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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合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合肥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议事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4-10   阅读:
【发布部门】 812061009 【发布日期】 2013.07.12
【实施日期】 2013.07.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合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合肥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合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议事规则(试行)》、《合肥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合肥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律协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
  经市律协四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合肥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合肥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合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议事规则(试行)》《合肥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合肥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特此通知
  附件:1. 合肥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2. 合肥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3. 合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议事规则(试行)
  4. 合肥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5.合肥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3年7月12日

  附件1:
合肥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会长办公会会议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合肥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和副会长组成。
  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其他与会长办公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会长办公会议也可以邀请市司法局领导、市律协党委委员、市局律管处负责人出席。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事范围:
  1、研究、贯彻、落实市司法局、省律协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市律协党委的决议、决定;
  2、分析全市律师工作面临的形势,研究并提出行业发展思路和工作措施;
  3、研究制定或修订完善市律协各项规章制度,并决定是否提请理事会审议;
  4、研究、制定市律协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会费收支预决算,并决定是否提请理事会审议;
  5、研究确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置、调整、撤销及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人选方案,并决定是否提请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
  6、研究决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有关事项;
  7、其他应当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主持。
  会长办公会议每两月召开一次,原则上定于双月的第三周;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必须有会长、副会长全体人数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会长、副会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事先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年度内两次无故或因故请假超过三次不参加会议的,建议主动辞去会长、副会长职务或提请理事会按照程序罢免。
  第六条 会议议题(含临时议题)由秘书处负责收集整理,经会长批准后,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秘书处应当在召开会长办公会议三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题等事项通知参会人员;临时召集的除外。
  第七条 会长、副会长接到会议通知后,可根据情况就讨论的议题征求有关方面意见,重要意见或建议应当形成书面材料。
  第八条 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表彰评选、人事安排、行业处分等重要事项时,与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第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就研究重要事项进行表决时,必须经参会会长、副会长的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对表决通过的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必须遵照执行。
  表决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会议进行表决时,可以采取电邮、电话、电传等方式。
  第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实行分工负责制,对会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和有关工作部署进行检查和督办,秘书处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秘书处安排专人负责会长办公会议的记录和会议资料的保管。
  查阅会议资料须经会长批准。
  第十三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原则,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会议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本规则经市律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2:
合肥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提高合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工作效率,实现议事、决策活动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合肥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可以邀请市司法局、市律协党委负责人出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必要时,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研究、贯彻、落实市司法局、省律协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市律协党委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全市律师行业管理、业务发展以及律师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三)组织召开全市律师代表大会;
  (四)负责落实理事会决议、决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调整、撤消以及主任、副主任的任免;
  (六)向理事会提出增选、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和会长的议案;
  (七)审议市律协的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八)研究、决定市律协大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处分和重大财务支出;
  (九)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十)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请市律协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一)听取秘书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研究、决定市律协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主持。
  常务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经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议议题由会长办公会议确定。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单独、联名以及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向常务理事会提交的议案,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或者先提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理事会议审议。
  提请常务理事会议审议的议题,事先应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形成书面材料。
  第八条 秘书处应当在召开常务理事会议五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题等事项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及相关参会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理事应当出席常务理事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于召开会议二日前通过秘书长向会长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常务理事因故请假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就会议议题提交书面意见。
  常务理事任期内两次无正当理由或因故请假超过三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议的,其常务理事职务自动终止。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研究表决表彰评选、人事安排等重要事项时,与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议事、决策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决定,必须经过参会常务理事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形成决议、决定,实行表决制。
  表决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常务理事会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就某一事项作出决议、决定。以通讯表决方式通过的决议、决定与常务理事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对表决通过的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对已通过的决议、决定,必须遵照执行。
  第十五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会议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秘书处负责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和资料保管工作;会议资料查阅需经会长批准。
  常务理事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由秘书处负责制作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秘书处负责解释,经常务理事会会议审定后正式实施。

  附件3:
  合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合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理事会工作效率,实现议事、决策活动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合肥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律师代表大会职权。
  第三条 理事会议可以邀请市司法局、市律协党委负责人出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其他与理事会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议还可邀请县(市)区分管律师工作的领导和律管科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律师代表大会职权;
  (三)执行律师代表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
  (四)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
  (六)审查、批准市律协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七)听取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
  (八)选举、罢免或增补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九)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选举、罢免理事的议案;
  (十)研究、决定市律协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理事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主持。
  理事会议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六条 理事会议必须有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七条 理事会议议题经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后,提交理事会议审定。
  出席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可以联名向理事会会议提出临时议题。
  第八条 秘书处应当在召开理事会会议五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题等事项通知全体理事和参会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理事应当勤勉尽责,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于召开会议二日前通过秘书长向会长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理事因故请假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就会议议题提交书面意见。
  理事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理事会议的,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条 理事会议事、决策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理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有参会理事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议形成决议、决定,实行表决制。
  表决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理事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就某紧急事项作出决议、决定。以通讯表决方式通过的决议、决定与理事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理事对表决通过的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对已形成的决议、决定,必须遵照执行。
  第十四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会议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秘书处负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资料保管工作;会议资料查阅需经会长批准。
  理事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由秘书处负责制作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秘书处负责解释,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先行试行,经理事会议审定后正式实施。

  附件4:
  合肥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专门委员会活动,保障其正确履行职责,根据《合肥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市律协设立的负责一定范围内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职责:
  (一)行业发展与研究委员会
  1、负责起草合肥市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2、开展重要课题调研,推动我市律师行业发展;
  3、联络、协调律师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民主党派成员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发挥律师参政议政作用;
  4、收集、整理外地涉及律师工作的相关信息、政策和法规,提出推动我市律师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5、负责县域律师相关工作。
  (二)行业监督与管理委员会
  1、负责起草行业监督与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2、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以及协会有关重要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3、负责组织开展律师综合管理系统应用情况考评、律师卷宗档案评查、听庭评议等专项工作;
  4、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对执业律师进行年度考核。
  (三)权益保障与奖惩委员会
  1、开展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活动;
  2、针对侵害律师合法权益问题进行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受理和调查处理针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问题的投诉;组织查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违纪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4、组织开展行业评选、表彰和奖励工作。
  (四)宣传与联络委员会
  1、负责起草年度行业宣传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合肥律师网》、《合肥律师工作简报》相关栏目的组稿;
  3、组织协调对市律协重要活动、重要人物的宣传报道工作;
  4、负责联络省、市、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活动。
  (五)教育培训与实习考核委员会
  1、起草律师执业培训、继续教育等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协助各专业委员会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申请、管理和考核工作;
  4、负责青年律师相关工作。
  (六)文体与对外交流委员会
  1、负责组织开展律师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2、负责与外地律协的对口联络、接待和交流工作。
  (七)公益与福利委员会
  1、负责组织开展律师行业公益活动;
  2、做好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展公益活动的信息收集和宣传工作;
  3、负责开展律师体检、慰问、疗养等福利工作;
  4、负责女律师相关工作。
  (八)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
  1、负责做好会费收缴工作;
  2、负责起草市律协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就财务执行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3、负责对市律协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管理。
  各专门委员会除工作职责之外,还应当完成市律协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和委员若干名。专门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本会会长、副会长兼任;副主任一般由常务理事兼任;专门委员会委员由熟悉律师行业情况,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或管理经验,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公益事业的律师担任。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常务理事会议决定。
  委员由常务理事、理事、代表大会代表或执业时间五年以上的律师组成,由市律协秘书处提名,商专门委员会主任确定,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委员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召集、主持本委员会会议;
  (三)部署安排本委员会工作;
  (四)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承办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按时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会议、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二)承办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对本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本委员会的工作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一)受到刑事处罚、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三)不在本市执业或从事律师管理工作的。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或经本人申请,由专门委员会提请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可撤销或调整其委员职务。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着力服务于广大律师,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工作,市律协秘书处负责协调、配合。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在每年的12月份向市律协秘书处提交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由秘书处统一汇总后报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开展专项工作涉及经费支出较大的(一万元以上),须先向市律协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申报预算方案,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专项工作经费由市律协统一管理,在预算范围内按实际支出报销。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工作由市律协党委组织考核,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应当在每年年末提交本年度专门委员会工作总结,并根据安排向常务理事会述职。
  第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拟定相关工作细则,报市律协秘书处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秘书处负责解释,经常务理事会会议审定后正式实施。

  附件5:
  合肥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专业委员会活动,发挥律师在相关专业领域中作用,根据《合肥市律师协会章程》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律协专业委员会是市律协组织会员开展业务研究、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的专业工作机构,接受市律协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条 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和撤消。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征集业务论文,举办业务论坛,组织开展业务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二)进行相关专业业务调研和预测展望,指导律师业务拓展;
  (三)从相关专业角度,就立法、司法活动及社会事务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省、市律协要求,制定我市律师从事相关业务的操作指引等;
  (五)协调、指导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六)负责收集和整理本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资料,积极开展宣传工作;
  (七)开展与其它地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的交流活动;
  (八)完成市律协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市律协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和委员若干名。
  每个专业委员会人数原则不超过40人。每名律师最多只能参加两个专业委员会。
  第六条 担任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登记并参加上一年度考核的执业律师,品行良好,近三年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二)从事相关法律实务、理论研究或律师业务工作三年以上;
  (三)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良好的社会评价,在相关专业法律领域具有较丰富的实务经验、较高的研究能力和理论水平;
  (四)有奉献精神,热爱律协工作,能积极参加律协活动。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通过竞选产生,竞选办法另行制定;副主任由主任提名。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请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
  委员人选根据自愿申报和律所推荐,由市律协专业委员会评定考核小组提名,报请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一名具备一定协调能力的委员负责该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名单报市律协秘书处备案。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推荐本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人选;
  (二)召集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
  (三)执行主任会议决定,组织部署工作;
  (四)经授权代表市律协或者以本专业委员会名义对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五)向市律协报告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六)完成市律协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有权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在本专业委员会享有建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积极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每年向专业委员会至少提交一份业务研究论文或个人办理的经典案例。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该专业委员会提请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
  (二)本专业委员会开展全体委员活动年度内累计两次请假的;
  (三)不能履行本专业委员会委员职责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协会有关规定的。
  第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的12月份向市律协秘书处提交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由市律协秘书处统一汇总后报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专业委员会经费由市律协统一管理,在预算范围内按实际开支报销。
  第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主任每年应当向市律协常务理事会述职,由市律协专业委员会评定考核小组组织民主测评和考核,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或不称职的,由市律协专业委员会评定考核小组提请会长办公会议批准撤换。
  第十六条 市律协秘书处负责协助各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以研讨会、培训班、业务观摩等形式开展活动的,按照《关于合肥市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的实施意见》计算学时。
  第十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工作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秘书处负责解释,经常务理事会会议审定后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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