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合教[2013]154号
【发布日期】 2013.07.09 【实施日期】 2013.07.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信访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合教〔2013〕154号)
局机关各处室:
《合肥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3年7月8日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合肥市教育局
2013年7月9日
合肥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2013年7月8日合肥市教育局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减少决策失误,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合政〔2011〕153号),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市教育局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部门、本系统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条 下列事项的决策程序应当遵守本规定:
(一)教育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及调整,市区高中阶段学校布局调整和管理体制改革;
(二)引导、促进教育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
(三)重大教育教学活动、学生活动的开展;
(四)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
(五)年度部门预算的申报及调整,不动产等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事项决策;
(六)招生、考试政策的制定及调整;
(七)局机关内部机构设置、撤并及职能调整;
(八)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制度。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调查研究、酝酿论证、征求意见、讨论决定、公开的基本程序。
第七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处室、局下属单位均可提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确定后,由指定处室进行决策前期工作。
第八条 决策前期,负责前期工作的处室应当通过适当形式广泛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组织听证。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局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负责前期工作的处室应当向局常务会议全面汇报前期工作情况,提示风险。局常务会议讨论时,应当记录讨论情况及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对不同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讨论意见有严重分歧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需要报上级机关批准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后,主管处室应当适时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组织评估,根据评估情况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调整完善的建议。
第十二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人员不遵守本规定,或者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处室及其工作人员不遵守本规定,未将应当提交决策的重大事项提交决策的,或者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徇私舞弊、隐瞒重要信息,导致决策失误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和行为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经局常务会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