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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徽省煤田地质局党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12   阅读:

发文机关中共安徽省煤田地质局委员会

发文日期2017年09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煤地党发〔2017〕50号

施行日期2017年09月13日

效力级别地方党内法规

局属各单位党委、两淮各公司党支部、局机关党委、勘查院党支部:

《安徽省煤田地质局党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煤田地质局委员会

2017年9月13日

安徽省煤田地质局党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及省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落实中央、省委巡视工作部署,深化政治巡察,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聚焦问题、注重实效,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局党委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巡察工作实行局党委统一领导、局纪委组织实施、被巡察单位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巡察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成立局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贯彻中央、省委和局党委有关决议、决定,研究决定巡察工作任务、计划;

2.研究确定巡察对象、内容以及巡察组人员组成等事项;

3.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审定巡察工作报告;

4.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5.向局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6.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向局党委提出对巡察组主要领导干部的调配意见;

7.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局党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是巡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局纪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局党委组织部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


第五条 设立局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主要职责是:

1.承担巡察工作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制度建设、监督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

2.落实局党委和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部署,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3.组织并协调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调配、监督和管理;

4.督促检查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工作;

5.督办局党委、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巡察办主任由局监察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成立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和其他职位,巡察组主要职责是:

1.贯彻局党委和局领导小组有关巡察工作的决议、决定,承担巡察任务,向巡察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2.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3.发现并移交被巡察单位违纪违规问题线索;

4.负责巡察组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5.研究处理巡察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巡察组组长由正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担任,领导小组根据每次巡察任务提出组长人选,经局党委确认。巡察组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实行一次一授权。副组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全局范围内抽调。


第八条 局党委巡察机构干部由领导小组、局纪委和局党委组织部共同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局巡察办负责。

建立巡察人才库并实行动态管理。选配熟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法律等业务的优秀专业干部入库。每轮巡察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巡察人才库中抽选参加人员。


第九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并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

2.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3.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4.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敏锐,有一定的基层工作经验,熟悉党务工作和政策法规;

5.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沟通协调、文字综合能力;

6.身体健康,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条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 巡察组工作人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巡察监督职责的,应当回避;参加过对被巡察单位巡察的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原则上不得参加对同一单位的第二次巡察。


第十二条 局纪委、局党委组织部应将巡察干部的教育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计划,开展学习培训,着力提高巡察工作人员的综合能力素质。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局党委巡察组的巡察对象和范围主要是:局属各单位党委领导班子及成员、集团公司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局机关党委领导班子及成员、直属党支部领导班子及成员,必要时延伸到局属各单位、集团公司二级实体党组织及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每次集中巡察时间一般为20天左右,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

按照巡察全覆盖的要求,局党委对局属单位党委、两淮建设集团公司党委、局机关党委、直属党支部每届任期内实现巡察监督全覆盖。


第十四条 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落实不力,日常监管不严,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不到位等问题;

2.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三十条”规定精神和局党委关于作风建设有关要求,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的问题;

3. 违反廉洁纪律,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问题;

4. 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5.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6.局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巡察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局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全局年度党风廉政建设重点任务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提出当年被巡察单位名单,拟定常规巡察或专项巡察工作方案,报局党委批准。


第十六条 开展巡察前,局党委巡察办应当向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信访、审计、财务等相关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巡察组组长可以直接同局有关部门负责人约谈会商,相关部门应当主动配合,如实提供信息。

巡察组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巡察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察单位。


第十七条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应召开动员会议,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层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通报开展巡察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发布巡察公告,公布巡察范围和内容、举报受理电话、邮箱等,同时在被巡察单位设立举报箱。

被巡察单位应通过文件、新媒体、宣传栏等媒介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巡察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察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应当进行深入了解。


第十八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巡察:

1.听取被巡察单位党委、纪委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专题汇报;

2.组织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3.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4.根据需要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

5.召开各类座谈会;

6.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7.以适当方式对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或部门走访调研、暗访;

8.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9.根据需要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

10.对需要重点了解的重要事项开展专项检查;

11.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巡察工作。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巡察期间,发现被巡察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1.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局党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2.被巡察单位党政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3.关系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干部职工反映强烈、影响被巡察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4.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局党委主要负责人汇报以上情况。


第二十一条 巡察期间,发现被巡察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应当及时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建议,督促立行立改。


第二十二条 集中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应及时拟定巡察报告、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和有关事项管理台账,经领导小组审议后向局党委报告。巡察报告、移交问题线索台账和局党委书记听取汇报时的讲话,应及时报局巡察办备案。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 巡察组应当在局党委听取汇报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被巡察单位反馈巡察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四条 被巡察单位党委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局巡察办,自整改方案正式报送2个月内,向局巡察办报送巡察反馈意见建议整改情况报告、整改情况公开稿、巡察反馈问题和意见整改情况统计表、巡察移交领导干部线索处理情况统计表、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和有关事项管理台账等。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局巡察办应当将被巡察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五章 巡察成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集中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根据巡察发现的具体问题及时提出分类处理建议,经领导小组同意,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按照以下途径移送交办:

1.对巡察中了解到的影响单位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移交局党委组织部、局规划发展处处理;

2.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处级以上干部涉嫌违纪违规的问题线索,移交局纪委处理;

3.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局党委组织部处理;

4.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规的问题线索,移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特别重要或涉及主要负责人的,同时移交局纪委。


第二十七条 巡察组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评价情况,应当作为局党委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评价的重要依据,在领导班子调整、干部选拔任用时,应当注意听取相关巡察组的意见;局纪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察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巡察组反馈巡察意见建议后,局党委巡察办应协调局机关有关部门加强日常督查,深入了解、掌握被巡察单位整改情况,督促巡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


第二十九条 局党委巡察办应建立台账,负责督办、催办下列事项,并将督办、催办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1. 巡察组反馈的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情况;

2. 巡察组移交被巡察单位的问题线索核查处理情况;

3. 局党委、领导小组负责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

4. 巡察专报的呈报、批转和处理结果;

5. 督查中新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条 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巡察工作资料立卷归档应当规范化。


第六章 巡察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二条 局党委和领导小组应切实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对巡察工作开展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局机关各职能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对支持配合不力,影响巡察工作开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五条 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2.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3.泄露、扩散巡察工作秘密的;

4.利用巡察工作便利牟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5.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党纪政纪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局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2.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局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3.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诬告、陷害他人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5.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打击、报复、陷害的;

6.有其他干扰巡察工作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被巡察单位的党员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局党委或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上级相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局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其他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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