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共安徽省粮食局党组
发文日期2015年11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粮组〔2015〕57号
施行日期2015年11月26日
效力级别地方党内法规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中共安徽省粮食局党组工作规则(试行)》业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省粮食局党组
2015年11月26日
中共安徽省粮食局党组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充分发挥局党组总揽全局、协调全省粮食流通工作的领导核心作用,保障局党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党组是中共安徽省委在省粮食局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局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 党组职责
第四条 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和机关、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人事调动、轮岗、交流、任免和奖惩等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局党组讨论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七条 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国家粮食局交给的任务。
第八条 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支持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履行监督责任。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九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必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一)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执行党章,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决定在全省粮食系统得到贯彻落实,坚决维护党中央和省委的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三)必须时刻紧绷政治纪律这根弦,自觉接受党的政治纪律约束,在政治坚定中体现敢于担当,以自己的示范作用影响和带动周围干部群众,坚决做到在面对大是大非敢于发声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
第十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必须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纪律:
(一)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党组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成员的监督。党组其他成员要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分工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对分管的工作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动关心,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协调党组各成员工作,签发局党组文件。党组其他成员要自觉维护党组内部团结,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三)党组成员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要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要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指导工作的意见,必须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重要情况通报和请示报告工作制度:
(一)重大情况报告制度。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要专题报告;需提请省委、省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请示报告;对局党组职责范围内的、涉及全省粮食工作大局的、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要及时上报;局党组年度工作情况报告,要按照规定时间上报。
(二)内部情况通报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就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指示精神、重大决策和重要人事安排,向全局干部和局属单位通报。
(三)民主协商和征求意见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凡涉及全省粮食工作重大事项、出台重大政策措施,要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重要人事安排,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局党组会议议事决策应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一)会议的议事范围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重要决定和指示,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措施和意见;研究决定粮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党组重要文件;研究党的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研究决定局管干部调配、任免和奖惩等事项;研究决定工作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重要工作部署等事项;其他需要党组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
(二)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书记委托一位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会议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三)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局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不得临时动议。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可召开紧急会议,议题在会上提出。来不及召开会议的,经请示党组书记同意,党组成员可临时处理,处理情况应向下一次党组会议报告。
(四)会议出席人员由党组书记、党组成员组成。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局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驻局监察室主要负责人可根据会议内容列席会议。议题主办处室或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党组会议。主持人还可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也可召开扩大会议扩大参加人员范围。
(五)会议要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六)会议要严格执行会前准备、会中决策、会后落实的程序,各有关处室和单位要充分做好会前准备工作。会中决策时,各党组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具体表决方式由主持人决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会议的决议、决定以正式文件和纪要为准。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由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支持、督导相关处室或单位负责落实。对决策执行情况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分管工作的党组成员要及时向党组汇报,因故不能落实的,必须向党组做出详尽解释。
(七)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由党组秘书负责如实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召集会议的召集人签发。党组会议内容,经党组同意,可以在党内通报或对外公布。
(八)对党组决策,任何人无权变更。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向群众散布个人的不同意见。
(九)党组会议内容要严格保密,除经会议同意传达或对外公布的内容外,不得随意向外传播或泄露。
第十三条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严格落实局党组理论学习制度:
(一)健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充实学习内容,创新学习形式,在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上下功夫,不断提高局党组成员的理论素养,增强运用党的创新理论驾驭全局、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能力。
(二)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贯彻学以致用的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紧密联系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党组成员每年调研时间不少于30天,为党组的科学决策提供理论和实践基础。
(三)党组中心组学习采取理论学习与调查研究工作相结合,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专家辅导与专题讲座相结合的方式,围绕时事、政治和粮食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原则上每月至少一次。
(四)党组书记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研讨活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由党组成员组成。根据学习内容和需要可安排其他列席人员。
(五)局办公室和机关党委、人事处要切实履行中心组学习秘书职责,为中心组成员学习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党组民主生活会根据中央、省委要求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确定的主题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随时召开。列席会议人员由党组书记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
(二)会议召开之前,要将上年度民主生活会的整改情况进行通报;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上门走访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党组成员要认真准备,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对照征求到的意见和自我查找出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撰写发言提纲,还要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三)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主持并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参加人员要围绕主题和要求,敞开思想、畅所欲言,主动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党组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因故缺席的人员要提交书面发言材料,并在会上宣读,列入会议记录。会后,党组书记要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党组书记要对会议进行小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制定整改措施,限期加以整改。对在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来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告。
(五)民主生活会由党组秘书全面、准确、客观的记录,会议总结由办公室按照规定在15日内上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民主生活会形成的资料在会后由办公室全部立卷归档。
(六)民主生活会的内容在本单位内部应予通报。对于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要以一定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向群众公布,以便接受监督。
(七)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实是求事、认真负责、客观公正的组织好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由人事处负责组织。
第五章 思想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和局党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决定全局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做到反腐倡廉工作与粮食流通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总结。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述德述纪述廉述作风制度,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廉洁从政,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积极支持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沟通有关工作情况,听取驻局纪检组监察室的意见和建议,配合驻局纪检组监察室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接受驻局纪检组监察室的监督。
第六章 党组文件管理
第十九条 党组公文处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按照文件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党组文件的收发、登记、批办、传阅、存档等统一归口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一条 党组收文由办公室呈党组书记批示。承办单位要根据党组决定意见,认真办理、落实并及时反馈。
第二十一条 党组书记负责党组日常文件的阅批、签发。党组收文需党组成员传阅的,经党组书记批示后,及时安排传阅。党组成员收到与党组工作有关的文件材料,认为需要请其他成员传阅的,可向党组书记建议,经同意后安排传阅。
第二十二条 党组发文由办公室或承办单位拟稿,分管领导核稿,呈报党组书记签发。
第二十三条 凡需要保密的各类文件材料,在承办、传阅、立卷归档、利用查阅等过程中,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将严格追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省粮食局直属单位党组织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局党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