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共安徽省委员会,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3年12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办发〔2013〕26号
施行日期2013年12月31日
效力级别地方党内规范性文件
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规范财经管理和权力运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等,具有重要意义。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审计对象
1. 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2. 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3.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二、推进审计扩面
4. 科学制定审计计划,力争经济责任审计对象5年任期内轮审一遍,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
三、创新审计方式
5. 强化任中审计,前移监督关口,不断扩大任中审计的比重,力争经济责任审计对象5年任期内任中审计比例提高到50%以上。
6. 加强巡审结合,整合监督资源,积极探索经济责任审计与巡视等工作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充分发挥监督合力。
四、规范审计内容
7. 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主要审计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性债务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和新增债务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8. 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主要领导干部,重点审计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9.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主要审计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五、科学组织审计
10. 市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省直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省审计厅按计划组织实施。市级审判、检察、公安机关以及开发区、党校主要负责人等省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省审计厅接受省委组织部委托后,可以授权市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11. 省属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省审计厅按计划组织实施,统一标准、统一方案、统一审核、统一出具审计报告,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择优等方式,公开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具体实施。
12. 市、县(市、区)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方式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六、依法界定责任
13.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审计结果报告应当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抄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单位;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有重大经济问题等情况的,应当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
14. 对审计发现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界定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界定责任要充分考虑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在问题事项中的参与程度、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审计发现问题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关联程度,避免简单地以被审计领导干部是否主持召开会议、是否经过集体研究、是否具体分管、是否签批文件报告等作为界定责任的标准。
七、重视结果运用
15.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制度,完善审计整改督查机制,并在有关经济决策、人事任免和案件查处过程中有效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强化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措施。
16. 审计机关应在法定职权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发现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线索的,应依法移送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将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专题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
17. 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审计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归入干部廉政档案。组织部门应将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奖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
八、强化工作保障
18.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研究经济责任审计重大事项,及时协调解决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9.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检察、信访和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联动高效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