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商[2013]45号
【发布日期】 2013.07.09 【实施日期】 2013.07.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工业品价格管理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的通知
(合价商〔2013〕45号)
各县(市)物价局、各车用压缩天然气(CNG)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3]1246号)和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皖价电[2013]25号)文件规定,现将调整我市车用压缩天然气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含四县一市)使用西气联网市县车用压缩天然气(CNG)价格调整为3.98元/立方米。
二、依据省物价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车用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0]201号)文件精神,省天然气公司和安徽中石油昆仑合燃压缩气有限公司对我市各车用压缩天然气(CNG)加气企业的车用天然气(CNG)批发价格(含税)调整为2.95元/立方米。
三、各车用压缩天然气(CNG)加气企业要认真做好工作,保障市场供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
四、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政策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维护市场稳定;各级价格监测部门要加强天然气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五、以上价格自2013年7月10日零时起执行。
六、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2013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