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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10   阅读:

发文机关中共安徽省委员会,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7年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7年

效力级别地方党内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部署,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着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加快建设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予以明确。

一、 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各级党委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强化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实施绿色发展行动,研究决定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加强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3.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大追责力度,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职责

1.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各类环境保护规划、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等,在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2.建立并实行生态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和生态补偿制度,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3.加强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保障设施正常运行。组织开展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4.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

5.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6.推动清洁生产,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7.强化生态环境污染监测预警,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和处置等工作。

8.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防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9.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污染严重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10.建立多元化生态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及其产业发展。

11.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宣传,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2.协商或协调解决区域之间生态环境污染纠纷。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

1.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机制,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排查环境事故隐患,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2.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任务。

3.加强畜禽养殖业禁养区、限养区环境管理,控制面源污染。加强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组织引导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四)开发区管委会工作职责

1.负责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2.督促园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 党委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纪律检查机关工作职责

对负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按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二)组织部门工作职责

1.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内容。

2.会同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配套制度。

3.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三)宣传部门工作职责

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四)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协调推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2.研究提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能配置和调整意见,科学核定环保机构和设置编制。


三、 政府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环境保护部门工作职责

1.将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下级政府及相关重点企业,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有关考核。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

3.对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排放等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4.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5.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6.编制区域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7.组织开展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区域限批、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8.组织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9.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推动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

10.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和在线监测,依法公开重要环境监管信息。督促重点企业公开环境信息。

11.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教育基地创建。支持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监督。

12.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13.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进行查处。

14.定期组织对重点污染源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其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15.组织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二)发展改革部门工作职责

1.综合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组织拟订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并协调实施,将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协调促进环保产业发展和清洁生产有关工作,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流域污染治理规划。配合环保部门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3.组织协调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拟订区域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审核并申报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重要项目。

4.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环保筹融资渠道。

(三)教育部门工作职责

1.指导各类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科普教育以及志愿活动。

2.遇到突发环境事件或重污染天气时,配合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四)科技部门工作职责

1.将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研究和应用技术推广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清洁生产技术进步。

(五)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工作职责

1.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相关行业的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和建议。

2.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相关产业的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示范项目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

3.依法办理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六)公安部门工作职责

1.依法查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2.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参与对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3.支持环保部门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4.负责对烟花爆竹燃放的监督管理。

5.参与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泄漏和放射性污染等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置工作。

(七)监察机关工作职责

依法追究行政监察对象的生态环境问题行政责任,并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民政部门工作职责

1.依法加强环境保护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2.依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应急救助工作。

(九)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职责

1.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推进全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教育。

2.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3.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

(十)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统筹编制环境保护收支预算。统筹安排环境执法、环境监测、环境污染治理、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

2.制定本级预算安排的生态环保类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3.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保类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监督,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职责

1.会同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确定的环境问题调查结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落实问责处理决定。

2.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十二)国土资源部门工作职责

1.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等,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

2.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

(十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工作职责

1.深化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加强城镇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城镇污水收集与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与处置设施建设,监督建成设施的运行。

3.负责城镇供水管理,加强供水水质的日常监测,保障城镇供水水质安全。

4.负责做好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管理,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5.负责城乡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废弃食用油脂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

6.协助环保部门查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三同时”制度的企事业单位。

7.负责治理城市黑臭水体。

8.负责以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为重点的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9.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实施行政处罚。

(十四)交通运输部门工作职责

1.推进交通运输节能降碳,鼓励淘汰老旧高耗能车辆、船舶和作业机械,加快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在城市公共交通和客货运输领域的推广应用。加快港口和船舶配套岸电设施建设。实施道路运输车辆和营运船舶燃料消耗量限制准入制度。

2.协助环保部门查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企事业单位。

3.全面推进行业污染防治,开展干散货码头、公路施工工地粉尘治理。鼓励既有船舶实施污水储存处置设施改造,推动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污染物的接收设施建设。

4.指导高速公路服务区开展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

(十五)农业部门工作职责

1.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开展农业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

2.制定并实施农业资源区划,指导农用地、草地、渔业水域、宜农湿地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管理。

3.制定并指导实施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与改良措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指导耕地保护、监测和修复治理工作。

4.指导渔业水域开发利用,组织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

5.指导农村可再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节能减排工作,指导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6.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

7.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十六)水利部门工作职责

1.编制水资源利用与保护规划,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重要河流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依法审批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

2.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测和水资源公报。

3.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及水工程、水域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4.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有关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并监督实施。

5.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十七)林业部门工作职责

1.制定并组织实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规划、林业工程建设计划,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承担森林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责任。

2.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

3.组织、协调和监督造林绿化工作。

(十八)商务部门工作职责

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管理和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推进油品升级、油气回收、再生资源回收和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

(十九)文化部门工作职责

1.加强历史文化资源环境保护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2.依法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环境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2.配合环保部门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3.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

4.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

(二十一)审计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对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2.负责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二十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1.配合环保部门,对所监管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二十三)统计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2.负责统计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为有关部门开展总量减排核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提供依据。

(二十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证照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营业执照手续或吊销营业执照。

2.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市场违法销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二十五)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工作职责

1.协调媒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发布相关公益广告。

2.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指导媒体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和报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法行为。

3.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落实辐射设施污染防治措施。

(二十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计量检定、校准工作。

2.负责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

3.负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管和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发布。

4.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核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负责产品质量监督。

(二十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2.承担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3.承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煤矿除外),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4.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二十八)政府法制机构工作职责

1.负责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2.负责本级政府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的决策合法性审查。

3.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承办本级政府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事项。

(二十九)气象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重大气象灾害以及雾、霾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

2.制定气象干预措施,参与大气污染应急管理工作。

3.参与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和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规划和政策。

(三十)能源部门工作职责

1.牵头做好商品煤质量管理工作,限制劣质煤的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和使用。

2.组织开展火电企业超低排放和节能减排升级改造。研究提出淘汰火电行业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3.积极发展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提高天然气利用水平。做好车用油品质量升级工作。


四、 审判、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审判机关工作职责

1.发挥审判机关职能作用,促进环境执法和司法有效衔接。

2.加强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审理,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利。

3.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的犯罪行为,有效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

4.依法审理环境行政案件及非诉讼执行案件,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5.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侵害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的案件,根据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申请,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或建议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二)检察机关工作职责

1.加强对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的诉讼监督,加大对涉嫌环境犯罪的查处力度。

2.加强环境领域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检察监督。

3.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必要时提起行政或民事公益诉讼。

4.查办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渎职犯罪行为。


五、 工作要求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责任体系。主要领导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对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强大合力。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环境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受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法律法规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地可结合本地机构设置等实际情况,依法对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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