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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中共安徽省委老干部局等关于印发《安徽省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10   阅读:

发文机关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中共安徽省委员会,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2013年11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组字〔2013〕18号

施行日期2013年11月12日

效力级别地方党内法规

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中共安徽省委老干部局、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皖组字[2013]18号)

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各省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监察局、民政局:

现将《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委组织部反馈。

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中共安徽省委老干部局

安徽省监察厅

安徽省民政厅

2013年11月12日

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

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社分开,进一步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千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是指全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在职和退高休的市厅级、县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组织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副院长(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


第四条 从严控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对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应与本职业务或曾经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并按以下要求从严掌握:

1、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境外或境外资助的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兼任领导职务。

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在境外或境外资助的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2、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确需兼任本条第l款规定以外的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兼职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退离休省管干部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担任过正厅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

3、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兼任两个以上社会组织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

4、一个单位一般不得有两个以上在职领导千部在同一个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5、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到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手续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条 兼职领导干部应严格自律,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严禁兼职领导干部或社会团体强行要求企业入会;严禁向企业索要赞助、乱收费、摊派、强制服务等;严禁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或侵害企业利益。


第六条 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其中,省营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经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由原工作单位党委(党组)审批。


第七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职务提拔后,或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届满后,仍需继续兼任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兼职审批手续的,不得作为社会团体拟任负责人参加选举,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领导干部、相关单位及社会组织,要限期改正,责令兼职领导干部辞去在社会组织的领导职务,并依法依圮对兼职领导干部或相关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处理。


第九条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市厅圾、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科级以下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由各市、省直各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委组织部商省纪委、省委老干部局、省监察厅、省民政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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