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1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刘明珠等8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刘明珠 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
赵玉殷 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
张圆圆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徐明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李亦哲 北京中闻(合肥)律师事务所
俞天槿 上海普世万联(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宿州市
韩胜 安徽邦建律师事务所
三、安庆市
汪琳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