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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纪检监察干部“五严守、十不准”(试行)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11   阅读:

发文机关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发文日期2015年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党内规范性文件

(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 2015年)

近日,安徽省纪委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纪检监察干部“五严守、十不准”(试行)》的通知,要求全省纪检监察干部争做守纪模范、争当执纪尖兵,省纪委监察厅重申和强调,全省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审查纪律、保密纪律、廉政纪律,切实做到“十不准”。

1、 不准公开发表或附和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相违背的言论。


2、 不准违反请示报告制度尤其是个人有关事项和离开工作驻地报告制度。


3、 不准擅自与所联系的地方和单位负责同志私下沟通联络。


4、 不准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的监督执纪问责等事项。


5、 不准压信不报、瞒案不查或隐匿、瞒报、擅自处置问题线索。


6、 不准接受涉案人员及其亲友、关系人的吃请、钱物及其他利益输送。


7、 不准泄露或扩散信访举报、纪律审查、监督检查、巡视工作中的秘密。


8、 不准擅自存储、处理、私留涉密材料或未经批准将涉密材料带出办公场所。


9、 不准默许、纵容、授意亲属利用纪检监察干部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


10、 不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三十条规定精神从事与纪检监察干部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安徽省纪委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敢于担当、勇于负责,对本单位本系统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坚决抓好规定落实。纪检监察干部违反规定、一经发现并查实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规给予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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