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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徽省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12   阅读:

发文机关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7年03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7年03月10日

效力级别地方党内法规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安徽省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0日

安徽省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及有关要求,确保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有脱贫攻坚任务的16个省辖市(简称“市”,下同)、70个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含中央驻皖帮扶单位)脱贫攻坚责任的落实。


第三条 脱贫攻坚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工作到村、帮扶到户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


第二章 省负总责

第四条 省委、省政府对全省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坚决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按照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一起抓扶贫的治理格局,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实现责任链闭环管理、无缝对接。


第五条 省委、省政府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制定政策措施,完善体制机制。根据各市、县(市、区)上报的脱贫攻坚“四项清单”,综合考虑贫困程度、脱贫难度以及扶贫投入、脱贫措施、工作力度等因素,制定省级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源头严把、过程严控、验收严格、纪律严厉的基本要求,协调全局性重大问题、全省性共性问题。按照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人向中央签署的脱贫责任书,推进工作落实,每年向中央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六条 省委、省政府建立扶贫资金增长机制,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2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资金。明确省级扶贫开发投融资主体,争取中央财政加大对我省脱贫攻坚支持投入力度,确保资金规模与全省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建立扶贫资金统筹整合清单,统筹使用扶贫协作、对口支援、定点扶贫等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


第七条 省委、省政府加强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管理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及时纠正和处理扶贫领域违纪违规问题。


第八条 省委、省政府加强对贫困县的管理,组织落实贫困县考核机制、约束机制、退出机制;保持贫困县党政正职稳定,做到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所辖贫困县较多的市和贫困人口较多的乡镇党政正职,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脱贫攻坚的综合协调,建立健全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督查巡查、扶贫对象退出、第三方监测评估等工作机制和精准扶贫、监测评估、防范返贫、强化责任等保障机制,组织实施对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组织开展以“六看六确保”为主要内容的督查巡查和第三方监测评估,推进精准扶贫、监测评估、防范返贫、责任落实全覆盖,确保脱贫成效经得起中央的考核验收、经得起贫困群众的认可、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有关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第十条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建立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完善农村贫困统计监测体系。建设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平台互联互通,对脱贫攻坚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省直有关单位按照工作职责,运用行业资源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实现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有效衔接,按照《贯彻实施〈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要求制定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省纪委对脱贫攻坚进行监督执纪问责,省人民检察院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行集中整治和预防,省审计厅对脱贫攻坚政策落实和资金重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第三章 市县落实

第十三条 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上下衔接,协调域内跨县扶贫项目,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脱贫目标任务完成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内脱贫攻坚的第一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向省委、省政府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市级政府应当大幅增加财政专项扶贫投入,贫困县较多的市和其他有脱贫攻坚任务的市,按规定专列地方财政扶贫资金。


第十五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负责制定脱贫攻坚“四项清单”和实施规划,优化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向市级党委和政府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省、市两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乡、村组织实施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退出工作,对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施策、精准帮扶、精准脱贫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第十七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乡、村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指导意见并监督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保证贫困对象退出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十八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乡、村加强政策宣传,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把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人。


第十九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坚持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强化贫困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和稳定基层干部队伍。


第二十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充实加强脱贫攻坚工作力量,建立与精准扶贫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机构和队伍。


第二十一条 县级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扶贫投入力度,贫困县和其他有脱贫攻坚任务的县(市、区),分别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20%、1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资金。建立扶贫项目库,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


第四章 乡村实施

第二十二条 乡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发挥脱贫攻坚一线指挥部的作用,帮助贫困村、贫困户确定和实施扶贫项目,对贫困村和贫困人口的识别、帮扶、退出是否精准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村支部委员会是贫困村、贫困户脱贫的责任主体,村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制定脱贫攻坚“四项清单”、村级规划和年度计划,因地制宜编制扶贫项目并组织实施,抓好任务落实。


第二十四条 村“两委”应当准确采集录入、及时更新完善扶贫对象信息资料,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 村“两委”应当完善脱贫攻坚资料档案,全面反映从识别到帮扶、脱贫的全过程。贫困村做到“五有”,即有作战图、四项清单、驻村扶贫工作队、扶贫工作室和完整的资料档案。贫困户做到“四有”,即有扶贫手册、帮扶联系人、具体帮扶措施和脱贫后的脱贫光荣证。


第二十六条 村“两委”应当全面实施脱贫攻坚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开贫困对象识别和退出、资金安排和项目实施等重要情况,预防涉贫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驻村扶贫工作队是帮扶工作的责任主体,驻村扶贫工作队长(选派第一书记)是帮扶责任人,应当充分发挥帮扶作用,帮助贫困村制定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帮助贫困户找准发展项目,落实帮扶措施。加强脱贫攻坚政策宣传,发动群众参与脱贫攻坚,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参与扶贫项目的立项、管理、监督和检查验收。


第五章 合力攻坚

第二十八条 深化南北结对合作,扩大合作领域,深化合作内容,建立省内经济较发达的县与贫困县一对一结对帮扶机制,推动精准对接,聚焦脱贫攻坚,注重帮扶成效,加强产业带动、劳务协作、人才交流等方面的合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包村帮扶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帮扶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全面落实“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定点帮扶制度,紧盯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细化实化帮扶措施,督促政策落实和工作到位,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真脱贫,不脱贫不脱钩。


第三十条 驻皖军队和武警部队应当发挥组织严密、突击力强等优势,积极参与各地脱贫攻坚,有条件的应当承担定点帮扶任务。


第三十一条 各民主党派应当充分发挥在人才和智力扶贫上的优势和作用,做好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


第三十二条 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支持和参与脱贫攻坚。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在脱贫攻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予以大力宣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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