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2017年)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12   阅读:

发文机关中共安徽省委员会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7年01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厅〔2017〕5号

施行日期2017年01月21日

效力级别地方党内规范性文件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1日

关于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16〕31号),切实加强我省农村基层组织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立足本地实际,开展了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形式的试验。多数地方在保持现有村民委员会设置格局的前提下,在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建立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多种形式的自治组织载体。这些探索实践,为解决村民自治制度面临的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难、村民意愿表达不畅、村民小组内部公益事业难办等突出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使村民自治的范围和形式更加符合各地实际,更有利于调动农民群众参与村民自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2013年8月,我省将村民理事会写入修订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明确了村民理事会配合、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组织村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兴办公益事业的作用。在有实际需要的地方,开展多种形式的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有利于实现和维护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有利于促进农村建设和发展,有利于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


二、 工作目标

根据自愿原则,选择不同类型的县(市、区)开展试点,原则上每个市可申报1-2个试点单位。2017年,通过开展试点,在村民小组或自然村探索村民自治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保障村民能够在关系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充分表达意愿、开展民主协商议事、参与监督管理等自治活动,真正实现农村有人管事、有章理事、有钱办事,为建设村党组织领导下的组织健全、自治有效、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村民自治制度,探索可推广的路径、积累可复制的经验。


三、 试点内容

(一)加强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党组织建设

始终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强化政治引领功能,充分发挥其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村党组织对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全部工作的领导。党员人数较多、下设党组织较多的村党支部,可改建为党总支或党委。符合条件的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可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不符合条件的,可两个及以上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建立联合党小组或党支部。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党组织要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活动,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发挥好凝聚群众、服务群众、引领群众、教育群众的作用。农村党员数量偏少、结构不合理的地方,要加强在青壮年农民中培养积极分子,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二)充分发挥村民理事会在群众自治中的作用

1.健全村民自治组织载体。在保持现有村民委员会设置格局的前提下,对处于独立居民点且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若干村民小组或自然村,按照自治半径相对合理、公共利益联系紧密的原则,根据群众意愿建立村民理事会,代表村民对本集体组织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开展议事协商,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各试点地区出台具体办法,指导村民理事会制定章程,明确推选办法和议事规则。

村民理事会应定期召集产生范围内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村民理事会成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村民理事会成员的产生根据本人自愿、群众认可的原则,可在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推选完成后通过民主推选产生,可采取村民代表推荐、户代表选举方式,也可采取直接推选方式。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可参加本村民小组或自然村的村民小组长、村民理事会选举。

提倡村民小组长与村民理事会理事长互相兼职,鼓励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中党员团员、教师、乡村医生、致富能手、复转军人、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返乡创业农民工、退休公职人员等加入理事会。村民理事会成员组成由各村结合实际确定,一般应包括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妇女代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代表、“乡贤”代表等,具体数量可根据每百人3名的自治半径确定。

2.明确村民理事会的协商功能。村民理事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活动。开展协商议事,对村民小组或自然村的财务开支、公益建设、集体经济、产业发展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开展民主协商。调解矛盾纠纷,协调村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化解村民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维护村民权益,作为协商主体参与村级协商,反映村组群众的利益诉求。倡导文明新风,组织村民制定、完善和遵守村规民约,引导村民抵制封建迷信,坚持移风易俗,推行健康文明科学生活方式,遏制婚丧嫁娶中的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形成崇德向善、扶危济困、家庭和谐、邻里和睦的村风民风。

3.强化村民理事会的自治功能。村民理事会应发挥在办理公益事业、服务生产生活中的作用。组织村民和各方面筹资筹劳,建设和维护基础设施,改善村容村貌。鼓励和支持试点地区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载体,充分发挥村级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机制的作用,利用好各项到村的涉农支持补助资金项目,开展公益事业、经济发展等活动。对涉及村民小组或自然村的财政支持的微小型建设项目,应积极探索建立并推行民选、民建、民营和政府支持、政府指导、政府服务相结合的村民自建民主管理新机制。涉及贫困村的,允许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管。依托村级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委托代理。为村民提供市场信息、生产技术、转移就业、土地流转、生产资料等方面的服务。关爱和扶持贫困户、五保户、低保户、“三留守”、残疾人等困难群体。

4.加强村民理事会的组织能力建设。加强对村民理事会理事长的教育培训,提高政策宣传、组织领导、沟通协调等能力。充分利用村民小组和自然村现有闲置场所,将其作为村民理事会议事理事场所。开展试点的县(市、区)可探索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经费筹集机制,保障村民理事会工作顺利运转。

(三)合理确定村民委员会范围。

1.依法依规调整村民委员会和村级党组织。在村民委员会管辖半径过大、居住点分散的地方,特别是一些山区和丘陵地区,根据群众意愿,允许在确有必要、具备条件的前提下,按照便于自治、充分协商的原则,统筹考虑集体产权归属和利益联结状况,结合美丽乡村建设与农村社区建设,合理调整原村民委员会规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村民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建立党组织。调整村民委员会规模要以能够单独建立党组织、正常开展党组织活动、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为前提,以加强农村社区建设、提高自治效果为目的,防止简单地硬性缩小范围进行调整划分。

2.加强对新建村级党组织和自治组织的领导指导。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新建村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对新建自治组织的指导,确保新建村级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确保新建自治组织发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选好配齐村级组织带头人,按照“四议两公开”(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工作法决策管理本村公共事务,按照“一定三有”(定权责立规范,工作有合理待遇、干好有发展前途、退岗有一定保障)原则,完善村级组织基础保障,把村干部基本报酬、村级组织办公经费和活动场所建设等落实到位。

3.同步加强新建村的农村社区建设。村级组织调整要与土地利用规划、村庄规划和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等相衔接,与统筹基层党的建设同步考虑。整合利用现有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农民文化乐园、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等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标准化水平。新建村社区服务中心(站)应设有一站式服务大厅、警务室、司法行政工作室、卫生室、计划生育服务室、综合文化服务室(中心)、社会工作服务室、党员(多功能)活动室等,为村民提供公共服务和全程代理等便民服务;室外应设有村务公开栏、宣传栏和规模适宜的活动广场。各地新规划的社区服务中心(站)应参照有关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按照服务人口和功能需要确定公共服务设施建筑规模,一般设置在人居比较集中的中心村,以更好发挥辐射服务作用。


四、 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工作由省民政厅牵头组织实施,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等部门协同配合,统筹协调和指导试点各项工作。各市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指导,开展试点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实施。试点地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把握方向,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建立由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的联席会议等试点工作推进机制,制定改革配套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有关职能部门要主动适应试点工作需要,搞好政策衔接,提供工作保障,为试点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二)选择试点地区。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群众意愿推荐或遴选基础条件较好的地方开展试点,试点村启动数量应适中,根据试点情况可逐步扩大;要加强试点工作与社区协商、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统筹推进,支持社区协商示范县(市、区)、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县同步申报试点活动。

(三)明确申报程序。试点工作由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提出申请,在认真研究制定试点方案,明确试点范围、任务、步骤、要求的基础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会同试点工作各指导部门,共同研究批复。

(四)做好总结评估。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总结经验、解决问题,适时对试点工作成效进行评估,推广好经验好做法。试点任务完成后,由试点县(市、区)提交总结报告报省民政厅。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