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共安徽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0年01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0年01月05日
效力级别地方党内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省编办机关学习,不断提高机关干部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省编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习教育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大幅度提高机关干部素质,为顺利完成机构编制工作任务提供思想政治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学习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坚持反对形式主义、实用主义和教条主义。
第四条 学习活动的各项经费支出,应当予以保证。
第五条 建立健全省编办机关学习检查和考评机制,保证学习取得实际效果。
第六条 省编办机关学习活动主要分为中心组学习、党支部学习、处室及事业单位政治理论业务学习、干部培训和在职学历教育。
第二章 中心组学习
第七条 省编办理论学习中心组(以下简称中心组)由省编办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处室、事业单位处级干部组成。根据学习需要,经中心组组长同意,可以吸收有关人员参加中心组学习。
第八条 省编办中心组设组长、副组长、学习秘书各1名。组长由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副主任担任,学习秘书由机关党委负责人担任。
组长的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研讨活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督促学习制度的落实。副组长的职责是:协助中心组组长做好中心组学习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学习秘书的职责是:根据组长、副组长的要求,草拟年度学习计划和阶段性学习安排,做好学习材料准备、集中学习研讨记录和考勤以及有关协调工作。以多种形式不定期编印《中心组学习材料》。做好中心组学习的其他各项服务工作。
第九条 中心组学习的目的是:促进省编办领导干部成员思想政治建设,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思想理论水平、政治水平和领导水平,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增强工作的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第十条 中心组学习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中心组学习秘书应当根据上级机关和中心组组长的要求,结合机关实际,拟定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阶段性学习安排,以及具体学习方案,报经中心组组长同意后具体实施。
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
(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三)中央和省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领导讲话,以及有关社论、评论;
(四)国际、国内形势等时事政治;
(五)机构编制工作业务知识;
(六)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科技、外交和国防等知识;
(七)其他需要列入中心组学习的内容。
第十一条 中心组学习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研讨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法进行。集中学习研讨应当在自学的基础上围绕专题进行,可以确定若干中心组成员作中心发言,也可采用讲座等形式进行短期轮训。集中学习讨论可以采取走出去的方式,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
第十二条 中心组成员应当自觉遵守学习制度,刻苦学习、钻研理论,并通过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来带动省编办机关干部职工的学习。
中心组成员每年应结合学习专题和工作实际,至少撰写一篇学习体会文章或调研报告。
第十三条 中心组学习原则上每月安排两次,每次学习不少于半天,全年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
第十四条 中心组学习实行签到制度,一般不得无故缺席。因公外出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必须提前向组长或者副组长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 中心组学习计划、总结,以及集中学习的考勤情况、学习记录和考查考核结果等原始材料,应当立卷归档,保存完整。
第十六条 中心组的全年学习计划、阶段性学习安排以及全年学习情况总结等,应当及时向省直工委报告。每年底应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做好迎接检查和考评工作。
第三章 党支部学习
第十七条 党支部年度学习计划、阶段性学习安排,由省编办机关党委根据省直机关工委的总体部署,结合省编办机关实际拟定,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各党支部应当根据机关党委年度学习计划和阶段性学习安排,结合本支部实际,对学习的时间、内容和要求等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八条 党支部学习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的方式进行。
党支部集中学习每两周一次,每次不少于半天,全年不少于24次。遇到多数工作人员出差等特殊情况时,可以将学习日作相对集中安排。
第十九条 党支部学习情况每半年应向机关党委报告一次。
第二十条 支部书记对党支部学习负有领导责任。支部书记和其他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将抓学习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述职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介绍,接受编办机关党员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学习应纳入党支部工作目标管理的内容,作为评比、表彰先进党支部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四章处室、事业单位理论业务学习
第二十二条 省编办机关要坚持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制度。各处室、事业单位学习也可同党支部学习合并进行。各处室、事业单位要根据编办有关要求和部署,制定本处室、事业单位年度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计划,报机关党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习采取集中学习、组织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每月至少集中学习一次。
第二十四条 学习的主要内容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文件和领导讲话精神,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机关应用写作知识,市场经济、法律、科技、外语、计算机等知识。
第二十五条 处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学习活动负责。要组织本单位人员积极参加编办集中学习活动,认真实施本处室、事业单位年度学习计划,并对所属工作人员的学习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处室、事业单位要做好学习记录,落实集中学习考勤制度。工作人员要坚持在职自学,每年至少读两本政治和业务书籍,并做好读书笔记。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学习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先创优、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学习成果显著者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章 干部培训
第二十八条 干部培训应当依据上级机关要求,结合省编办机关实际,制定干部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年度培训计划应当在征求各处室、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订。
第二十九条 干部培训以党校、行政院校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为主体。
每年安排培训的人员一般不低于干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三十条 干部培训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负责人事工作的机构根据培训管理机构的调学要求和省编办机关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各处室、事业单位培训任务;
(二)各处室、事业单位根据培训任务,确定培训人员名单,并及时报负责人事工作的机构;
(三)负责人事工作的机构根据各处室、事业单位上报的培训人员名单,拟定培训方案,报请编办领导批准;
(四)负责人事工作的机构与培训管理机构联系,安排培训有关事宜。
第三十一条 各处室、事业单位要支持学员集中精力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安排从事处(局)内业务工作。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必须报经分管副主任批准后,由负责人事工作的机构向培训管理机构请假。
第三十二条 学员应当严格遵守培训管理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学习任务。学习结束后,应当对学习情况进行总结并报负责人事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六章 在职学历教育
第三十三条 鼓励工作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参加在职学历教育。
第三十四条 申请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的工作人员必须在省编办工作满两年,年度考核达到称职以上等次;所报专业与机构编制工作业务相同或相近。同一处室、事业单位同一时期参加在职学历教育人数应控制在单位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
第三十五条 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处室、事业单位同意,科级以下人员报负责人事工作的机构审批;处级以上干部经负责人事工作的机构审核后,报编办分管主任审批;报考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的,报编办主任审批。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的,尽量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利用工作日参加学习的,要履行请假报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每一学历层次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助。补助标准按2009年第5号省编办主任会议纪要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的,不享受学费补助等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中心组学习、党支部学习和处室、事业单位理论业务学习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机关党委负责。
第四十条 干部培训和在职学历教育学习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负责人事工作的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