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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安徽省编办办文限时制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10   阅读:

发文机关中共安徽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0年01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0年01月05日

效力级别地方党内规范性文件

一、 省编办办理各类文电应坚持时间服从任务需要的原则,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各个环节加快工作节奏,确保优质高效运转。


二、 实行文电办理情况登记制、催办制和办结销帐制。建立文电办理情况台账,明确承办责任人,具体负责登记、跟踪催办和办结销账等事宜,并及时向省编办领导或有关处室、事业单位反馈办理情况。


三、 对收到的需要办理的公文,综合处应及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后,呈编办领导阅批或直接签转有关处室、事业单位办理。对紧急公文,应随到随分;一般公文,应在收到后1个工作日内分办完毕。


四、 对不属于本处室、事业单位职权范围或不适宜本单位办理的,应在1日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 承办处室、事业单位接到交办的公文后,有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办结并反馈;无时限要求的,也要抓紧办理。对上级机关要求提出贯彻意见,或就某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以及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只涉及省编办职责范围的一般性公文,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与其他多个部门会商解决问题的公文,应主动与有关部门会商,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法规草案、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在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限内办结;各地各部门提出有关机构编制审批事项的,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报省编办领导。上述时限,是指省编办收到公文之日起,至交回综合处止。


六、 拟办意见中明确的牵头主办处室、事业单位负责按公文处理要求行文回复来文部门,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综合处,以便按规定向来文部门反馈办理情况。


七、 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承办处室、事业单位要提前与来文部门沟通,将办理情况、不能办结的原因以及下一步安排等告知来文部门,报签批的编办领导,并告综合处。


八、 要努力提高公文办理质量,防止因片面追求时限而忽视质量的倾向,做到时间和质量相统一。


九、 各处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办文限时制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办文限时制落到实处。


十、 切实加强考核工作,将办文时效与各处室、事业单位效能建设等考核挂钩,对违反办文限时制规定,受到上级通报批评,影响省编办效能建设等考核的,在年度考核中扣除有关处室、事业单位相应分值,有关处室、事业单位和人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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