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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机构编制核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10   阅读:

发文机关中共安徽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7年12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7年12月28日

效力级别地方党内法规

各市、县(市、区)编委,省直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机构编制核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7年12月28日

安徽省机构编制核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全国机构编制核查暂行办法》,科学有效组织实施全省机构编制核查工作,根据党中央关于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安徽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编制核查是指按照统一的规范对机构编制资源的实际配置情况进行定期核实、检查、分析和规范的活动。


第三条 机构编制核查的目的是全面及时查清全省机构编制资源的审批和执行情况,准确掌握机构编制基础数据,集中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秩序,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提供依据和保障。


第四条 机构编制核查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按照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统一部署,机构编制核查一般每5年开展一次。核查信息采集的标准时点为核查年份的12月31日。根据工作需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可决定开展全省机构编制核查或专项核查。


第六条 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上述机关事业单位的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直属行政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其他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单位均纳入核查范围。


第七条 机构编制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设置情况、编制核定和实有人员情况、职数核定和配备情况、编制周转池运行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核查的情况。


第八条 属于国家秘密事项范围的机构编制的核查,应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要求执行。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机构编制核查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部署作出安排,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省直各单位对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直属行政机构核查工作负责。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对本地区核查工作负责。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同级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配合核查工作,依法依规据实提供核查所需资料信息,对发现问题予以说明,不得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核查所需资料信息。


第十条 机构编制核查通知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等部门起草,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后印发。


第十一条 根据全国机构编制核查工作部署和核查方案,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等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实施方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按照中央和省机构编制核查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实施方案,经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基于安徽省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根据机构编制核查技术要求,整合数据资源,打造功能完备、便捷实用的数据提取、采集、归档和分析大数据平台。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机构编制信息化队伍建设和技术保障能力建设,提升机构编制信息化水平,提高信息数据报送质量。


第十三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通过单位自查、公示监督、部门联审、检查验收等方式,核实机构编制信息,查找存在问题,规范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机关事业单位要通过数据平台实时填报核查数据,实现核查“零距离”“零延迟”。核查数据的采集更新应充分利用现有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数据资源和工作基础,减少重复劳动。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积极推行实名制管理业务网上办理,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加强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日常维护,实时更新数据,为核查工作打牢基础。


第十五条 各级核查汇总数据经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后,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逐级上报。同时,根据需要将部门联审、检查验收情况,以及汇总数据报表抄报上一级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

省直单位核查汇总数据直接报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全省机构编制核查数据,形成全省机构编制核查数据库。


第十六条 编制周转池制度运行情况是机构编制核查的重要内容。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周转池编制管理周期,对周转池编制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核查。


第三章 成果运用

第十七条 机构编制核查成果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省直各单位、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核查成果的基础支撑作用,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


第十八条 机构编制核查成果形式主要有:

(一)数据及数据库;

(二)核查情况报告;

(三)数据分析报告;

(四)问题整改台账;

(五)核查档案。


第十九条 省直各单位,各市、省直管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将核查情况报告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部署的全国机构编制核查情况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形成报告,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后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深度挖掘、分析和应用核查数据,有效支持科学决策和精准管理。核查数据分析报告应及时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和上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以问题为导向督促指导机关事业单位规范管理。对于核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并视情况分别移送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处理。机关事业单位没有采取整改措施或整改没有取得成效的,机构编制、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可结合实际暂停办理相关问题责任单位的机构编制审批、经费拨付、人员录(聘)用等事宜。


第二十二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机关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核查工作资料档案,推进资料档案电子化,形成沿革清晰、台账齐全、信息准确、管理规范、查阅方便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加强对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下级核查工作的指导和督查。未按要求完成核查进度或核查数据质量问题较多的,上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约谈该地方核查工作负责人,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核查单位妨碍核查或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建议相关部门、单位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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