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共安徽省委员会,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3年12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办发〔2013〕22号
施行日期2013年12月04日
效力级别地方党内规范性文件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4日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人民调解具有高度的群众性,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具有分布广泛、灵活便捷、成本低、效率高等优势。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不安定、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网络体系
1. 完善组织网络。进一步健全规范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巩固发展村(居)人民调解组织,积极推动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综治、公安、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保险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的联系与沟通,积极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努力实现重点行业与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
2. 拓展工作平台。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推动在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和信访等部门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或人民调解窗口。以安徽司法行政社会服务平台为基础,积极运用互联网、广播、电视等现代科技平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延伸人民调解工作触角。
二、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
3. 充实工作队伍。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断拓宽人民调解员选任聘任渠道,配齐配强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适应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特点,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吸纳热心调解事业、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会人士、政府购买的公益岗位人员、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工作背景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不断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适应社会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新特点,大力推进人民调解专家库建设,逐步建立由法学等专业背景人员组成的人民调解专家库,为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和专业支持。
4. 加强业务培训。加大人民调解员培训力度,确保每名人民调解员每年都有参加培训的机会,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大力推动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与人民法官担任人民调解指导员“两员互聘”工作。
三、加强业务建设,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职能作用
5. 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认真总结开展人民调解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活动的经验,巩固活动成果,进一步提升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水平。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和预防工作,健全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制度和信息反馈机制,广泛开展经常性排查,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专门排查,及时发现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努力实现由被动调解向主动化解、由事后调处向事先预防的转变。
6. 做好矛盾纠纷受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矛盾纠纷调解受理工作,主动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各项权利。强化登记工作,对纠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书面申请或主动调解纠纷的情况进行登记。
7. 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及时就地解决矛盾纠纷,避免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小事急事不出村、大事难事不出乡镇、疑难复杂问题不出县。积极开展医疗卫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环境保护、征地拆迁等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结合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有针对性地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培育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8. 认真制作调解文书和工作档案。按照统一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制作内容具体详实的调解文书,并及时立卷归档,形成调解卷宗,做到一案一卷。规范协议书制作,避免因协议书制作不规范引发新的矛盾纠纷。建立工作档案,将工作开展、人员名册、工作制度、统计报表等有关文件、材料收集归档。
四、加强衔接机制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效益
9. 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完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通过诉前告知人民调解、诉中委托调解、诉后促成和解、司法确认等方式,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设立联络员,加强与基层人民法院的沟通,及时掌握调解动态,负责信息收集与反馈。通过接受行政机关委托、移交等方式,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
10. 加强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人民调解员应当积极向当事人宣传司法确认制度,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并有司法确认必要的,应告知、引导和帮助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避免纠纷反复,巩固调解成果。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的司法确认申请,并及时进行审查,依法予以裁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执行申请,积极依法执行。
五、加强保障机制建设,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水平
11. 加大经费保障力度。认真贯彻《人民调解法》等有关规定,落实各级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支持和保障责任,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12. 提供必要的办公保障。落实设立单位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保障责任,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为其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六、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
13. 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深化“平安安徽”建设的总体部署,纳入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14. 加强指导管理。各级人民法院要成立领导小组,专门负责人民调解业务指导工作;基层人民法院要通过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法庭审理、依法确认调解协议、聘任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设立人民调解指导员、进行个案指导等措施,积极开展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目标和规划,提出具体任务和措施,并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要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和司法所建设,不断强化人民法庭、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联系协作机制,完善统计通报、信息沟通、研究工作等制度,形成工作合力。
15. 加大宣传表彰力度。大力宣传人民调解的性质、特点和优势,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取得的显著成绩,广泛宣传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增强广大人民调解员的荣誉感和自豪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