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共安徽省民政厅党组
发文日期2016年07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7月20日
效力级别地方党内法规
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中共安徽省民政厅党组工作规则(试行)》已于7月19日经第13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7月20日
中共安徽省民政厅党组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厅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更好地发挥党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促进党组工作目标实现,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实施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厅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三条 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服从省委领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民政部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主动接受监督。加强对所属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注重在工作中总结经验。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民政部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讨论和决定本厅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民政部部署的重要事项;
(二)机关党的思想、政治、组织、制度建设的重要事项;
(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需要向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厅机关处(室、局)、厅属单位和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请示报告的非业务性重要事项;
(六)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划分、人员编制调整等事项;
(七)涉及全省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八)人事任免事项;
(九)意识形态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党的群团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省委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七条 加强对本厅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省委交给的任务。
第八条 忠实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厅党的建设的领导,定期研究党建工作,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定期听取机关党建工作汇报,加强工作指导,支持直属机关党委履行对所属基层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驻厅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
第九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厅办公室作为党组办公室,负责信息传输、综合协调、会议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条 坚决执行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的指示、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工作部署全面有效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一条 落实向省委报告请示工作制度。党组应当每年向省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党建工作情况报告,专题报告中央和省委某项重要决定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重大突发事件、请示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厅党组书记离开本省,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省委、省政府和省委政法委报备,并根据情况确定1名党组成员临时主持工作;其他党组成员因公出省、出访(国),参加上级会议、学习、培训,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检查等活动时,应当按规定提前向党组书记报告。
党组成员因私请假,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采取适当形式,充分征求机关各处(室、局)和厅属单位党组织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成员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党组成员应当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党组书记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其他党组成员应当支持党组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组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自觉维护集体领导权威,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不得个人擅自决定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以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要事先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六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七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前通知党组成员,并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厅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也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如对重大问题发生意见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意见决定外,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特别要详细记录发表不同意见的党组成员所述观点、理由和表决意见,经党组书记签字确认后,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党组会议内容可根据需要,编发党组会议纪要。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也可由党组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签发。
第二十一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必须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省委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五章 纪律和作风
第二十二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组成员应当自觉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第二十三条 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第二十四条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执行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一)党组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必须报经省委组织部同意。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遇有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失当、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以及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等情况,应当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是针对以下问题进行个人总结、党性分析、统一认识,积极、善意、实事求是的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贯彻执行党的章程、条例和有关规定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2.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情况,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情况,贯彻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
3.结合党组作出的决策和确定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落实情况;
4.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问题、推动工作情况;
5.需要向党组说明、报告的涉及党组成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情况;
6.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成员全部参加,列席会议人员根据省委组织部相关规定和要求确定。驻厅纪检组全程参与监督。
(四)党组成员根据民主生活会的要求,认真学习规定的文件和书目,其中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天。党组成员应当严格按照“三必谈”要求,广泛开展谈心谈话,在充分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的基础上,每位党组成员自己动手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对照检查材料需经党组书记审核。
(五)受党组委托,人事教育处或机关党委在会议召开前应当通过书面征求、座谈征求、部门会商、帮联帮扶、网络征集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将收集的意见建议梳理汇总,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反馈每一位党组成员。
(六)党组民主生活会上,党组成员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因故缺席应提交书面发言,在会上代为宣读,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评语意见转告缺席人。
(七)党组对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的问题,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列出整改清单,明确完成时限,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会议情况和整改措施,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八)党组通常提前15天向省委组织部报告召开民主生活会准备情况,同时抄送省委。党组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整改措施和有关材料,应在会后15天内报省委组织部,同时抄送省纪委。
第二十五条 坚持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会议制度,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民政工作实际结合起来,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由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会议应当紧密结合形势需要和中心工作、热点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也可由其他党组成员或机关党委提出建议,经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根据学习内容和需要,可以扩大中心组学习范围,安排其他人员列席。
(二)党组应当在年初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订详细具体、务实可行的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党组书记应当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通常以集中学习研讨和自学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集中学习研讨一般每月1次,全年度不少于12天。
(四)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会议可采取集中学习、专题研讨、专家讲座、专题调研和学习交流等形式进行。严格执行中心组学习考勤、学习档案和学习通报等制度,确保学习质量。建立健全重大民政政策业务学习制度,深入学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民政部出台的重大政策文件精神,提高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着力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第六章 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十六条 严格履行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每半年召开1次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内容,与各项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驻厅纪检组的监督。党组书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党组成员履行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党组成员个人重大事项,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党组成员应当模范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及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住房、公务接待以及出访等有关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8年9月8日发布的《中共安徽省民政厅党组工作规则(试行)》(民组字〔2008〕16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