融入到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相关课程,引导师生以诚立身、诚信做人。 | 省教育厅等 | 2017年底前选择1-2个教育层次实施,2020年底前全面实施 | |
39.围绕信息系统建设和信用信息应用等,开展必要的政策培训。 | 省有关部门 | 持续推进 | |
二十一、实施专项文化工程 | 40.深入开展诚信专题活动,有步骤、有重点组织“诚信活动周”、“质量月”、“安全生产月”、“诚信兴商宣传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征信宣传周(月)”等公益活动。突出诚信主题,制作题材多样、表现活泼的系列公益广告,拍摄贴近大众生活、群众喜闻乐见的影视片。 | 省有关部门 | 持续推进 |
41.针对诚信缺失、诚信建设需求迫切的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及时曝光造假欺诈、见利忘义、损人利己等行为,树立行业诚信风尚。 | 省文明办、省委宣传部、省网宣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安徽银监局等 | 持续推进 | |
二十二、深化长三角区域合作 | 42.围绕建立趋同的信用制度和标准、共享的信用信息资源、共同遵守的惩戒机制,与沪、苏、浙加强交流与合作,在信用信息征集、产品应用、联动奖惩、制度保障、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等领域,进一步推进区域信用一体化进程。 | 省发展改革委等 | 持续推进 |
二十三、推动跨地区跨行业合作 | 43.推进建立长江经济带、中原经济区区域信用交流和联动机制,开展信用领域专项合作。加强与兄弟省市、特定地区的信用合作,推进跨省区公共信用信息互查、诚信企业互认、信用服务机构备案互认工作,交流信用体系建设经验。 | 省发展改革委等 | 持续推进 |
44.支持皖江示范区、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合肥经济圈、皖北地区、皖西革命老区,以及省内各市之间的一体化信用体系建设。 | 各市人民政府 | 持续推进 | |
45.食品药品、税务、环保、水利、社保、交通、工商、质监、公安、司法等行业和部门加强合作,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推进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高院、省检察院等 | 持续推进 | |
二十四、健全工作推进机制 | 46.完善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 | 2015年底前制定省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
47.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重要工作内容,明确工作机构,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要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 省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 2015年底前完成 | |
48.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和机关效能建设考核范围。 | 省政府办公厅、省效能办等 | 2016年底前出台具体制度 | |
二十五、强化规划引领 | 49.制定出台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明确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工作措施。细化年度工作重点,确定责任单位、完成时限。 | 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 | 2015年10月底前出台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年底前各地、各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
50.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分解落实任务,压实工作责任。 | 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人民政府 | 2016年底前完成 | |
二十六、推进信用法规制度建设 | 51.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使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 | 省政府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 | 2020年底前出台 |
52.加快信用规章制度建设,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责任,确保信用信息客观、真实、准确和及时更新。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分类管理制度,推动信用信息资源有序开发利用。 | 省发展改革委等 | 2015年底前出台《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暂行办法》;2016年6月底前各地、各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 |
53.贯彻执行社会信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统一信用指标目录和建设规范,使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省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 持续推进 | |
54.加强信用标准化研究,推动相关地方标准、企业联盟标准及团体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加快构建安徽省社会信用标准体系,不断提升信用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 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等 | 持续推进,成熟一个发布一个,2020年底前初步构建安徽省社会信用标准体系 | |
二十七、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 55.加强学科专业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置信用管理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鼓励在研究生培养中开设信用管理研究方向。 | 省教育厅等 | 2017年底前,1-2所高等院校试点设置信用管理专业;2020年底前适时推广 |
56.鼓励有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开展信用管理职业培训,完善信用管理职业资格认证,培养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 2016年底前出台具体制度 | |
57.引进信用管理高级人才,建立信用管理专家库,支持开展学术交流和专题研究,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智力支撑。 | 省发展改革委等 | 2017年底前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