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8年03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8年03月02日
效力级别地方党内规范性文件
日前,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安徽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坚持基本制度、坚持市场导向、坚持因地制宜、坚持落地见效的基本原则,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加快形成比较完备的政策扶持体系,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提升其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 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与国家政策相衔接,与我省财力增长相适应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和政策落实与绩效评估机制,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健康发展,全省家庭农场达到10万个,农民合作社达到9万个,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达到8000个,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达到3000个,社会化服务基本覆盖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比重达到50%。
二、发挥政策引导作用
(三) 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融合发展。支持发展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引导有一定规模的种养大户成立家庭农场。鼓励农民以土地、林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为纽带,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发展规模经营。积极推进公益性、综合性农业公共服务组织发展,重点加强技术物化、品牌经营、农产品质量安全和融资保险服务以及信息服务平台搭建等“四服务一平台”建设。大力发展农机作业、统防统治、集中育秧、加工储存等生产性服务组织。发挥供销、农垦、邮政、气象等系统的优势,强化为农民服务。促进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依法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引导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混合所有制经济。
(四) 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路径提升规模经营水平。鼓励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规范有序流转土地经营权,提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水平。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普通农户连片种植、规模饲养,并提供专业服务和生产托管等全程化综合服务,提升农业服务规模水平。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群集聚发展,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以及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等建设,促进农业专业化布局、规模化生产。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形成一批一村一品、一县一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和乡村旅游基地,提高产业整体规模效益。
(五) 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模式完善利益分享机制。引导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扩大就业容量,吸纳农户脱贫致富。总结农民土地经营权股份合作和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特别是贫困户发展特色种养业产业扶贫的经验,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进一步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防止被挤出、受损害。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共同设立风险保障金。积极推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制定将财政资金特别是扶贫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具体办法,引导其以自愿入股方式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让农户共享发展收益。各地要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相关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审批、验收、示范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让更多农户分享政策红利,促进农民增收。
(六) 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形式提高发展质量。完善家庭农场管理服务制度,推进家庭农场基础台账和名录系统全覆盖。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引导农民合作社依照章程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挥成员积极性,共同办好合作社。加快龙头企业转型升级,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重点培育一批引领行业发展的“甲级队”和“排头兵”。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按照生产作业或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水平。深入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创建,到2020年,培育2000个省级示范家庭农场、1000个省级示范农民合作社、1000个省级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2000个农业社会化示范服务组织,以及700个一村一品示范村镇。
三、完善政策扶持体系
(七) 落实财政税收政策。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确保财政对农业农村投入只增不减。逐步建立“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列入任务清单。针对不同主体,综合采用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以奖代补等方式,增强补贴政策的针对性实效性。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加工流通、直供直销、休闲农业等,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扩大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公益性服务,建立健全规范程序和监督管理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林牧渔和水利等生产性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造服务平台,为周边农户提供公共服务。鼓励龙头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加强农产品加工技术创新和试点示范,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创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
逐步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落实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给予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税收优惠政策。
(八)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作为建设管护主体,强化农民参与和全程监督。鼓励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投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建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仓储烘干、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林区道路等农(林)业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物流设施,重点支持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电商平台、冷链物流等基础设施,逐步带动形成以县、乡、村、社为支撑的农村物流网络体系。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对发展设施农业涉及的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建造永久性管理用房的,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征收审批手续。各县(市、区)要将不低于省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总量的2%,专项用于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辅助设施建设,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市、县,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优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补。
(九) 改善金融信贷服务。综合运用税收、奖补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推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向市县延伸,力争2018年实现主要农业县全覆盖,对从事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余额占总担保规模比重达到70%以上。支持龙头企业为其带动的农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和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积极推动厂房、生产大棚、渔船、大型农机具、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和生产订单、农业保单融资。推广“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模式,探索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建立市场化林权收储机构,为林业生产贷款提供林权收储担保的机构给予风险补偿。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直报系统,点对点对接信贷、保险和补贴等服务。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灵活确定贷款期限,简化审批流程;对正常生产经营、信用等级高的,可以实行贷款优先等措施。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鼓励农业企业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农业板”挂牌。对改制完成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成功上市的企业,省财政分阶段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设立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引导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
(十) 加大保险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建立政府相关部门与农业保险机构数据共享机制。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大灾保险试点,调整部分财政救灾资金予以支持,提高保险覆盖面和理赔标准。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费率水平。落实农业保险保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创新“基本险+附加险”等产品,实现主要粮食作物保障水平涵盖地租成本和劳动力成本。将中央财政补贴农业保险险种逐步纳入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鼓励各地扩大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天气指数保险、收入保险试点范围,探索开展产量、产值、制种、品牌粮食、水产养殖、农机具、家禽、肉牛羊、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基础设施、农业企业综合等各类保险试点。鼓励各地多渠道筹资,大力发展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探索建立“政策性+商业性”农业保险模式,积极推进涵盖融资、生产、流通、仓储、销售等各环节的综合农业保险产品体系建设。通过小额保证保险、保险+信贷、担保+保险等多种形式,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高层次的风险保障需求。引入竞争机制,提高保险机构为农服务水平,简化业务流程,搞好理赔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到海外投资农业提供投融资保险服务。扩大保险资金支农融资试点。稳步开展农民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为农业保险提供持续稳定的再保险保障。
(十一) 支持拓展营销市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产销对接活动和在城市社区设立直销店(点)。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落实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和支持批发市场建设等政策。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共享共建,打造“绿色皖农”农产品品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并获得专利、“三品一标”认证、品牌创建等给予奖励。大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各类农交会平台开展展示展销活动。加快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应用农业物联网和电子商务。采取降低入场费用和促销费用等措施,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驻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入社工程,建立农业信息监测分析预警体系,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市场信息服务。
(十二) 支持人才培养引进。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整合各渠道培训资金资源,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力争到“十三五”时期末轮训一遍,继续开展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育试点,到2020年全省培育各类新型职业农民20万人,促进农业农村创业创新和脱贫攻坚。弘扬企业家精神,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通过“半农半读”、线上线下、工学一体等多种形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列入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服务岗位的拓展范围。鼓励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科研人员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任职兼职,完善知识产权入股、参与分红等激励机制。建立产业专家帮扶和农技人员对口联系制度,发挥好县乡农民合作社辅导员的指导作用。
四、健全政策落实机制
(十三)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制定具体措施,强化政策落实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切实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采取安排专兼职人员、招收大学生村官等多种途径,充实基层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力量,保障必要工作条件,确保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各项工作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十四) 搞好服务指导。加强调查研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落实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强化年度报告结果在各级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评定中的作用,建立“守信激励、失信受限”机制。开展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和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动态示范名录并向社会公布,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代理和财务审计制度,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行。
(十五) 严格考核督查。将落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并建立科学的政策绩效评估监督运用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适时开展督查,对政策落实到位的地方和部门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予以督促整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
(十六) 强化法治保障。做好与农村改革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切实维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引导其诚信守法生产经营,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