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00年11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2000〕62号
施行日期2000年11月20日
效力级别地方党内法规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 重要思想,进一步增强各地、各部门领导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加强新形式下的信访工作,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的基础上,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要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定性定量分析,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明确责任,将信访工作落实到实处。
第三条 实行自然人追究的对象:各地、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 通报批评;
(二) 责令作出检查;
(三) 诫勉;
(四) 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班子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部署和指示,不传达贯彻、不认真落实的;
(二)对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不认真组织实施,对群众反映的合理问题不闻不问、久拖不决,或者处理不当,造成较大规模群众越级上访、滞留北京和省领导机关的;
(三)发生较大规模的来省去京集体上访,事先不报告信息,事后又不按省领导机关要求及时做好劝返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被列为年度全省信访重点管理地区或部门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向上级党委、政府作出检查:
(一)连续两年被列为全省信访重点管理地区或部门的;
(二)对群众反映合理问题处理不力或处置不当,导致多次发生较大规模来省去京重复集体上访,围堵中央和省级领导机关,堵塞道路交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地区或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不得参加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实行诫勉:
(一)连续三年被列为全省信访重点管理地区或部门的;
(二)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合理问题无动于衷或敷衍塞责,压制民主,作风粗暴,导致矛盾激化,发生大规模来省去京集体上访,围堵中央和省级领导机关,堵塞道路交通,冲击重要会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发生的异常、重大信访事件,漠然置之或处置不当,酿成事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受诫勉的党政领导干部在诫勉期间不能提拔、调动,不得参加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其担任领导的地区和部门也不得参加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先进集体的评选。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堵塞正常的信访渠道,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合理问题,应当受理而拒绝受理,应当解决二不予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省领导机关立案交办的信访案件,拒不查处,久拖不决,或者编报假材料欺骗领导机关的;
(三)拒不执行省领导机关对重要信访问题的处理决定的;
(四)省领导机关立案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经查实,对有关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应予严肃处理而不予处理,姑息迁就、袒护包庇的;
(五)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被控告被检举人贿赂的;
(六)打击报复或者非法拘禁、迫害信访人的;
(七)扣压、隐匿、窜改信访材料,或者将被控告检举材料内容泄露给被控告被检举单位和个人的;
(八)其他在信访问题处理上违法违纪、严重失职渎职行为。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对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处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实行责任追究,需要给予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检查的,由省信访局提出建议,经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需要给予领导干部诫勉的,由省信访局提出建议,经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省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诫勉程序办理。
需要追究领导干部党纪、政纪责任的,又省信访局提出建议,经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省委、省政府同意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任免机关依纪依法办理。
第十条 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及省信访局负责对全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