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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卫生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4-11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卫生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价费[2013]47号 【发布日期】 2013.07.10
【实施日期】 2013.07.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卫生机构与人员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卫生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价格的通知
(合价费〔2013〕47号)

各县(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医疗机构: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管理暂行办法》(皖价医〔2013〕80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病床床位指导价格的通知》(皖价医〔2013〕81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费管理,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费核定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部门审定,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具备病房设施条件以及符合医疗服务质量的非营利性医疗机病房床位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不超过省定最高指导价负责市属及县(市)属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的核定。结合本地实际,各县(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床位费,委托县(市)物价局会同县(市)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报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二、病房床位费价格体现公益性,按照分等定价,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床位费包括普通、三人间、双人间、单人间、新生儿和门急诊留观床位费。

  凡符合省物价局等3部门(皖价医〔2013〕80号、81号)文件规定及床位费项目内涵及病房设施的,三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床位费参照省属三级同类价格执行;二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床位费按不高于最高限价90%核定;基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床位费按不高于最高限价75%核定。

  病房设施和服务水平低于床位费项目内涵及规定设施的,相应降低床位费标准;医疗机构病房设施陈旧未改造,达不到床位费项目内涵及规定设施的,其床位费继续按照现行价格规定执行。

  三、市属及县(市)属医疗机构申请核定病房床位费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核定病房床位费的申请报告。

  (二)病房房间面积、结构、床位数及布置图。

  (三)病房及公共设施、设备配置情况。

  (四)新建、改造病房的立项审批文件。

  (五)新建、改造病房的财务决算或预算报告。

  (六)新建、改造病房床位的成本核算与评审资料。

  (七)其他有关资料。

  四、三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床位费、新生儿床位费、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按收费标准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三人间床位费、二人间床位费、单人间床位费医保基金按照每日每床35元标准纳入支付范围。二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费医保基金按照三级医疗机构的90%标准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基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费医保基金按照三级医疗机构的75%标准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五、本通知自2013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15日止。执行期间,国家和省有新的病房床位费价格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1、关于印发《安徽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医〔2013〕80号)(略)
  2、关于印发安徽省病房床位指导价格的通知(皖价医〔2013〕81号)(略)

合肥市物价局
合肥市卫生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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