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日期2020年02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人社发〔2020〕26号
施行日期2020年02月10日
效力级别地方党内法规
(皖人社发〔2020〕26号)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做好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关于奖励的权限
嘉奖。省和设区市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省和设区市主管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机关(部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县(市、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主管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报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后作出。
记功。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省级主管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机关(部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设区市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主管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县(市、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主管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经主管机关(部门)、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后,报设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记大功。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者省级主管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经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审核推荐;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主管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经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上报,并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逐级审核推荐,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二、 关于奖励的比例
(一)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确需适当提高嘉奖比例的,须经设区市及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
(二)工作人员较少的事业单位,奖励比例(名额)确定有困难的,可由上级主管机关(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集中调控、统筹使用。
(三)及时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结合拟奖励对象(范围)、成绩贡献和实际需要确定。
三、 关于奖励的实施
(一)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嘉奖1500元、记功3000元、记大功6000元。
(二)定期奖励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所在事业单位发放奖金。
(三)及时奖励由主管机关(部门)或者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提出奖励方案,报同级党委、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组织实施。对因同一事由已获上级主管机关(部门)奖励的,下级主管机关(部门)和事业单位一般不再重复奖励。必要时,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同级党委、政府或者上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部署统筹开展。
(四)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
四、 关于奖励的证书、奖章和奖牌
(一)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制。奖励证书封面和奖章背面的落款,统一为“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奖励所需的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的种类及数量,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向其确定的厂商订制,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订制。各地确定的厂商,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五、 有关要求
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作出的奖励,应当在作出奖励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将事业单位奖励情况汇总表(附件)和奖励决定文件,按隶属关系报送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安徽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情况汇总表(略)
2.安徽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情况汇总表(略)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