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2013年)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4-11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发文字号】 合环宣[2013]83号
【发布日期】 2013.07.12 【实施日期】 2013.07.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
(合环宣〔2013〕83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我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依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49号)、《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7〕75号),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规范性文件含义: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环保局或由环保局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工作职责:
  法规宣教处是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责任处室,牵头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审查、报告、送审、公布,以及备案等工作,有关处室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机关各处室和下属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专业性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

  1.规范性文件起草前起草单位必须认真收集资料、调查研究,多方征求意见,对重要问题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保证文件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规范性文件应规定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2.规范性文件文稿在提交局领导讨论前,起草处室或单位应将规范性文件文稿、起草说明(包括拟解决的主要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征求意见情况等)和有关依据送法规宣教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经局领导集体研究通过,由局主要领导签署发布。对未经法规宣教处审核的规范性文件文稿,不予上会讨论。

  3.市环保局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按照《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要求,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4.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如认为该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按要求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确定有效期并予公布。
  四、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和管理: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生效之日起在市环保局网站上予以公布,并实行目录管理。法规宣教处负责定期梳理市环保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于每年1月底前按要求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规范性文件的存档按照局办公文件收集归档管理规定执行。

  报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7〕75号)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7月12日
附件
  市环保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95号)

  2.关于印发合肥市倡导绿色出行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意见的通知(合政秘〔2011〕71号)

  二、市环保局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合环[2009]28号)

  2.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环宣〔2011〕148号)

  3.关于印发《合肥市重点排污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合环宣〔2011〕214号)

  4.关于印发《服务业具体经营项目目录》的通知(合环〔2013〕49号)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