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21年12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1年12月16日
效力级别地方党内规范性文件
为加快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有序调整、平稳过渡,坚持群众主体、激发内生动力,坚持政府推动引导、社会市场协同发力,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对摆脱贫困的县(市、区),从脱贫之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根据县(市、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任务、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和经济发展水平,将全省所有县(市、区)分成先行示范区、正常推进区、持续攻坚区。先行示范区对标长三角先进地区,立足自身,不等不靠,率先突破;正常推进区自力更生,充分用好现有政策,持续发力,有序推进;持续攻坚区用足用活政策,以乡村振兴巩固脱贫成果,持续提升,努力追赶,实现如期振兴。到2025年,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乡村振兴全面推进,脱贫地区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明显增强,乡村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扎实推进,乡风文明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分类帮扶长效机制逐步完善,脱贫地区农民收入增速高于全国农民平均水平。到2035年,脱贫地区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乡村振兴取得重大进展,农村低收入人口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城乡差距进一步缩小,在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上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 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
(一)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摘帽不摘责任,防止松劲懈怠;摘帽不摘政策,防止急刹车;摘帽不摘帮扶,帮扶责任保持不变,防止一撤了之;摘帽不摘监管,对脱贫人口加强跟踪监测,防止贫困反弹。在落实好中央政策基础上,对省市县现有帮扶政策进行研究论证、优化调整。加强帮扶政策与市场机制对接,促进帮扶政策合理、适度、可持续。兜底救助类政策要继续保持稳定。落实好教育、医疗、住房、饮水等民生保障普惠性政策,并根据脱贫人口实际困难给予适度倾斜。优化产业就业等发展类政策。
(二)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残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开展定期检查、识别标注和动态管理,重点监测其收入支出状况、“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状况、分户子女家庭条件,合理确定监测标准。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快速发现和响应机制,分层分类及时纳入帮扶政策范围,开展系统监测预警和实地督导,强化全过程监管,完善核查和销号制度,实行动态清零。健全防止返贫大数据监测平台,以安徽省脱贫攻坚大数据管理平台为基础,加快建设安徽省乡村振兴大数据管理平台,加强相关部门、单位数据共享和对接,充分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提升监测准确性,以国家脱贫攻坚普查结果为依据,结合省脱贫攻坚调查抽查结果等,进一步完善基础数据库。建立农户主动申请、部门信息比对、基层干部定期跟踪回访相结合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发现和核查机制,实施帮扶对象动态管理。坚持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相结合,认真落实“五防”机制,坚持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相结合,精准分析返贫致贫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
(三)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责任。健全控辍保学工作机制,提升脱贫地区农村中小学教育质量和水平,确保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脱贫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健全因病返贫致贫风险防范机制,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做好脱贫人口参保动员工作,保障有大病患者、重病患者的脱贫家庭基本生活;提升脱贫地区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常见病、慢性病能够在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获得及时诊治。建立健全农村脱贫人口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按照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程序,通过农村危房改造、闲置农房置换或长期租赁、闲置公用房安置等多种方式保障低收入人口基本住房安全。健全农村供水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维护好已建农村供水工程成果,不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四)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聚焦规模较大的安置区,从就业、产业和后续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完善后续扶持政策体系,持续巩固易地搬迁脱贫成果。提升安置区社区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关爱机制,促进社会融入,加快建设体系健全、功能完善、管理有序、服务到位、环境优美的文明幸福新家园。
(五)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监督。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各类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进行全面核查和确权登记,分类摸清底数,加强台账管理。公益性资产要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确保继续发挥作用。经营性资产要明晰产权关系,防止资产流失,资产收益重点用于项目运行管护、村级公益事业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等。确权到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的扶贫资产,依法维护其财产权利,由其自主管理和运营。
(六)着力提升脱贫地区整体发展水平。按照应减尽减原则,在经济发展基础薄弱、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重的脱贫县中,确定一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从财政、金融、土地、人才、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集中支持,增强其区域发展能力。加大对大别山等革命老区、皖北地区、沿淮行蓄洪区及民族聚居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综合考虑自然资源条件、村集体经济收入情况和基层组织建设现状等因素,确定一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在资金投入、项目安排、产业发展、人才选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建立跟踪监测机制,强化系统管理,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重点帮扶村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着力推动脱贫地区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不断缩小发展和收入差距,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扎实推动实现共同富裕。
三、 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
(七)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对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残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开展动态监测。以安徽省乡村振兴大数据管理平台、安徽省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江淮大数据平台等为载体,充分利用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保障等政府部门现有数据平台,加强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完善跟踪走访、排查核查、系统录入等基层主动发现机制。健全多部门联动、系统监管、乡村落实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实现对农村低收入人口风险点的早发现、早帮扶。完善乡村排查、县级审核、市级备案、省级抽查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定期核查和动态调整机制,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八)分层分类实施社会救助。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科学认定农村低保对象,提高政策精准性。调整优化针对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低保“单人户”“低保渐退”等政策。完善低保家庭收入财产认定方法。健全低保标准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大低保标准制定省级统筹力度。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参与就业,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完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特困救助供养未成年人年龄由16周岁延长到18周岁政策,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和终止救助全流程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口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合理提高救助供养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为农村低收入家庭特别是其中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提高救助服务质量。加强社会救助资源统筹,根据对象类型、困难程度等,及时有针对性地给予困难群众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做到精准识别、应救尽救。拓展社会救助服务内涵,建立健全“物质+服务”救助方式。对基本生活陷入暂时困难的群众加强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加强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
(九)合理确定农村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坚持基本标准,调整现行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政策,统筹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综合梯次减负功能。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继续全额资助农村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资助标准原则上为个人缴费标准的80%—90%,具体金额由各市自行确定;过渡期内逐步调整脱贫人口资助政策。在逐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基础上,大病保险继续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进行倾斜支付,比普通参保居民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进一步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合理设定年度救助限额,住院和门诊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合规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按照低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的标准分类确定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科学调整脱贫攻坚期超常规保障措施。重点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倾斜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
(十)完善养老保障和儿童关爱服务。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缴政策,按照最低缴费档次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全部保费。在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时,对上述困难群体和其他已脱贫人口继续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强化县乡两级养老机构对失能、部分失能特困老年人口的兜底保障,盘活利用敬老院、闲置校舍、老年公寓等进行统筹规划改造,支持社会资本经营、开办集中养护机构,加大支持力度,推动医、康、养、护有机融合,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高失能、部分失能特困老年人口供养水平。加大县乡养老机构管理人员专项培训力度,提升照护水平。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加大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保障力度,落实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教育保障政策,提高儿童福利机构服务保障水平。提高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加强残疾人托养照护、康复服务。
(十一)织密兜牢丧失劳动能力人口基本生活保障底线。建立完善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以及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根据困难类型及时救助,应保尽保、应兜尽兜。
四、 聚力做好脱贫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工作
(十二)实施脱贫地区乡村特色产业发展提升行动。尊重市场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以脱贫县为单位规划发展乡村特色产业,注重产业后续长期培育,促进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健全完善“四带一自”产业帮扶机制,补齐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促进产业提档升级,提高产业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大力培育农村产业带头人。深化“三变”改革,强化利益联结、风险防范、政策配套,持续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推动农业转型升级。夯实村集体经济发展能力,深入实施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百千万”工程,通过探索盘活集体资产、培育经济实体、开展合作经营、拓展服务创收等形式,拓宽村集体经济增收渠道,每年新增一批集体经济强村。实施特色种养业提升工程,鼓励支持乡村因地制宜发展“一乡一业、一村一品”,完善全产业链支持措施,现代农业产业园、科技园、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继续优先支持脱贫县,支持脱贫地区培育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打造区域公用品牌。实施光伏提升工程,强化光伏扶贫电站智能运维管理、科学分配收益、综合利用开发、改造升级优化等。实施乡村旅游提升工程,巩固拓展全域旅游“四级联建”和乡村旅游“八个一”工程成效,鼓励支持农家乐、民宿等已有业态提档升级。实施农村商贸流通提升工程,加快脱贫地区农产品和食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电商、批发市场与区域特色产业精准对接。持续推进农村电商提质增效,积极拓宽农村产品网络销售渠道。实施消费帮扶提升工程,深入开展脱贫地区农副产品产销对接“八进”行动、消费扶贫“十二个一”等消费帮扶活动。
(十三)实施脱贫人口稳定就业提升行动。大力推广“三业一岗”就业帮扶模式,用好用工信息平台,培育一批有较大影响力的区域劳务品牌,完善省际、市际劳务协作机制,加大脱贫人口有组织劳务输出力度。支持脱贫地区在农村人居环境、小型水利、乡村道路、农田整治、水土保持、产业园区、林业基础设施等涉农项目建设和管护时广泛采取以工代赈方式,优先使用当地脱贫劳动力。保持对小微企业、扶贫车间等载体的优惠政策稳定。统筹用好乡村公益岗位,完善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的管理机制,逐步调整优化公益岗位政策。继续实施“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和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育工程。
(十四)实施农村生态保护提升行动。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落实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以绿色发展引领乡村振兴。实施大别山、新安江等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健全河长制、湖长制、林长制等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深化新一轮林长制改革,实施长江、淮河、江淮运河、新安江四条生态廊道建设,健全省以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和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机制。大力发展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林下种植养殖等产业,打造乡村生态产业链,鼓励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与生态管护和管理服务。大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深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大革命”“三大行动”,持续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打造美丽乡村升级版。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集中连片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综合提升田水路林村风貌,促进村庄形态与自然环境相得益彰。
(十五)实施脱贫地区基础设施提升行动。继续加大对脱贫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重点谋划建设一批高速公路、客货共线铁路、水利、电力、机场、通信网络等区域性和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农村公路提档升级,结合村庄布局调整,推动交通项目更多向进村入户倾斜,因地制宜推进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加强通村公路和村内主干道连接,不断提升农村公路通达广度和深度。推动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向城市周边延伸,鼓励发展镇村公交,推进具备条件的建制村实施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推进农村公路与产业融合,重点谋划实施一批“产业路”“旅游路”“资源路”,更好支撑乡村产业发展。加强脱贫地区农村防洪、灌溉等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完善脱贫地区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实施“快递进村”工程,推动农村地区运输服务提质升级。持续推进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加快补齐水电供区电网设施短板,支持乡村电气化提升工程实施。加强脱贫地区通讯、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各类基础设施长效运行管护制度。
(十六)实施脱贫地区公共服务提升行动。继续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条件,针对农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加强乡村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小规模学校建设。加强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基础能力建设。继续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支持保障农村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普遍增加公费师范生培养供给,加强城乡教师合理流动和对口支援。巩固拓展健康脱贫成果,过渡期内保持现有健康帮扶政策基本稳定,完善大病专项救治政策,优化高血压等主要慢病签约服务,调整完善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政策。继续开展三级医院对口帮扶脱贫县县级医院并建立长效机制,持续提升县级医院诊疗能力。加大倾斜支持脱贫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力度,实施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民生工程,继续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条件,强化县级疾控机构实验室能力建设。积极实施灾害救助制度,对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农户,及时提供生活救助。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健全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继续加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升为民服务能力和水平。组织实施农村传统文化保护传承提升、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建设等行动,进一步加强黄梅戏等地方戏曲剧种的保护、传承与发展,保护好文物古迹、传统村落等文化遗址。加强农村公共文化建设,健全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培育乡土文化人才。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文化惠民工程、农家书屋提升工程和广播电视无线数字覆盖、群众性文化活动等支持力度。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移风易俗活动,充分利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爱心超市、生态美超市、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农民夜校等载体,加大高价彩礼、人情攀比、厚葬薄养、铺张浪费、封建迷信等不良风气治理,弘扬孝道文化,深入挖掘、继承创新优秀传统乡土文化,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五、 加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政策有效衔接
(十七)做好财政投入政策衔接。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根据有效衔接需要和财力状况,安排财政投入规模,优化支出结构,调整支持重点。保留并调整优化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聚焦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重点帮扶村适当倾斜,并逐步提高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统筹地方可支配财力,支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偿还。通过现有资金支出渠道对农村低收入人口给予救助帮扶。过渡期前3年原国家级贫困县继续实行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其他地区探索建立涉农资金整合长效机制。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要确保落实到项目,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现有财政相关转移支付继续倾斜支持脱贫地区。对支持脱贫地区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贷款贴息、政府采购等政策,在调整优化基础上继续实施。过渡期内延续脱贫攻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八)做好金融服务政策衔接。继续发挥再贷款作用,再贷款帮扶政策在展期期间保持不变。进一步完善针对脱贫人口的小额信贷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更多支持乡村振兴的信贷产品。对有较大贷款资金需求、符合贷款条件的对象,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运用市场机制,发挥市场作用,积极开展综合性保险,有效防范脱贫群众与边缘易致贫户返贫致贫风险。加大对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信贷和保险支持力度。支持脱贫地区提高大宗农作物保险保障水平,提高小农户投保率。大力支持开发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持续推动脱贫地区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增品扩面,着力提升抵御风险能力。继续支持脱贫地区企业运用上市“绿色通道”政策实现上市。探索农产品期货期权和农业保险联动。
(十九)做好土地支持政策衔接。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按照应保尽保原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用地需要,过渡期内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安排不少于5%新增建设用地专项计划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专项指标不得挪用。用活增减挂钩政策,增减挂钩计划优先安排给资源禀赋好、乡村建设任务重、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对原省级深度贫困县应保尽保。过渡期内,对脱贫地区继续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内交易政策。
(二十)做好人才智力支持政策衔接。保持人才智力支持政策总体稳定,建立健全引导各类人才服务乡村振兴长效机制。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岗计划、定向培养乡村教师计划、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和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优先满足脱贫地区对高素质教师的补充需求。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和重点高校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全科医生特岗和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计划优先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继续支持脱贫户“两后生”接受职业教育,并按规定给予相应资助,鼓励其回乡干事创业。鼓励和引导各方面人才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基层流动。健全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坚持人才下沉、科技下乡、服务“三农”。
(二十一)做好社会帮扶政策衔接。继续坚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定点帮扶机制,适当予以调整优化,安排有能力的部门、单位和企业承担更多责任。在巩固提升县域结对帮扶工作的基础上,以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为对象,调整优化结对帮扶关系,原则上经济相对发达的县(市、区)支援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县际间要做好帮扶关系衔接,确保工作不断档、力量不弱化。不断优化结对帮扶方式,在继续给予资金支持、项目援建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产业合作、劳务协作、人才支援等,探索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作共建的县域结对帮扶新路径。支持驻皖军队扎实做好定点帮扶工作。组织开展企业、群团和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行动等。定期对县域结对帮扶和定点帮扶成效进行考核评价。
六、 全面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建立统一高效的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议事协调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工作体系,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重的村,选派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做好规划实施和项目建设,科学编制“十四五”时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估机制,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在开展乡村振兴考核时要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不断改进工作作风,落实减负举措,进一步减轻基层负担。深入推进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治理,坚决查处漠视侵害群众利益和侵占损害集体资产的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纠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决战脱贫攻坚目标任务胜利完成,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乘势而上、顽强拼搏、再接再厉,以更实的举措、更大的力度、更优的作风,全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