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共安徽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0年01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0年01月05日
效力级别地方党内规范性文件
一、 各处室、事业单位对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来信来访负有处理责任。综合处协调有关处室、事业单位处理重要信访件,并督查指导全省机构编制系统的信访工作,了解下级机构编制部门信访工作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指导和推动全省机构编制部门信访工作。
二、 综合处信访工作的职责:协调有关处室、事业单位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受理省信访局转送的省编办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转办上级有关部门或领导交办、批办、督办的信访事项;负责省编办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活动安排及落实工作;负责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催办工作,督查指导全省机构编制系统的信访工作;协助做好信访听证、复核工作;掌握信访动态,做好重大信访隐患排查和上报工作,对重要信访事项,及时呈编办领导阅批。
三、 有关处室、事业单位信访工作的职责:受理涉及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承办编办领导交办及综合处转办的信访事项;受理编办领导指派,对涉及本单位业务的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按规定举行听证;参与编办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活动;负责对涉及本单位业务的信访人的复查、复核请求提出复查、复核意见;认真研究、梳理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根据信访信息,及时检查机构编制工作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定期排查信访隐患,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从源头上减少信访事项发生。
四、 信访受理范围为:反映机构编制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对机构编制工作的批评、建议和询问;对机构编制部门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情况反映、意见和建议;反映机构编制部门工作人员廉政、勤政以及作风效能方面的问题;其他需要机构编制部门处理的问题。
五、 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要事先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坚持公开、便民的原则。
六、 信访工作人员收到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应及时逐件、逐项填写《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来信来访登记表》(见附表5)。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或者将信访材料转送省信访局。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报告并及时退回转送、交办的信访工作机构,不得自行转送、交办。
七、 对于受理的信访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自办。根据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凡信访工作人员能够直接答复和办理的,要及时答复、办理。
(二)转办。根据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信访工作人员不能直接答复和办理的,应根据不同情况,转交有关处室、事业单位办理。
(三)批办。凡属重要的信访事项,要提出处理意见及时送请编办领导批办。重要信访事项主要包括:上级机关和领导批示要求上报办理结果的;反映机构编制部门工作人员工作中有贪污、索贿、受贿及其他重大问题的案件;联名写信集体上访,并反映一定社会动向的;严重违反政策规定,应当解决而未解决的;对机构编制工作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建议;打击报复信访人正当行使民主权利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的来信来访;内容比较特殊、值得引起重视的其他问题。
(四)督办。对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批示交由有关单位承办的信访事项,综合处要负责督办与检查。
(五)回复。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承办处室、事业单位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办理结果书面回复信访者。
(六)反馈。凡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批办、督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八、 信访工作人员收到属于省编办业务范围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信访事项或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九、 对一般的信访事项,承办处室、事业单位应当自受理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编办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处理信访事项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各有关处室、事业单位应当在上级机关受理信访人复查或复核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复查或复核机关提交办理或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十一、 收到复查请求的,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十二、 收到复核请求或接受信访复核委托的,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或复核委托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编办领导签批后,按规定将复核意见送达信访人。
十三、 举行信访听证,当场宣布听证结论的,在7日内将书面听证结论送达信访事项当事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期限内。
十四、 信访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信访工作各项纪律,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处理程序和时限,依法、及时、公正地办理。对重要、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谎报、缓报,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擅自处理随信寄来的钱款、有价证券、书籍、字画等;对来信人电话查询来信事项办理情况的请求,应按有关规定如实答复、解释,不得拒绝;不得将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来信内容;对信访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弃、隐匿、毁损或篡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