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共安徽省委员会,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3年05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办发〔2013〕9号
施行日期2013年05月06日
效力级别地方党内规范性文件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6日
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1.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完善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政策,提高社会组织建设质量,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2. 基本原则。坚持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巩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社会组织改革创新成果,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需求为出发点,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坚持宽进严管、依法监督。以发展为主线,以规范为手段,一手抓数量,一手抓质量,实现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提高。
3. 总体目标。加快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力争到2020年,形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作用明显的社会组织体系。
二、改革登记管理体制,推进社会组织社会化
4. 简化登记程序,实行直接登记。除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组织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皖代表机构等外,其他各类社会组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行直接登记。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
5. 下放管理权限,创新组织形式。探索非公募基金会和异地商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委托外来投资企业较多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异地商会。继续实行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并行的双轨制,探索建立城乡社区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增强社区自治服务功能。
6. 实行政社分开,推进自主办会。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按章、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严重等问题。行业协会商会和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一般只吸收企业会员,秘书长可通过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现职公务员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兼任领导职务;严格限制上述人员在其他类型社会组织兼任领导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规范离退休人员在社会组织担任领导职务。政府及部门、企事业单位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资产和财务等方面与社会组织脱钩,实行政社、社企分开。
三、完善培育扶持政策,改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
7. 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建立购买服务机制。各级政府部门要全面梳理自身职能,逐步将政府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通过市场和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以授权、委托等适当方式依法交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承担。通过项目购买、项目补贴、项目奖励等方式,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8. 加大资助和支持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完善资金保障方式,用足、用好公益性、福利性社会组织的税收减免政策,推进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的资助、补贴和奖励,采取多种形式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推动建立各级社会组织发展孵化基地,为初创期社会组织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完善福彩公益金资助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等扶持政策,各地每年可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资金资助基层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活动。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信贷支持,拓宽社会组织筹资渠道。
9. 发挥社会组织参政议政作用,拓展社会组织发展空间。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与社会组织的信息沟通,在制定政策、实施重大决策等过程中,注重广泛听取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社会组织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度。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可适当安排社会组织代表,在政协增加社会组织方面的委员。
四、优化结构布局,提高社会组织建设质量
10. 着眼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布局。民政部门编制社会组织设立指引,鼓励发展慈善组织、学术性组织、社会服务公益组织、新兴产业行业协会等。对行业性、专业性、自然科学学术性社会团体,可突破“一业一会”或适当细化分类设置,通过适度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和完善退出机制,对活动不经常、作用不明显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督促整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
11. 优化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社会组织建设质量。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立。积极推行会长(理事长)兼任法定代表人制度,提高秘书长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合理确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规模和负责人数量,逐步推行差额提名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的选举方式。每个社会组织均应配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12. 强化社会组织社会责任意识,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投身社会互助和慈善事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和收费行为。加大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培育和引进力度,促进社会组织人才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和年轻化。鼓励社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持有职业水平证书的专业人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动解决社会组织专职人员社会保险问题。
五、创新服务管理模式,提升社会组织服务管理水平
13. 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提高社会组织党组织覆盖率。逐步理顺社会组织党建管理体制,探索建立结合业务抓党建的工作机制。坚持“应建尽建、应派尽派”的原则,采取单建、联建、挂靠组建、区域或行业统建等形式,抓好社会组织组建党组织工作;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或联络员,指导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社会组织开展工作。
14. 推进社会组织法制建设,加快完善社会组织评估机制。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法制建设,推动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强化法律监督,严格依法监管。按照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总体要求,建立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估制度,形成组织健全、程序完备、操作规范、运转协调的评估工作机制,发挥评估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制定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推进信息公开,完善失信惩罚机制,提升社会组织公信力。
15. 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力量,提升服务管理水平。进一步发挥各级党委领导下的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民政、财政、公安、司法行政、审计、税务、物价、质监、外事、金融等部门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局面。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力量,建立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登记管理机构,提供经费保障,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建立管理信息平台,提升服务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