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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寿县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11   阅读:

寿县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11-21

来源:寿县国土资源局征管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生态环境和耕地保护,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强化全县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有效遏制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及时制止、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占地是指未经依法批准或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以及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到期未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五条  县委、县政府成立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查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通报情况,协调处理突出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 建立“县、乡(镇)、村、组”四级联动网格化管理体系,以村、社区为基础网格。县国土、城管、住建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国土中心所、城管执法分局、建设中心所负责人和乡镇分管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县驻乡镇国土、城管、住建工作人员和乡镇联系社区、村(居)的乡镇干部及社区、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设立村级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管理工作信息员,人员从社区、村(居)“两委”班子成员中产生,负责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巡查、上报工作。县政府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给予信息员相应奖励。

第七条 依托县“多规合一”平台,成立县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管理指挥调度中心,建立“国土云眼”远程高清视频监控系统,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实现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管控“天上卫星看、地上视频查、路上人员巡”的立体模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各乡镇应建立健全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管理工作体系,成立以乡镇长任组长,相关负责人任副组长,县国土、城管、住建等部门驻乡镇人员为成员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查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巡查、制止、报告、依法查处并组织拆除等工作,驻乡镇机构和人员在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园区、国有农场应当比照乡镇建立健全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管理工作体系,组织开展本辖区内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巡查、制止、报告工作。

第九条 社区、村(居)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巡查、制止和上报工作,协助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做好违法建设拆除工作。

第十条 县国土部门负责违法占地行为的巡查、制止、查处并依法做好拆除工作。

第十一条 县城管部门负责城镇规划区内各类违法建设的巡查、制止、查处工作;依法拆除城镇规划区内各类违法建设;协助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拆除城镇规划区外各类违法建设;对于县城规划区内小区公共空间管理、街面乱搭乱建等行为,纳入市容秩序提升管理范畴之内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县住建部门负责对各类建设工程批后的监督与管理,负责对城镇规划区、乡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的认定。

第十三条 县水务部门负责其管理范围内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监督巡查、调查取证、查处、拆除工作。

第十四条 县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公路管护区域内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监督巡查、调查取证及查处工作。

第十五条 县林业部门负责林地范围内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监督巡查、调查取证及查处工作。

第十六条 县供电部门负责对违反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巡查,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查处工作。

第十七条 县发改、财政、环保、农委、林业、水务、畜牧、水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专项扶持资金时,对依法应提供合法用地手续而无合法用地手续的不得批准核拨扶持资金,特殊情况报项目领导组研究。

第十八条 县卫计、市场监管、经信、税务、消防、安监、环保、人防、气象、文化(文物)、教育、民政、商务、交通等部门,对依法应提供合法用地手续而无合法用地手续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项目,不得核发有关证照或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已经办理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时依法予以变更、注销或者撤销。

第十九条 县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为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用电、用水、用气等提供条件。

第二十条 县公安部门负责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管理过程中的治安保障工作,对阻挠、抗拒执法,殴打执法人员、挑唆群众闹事的当事人依法严肃查处;负责对县国土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案件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接收违法案件查处移交的罚没物品(包括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法院对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涉及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审查,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可裁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纪委监察委负责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处理过程中发现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以及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等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案件中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相关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巡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乡镇应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成立专业巡查队伍,建立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日常巡查机制,健全巡查网络,负责辖区内的巡查工作,及时发现、有效制止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对巡查发现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做好日常登记,建立巡查台账,并建立社区、村(居)向乡镇旬报告、乡镇向县月报告、特殊违法行为随时报告制度;各乡镇应加强对巡查队伍、信息员的监督管理,做到对巡查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位,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切实把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二十六条 园区、国有农场应当比照乡镇建立违法占地和违法日常巡查机制,健全巡查网络,负责辖区内的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巡查发现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做好日常登记,建立巡查台账,并形成向县月报告、特殊违法行为随时报告制度,同时加强对巡查队伍的监督管理,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位,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报告,切实把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二十七条 县国土部门负责城镇规划区外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巡查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完善巡查、登记、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县城管部门负责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各类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住建部门负责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巡查,制订巡查方案,确定批后管理责任人,严把放线、验线、规划验收等各个建设环节,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第三十条  县水务、林业、交通、公路、房产、供电等单位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巡查工作,及时登记、报告。

第三十一条  县领导小组组织力量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县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进行巡查,督促乡镇、园区、国有农场和相关单位落实巡查制度。

第三十二条  乡镇、园区、国有农场、国土、城管、住建、林业、水务、交通、公路、房产、供电等单位于每月五日前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上月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情况,并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计、汇总。

第三十三条  在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土、城管部门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核查。

第四章  处置

第三十四条  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一经发现,乡镇、园区、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职责分工及时制止,依法及时查处。

第三十五条  乡镇、园区、相关职能部门发现或依法调查确认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在当事人自行拆除期限内,相关单位应当明确专人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实时监控,严防抢建。

第三十六条  乡镇对在乡、村规划区内经制止无效的违法建设,由乡镇依法组织拆除;在城镇规划区内经制止无效的违法建设,乡镇或园区应当于发现后2小时内通报县城管部门和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县国土部门对发现的违法占地行为,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不听劝阻、继续施工的建设项目,依法予以制止或拆除。

第三十八条  县城管部门对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的,及时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县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园区、国有农场应当协同做好拆除工作。

第三十九条  县国土和城管部门对所查处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涉及违反水务、林业、交通、公路、房产、供电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应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及时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县国土、住建、城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法责令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施工,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的,应通知供电、供水、供气企业按规定停止施工用电用水用气。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本辖区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监管不力,对发现新建违法建设未及时向所属乡镇报告、拆除违法建筑物不积极配合或者故意隐瞒违法建设行为,致使违法建筑物未能及时拆除或违法建设继续扩大的,由乡镇或有权机关根据情节,按党政纪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两委”负责人党政纪处分或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乡镇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违法占地面积(按面积大小)前三位的且违法占地产生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违法占地引起重大信访事件的乡镇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优”,并交县纪委监察委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乡镇党政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乡镇对其辖区范围内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不制止,又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查处或组织拆除,管控不力,导致辖区范围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一年内应拆除未拆除达到一定例数的,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违法用地面积(按面积大小)前三位的,给予乡镇、国土、城管等部门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建议:

(一)属于乡镇一年内应拆除未拆除达到一定例数:

应拆除未拆除(含应处理未处理)2例,通报批评;

应拆除未拆除(含应处理未处理)4例,诫勉谈话;

应拆除未拆除(含应处理未处理)6例以上,交纪委监察委依法依纪处理。

出现以上例数,按照情节轻重给予乡镇、国土、城管等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相应处理。

(二)乡镇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违法用地面积(按面积大小)前三位:

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违法用地面积第三位的,通报批评;

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违法用地面积第二位的,诫勉谈话;

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违法用地面积第一位的,交纪委监察委依法依纪处理。

因乡镇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管理混乱,违法占地比例超过15%的,导致县被省级及以上约谈,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出现以上情况,按照情节轻重给予乡镇、国土、城管等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相应处理。

县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和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管理规范,顺利通过上级验收,实现零约谈、零问责,不再后位排名。

第四十四条  县国土、住建、城管等部门对巡查发现、县领导小组交办或接到举报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案件不及时制止或不依法查处的,造成一年内应拆除未拆除达到一定例数,给予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组织处理:

(一)应拆除未拆除(含应处理未处理)6例以上,通报批评;

(二)应拆除未拆除(含应处理未处理)8例以上,诫勉谈话;

(三)应拆除未拆除(含应处理未处理)12例以上,交纪委监察委依法依纪处理。

其中在县城规划区内,2例通报批评,4例诫勉谈话,6例引咎辞职,8例责令辞职。

第四十五条  县房产、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违法违规为违法建设办理房屋危房安全鉴定、交易、权属登记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违法违规向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供水、供电、供气的,卫计、市场监管、税务、安监、文化(文物)、环保、人防、消防、气象、教育、民政等部门违法违规为在违法建设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核发有关证照的,查实2例给予单位通报批评;查实4例责令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查实6例责令直接责任人辞职(或者建议免职),第一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因不配合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工作,一年之内三次以上被县委、县政府或县领导小组通报批评的,责令单位主要负责人辞职,对涉嫌违法违规的经办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乡镇、园区、国土、城管、住建、水务、交通、公路、房产、电力、公安、市场监管、卫计、环保、供水、供气等有关单位在查处、纠正、制止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中,应当提供协作和配合而不提供,造成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后果的,交县纪委监察委依法依纪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参与、包庇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阻挠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委监察委依法依纪处理。

第四十八条  各乡镇、园区、各部门对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人员中出现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制止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组织部门给予单位第一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组织处理;县纪委监察委视有关情节依法依纪追究该单位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考核与奖励

第四十九条  县委、县政府对各乡镇、园区、县直各单位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对年度内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与县委、县政府下发的其他有关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管理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寿县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查处管理办法》(寿发〔2010〕31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寿县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查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寿县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查处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來賓(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陈  杰(县委常委、副县长)

曹  沛(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李尧利(县政协副主席)

成  员:王晓峰(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

赵东升(县发改委主任)

许  凯(县住建局局长)

程德云(县城管执法局局长)

王永贤(县国土局局长)

徐佩连(县农委主任)

陶玉兵(县林业局局长)

姜  国(县水务局局长)

李士林(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江旭东(县房产局局长)

吴作谦(县环保局局长)

赵前进(县法院副院长)

周德利(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陈  强(县公安局副局长)

赵成凤(县财政局副局长、国资委主任)

周 涛(新桥国际产业园管委会副主任)

曹克仁(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范中錾(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韩先武(县公安局副局长、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霍忠勇(县国土局副局长)

各乡镇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城建指挥部,范中錾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霍忠勇同志任违法占地执行副主任、韩先武同志任违法建设执行副主任,县城管局郑辉、县住建局赵前伟、县国土局张明为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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