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共安徽省委员会教育工作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9年07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教工委〔2009〕24号
效力级别地方党内法规
委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
现将《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
2009年7月13日
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委)的集体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主要职责
1.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提出实施意见。
2. 研究决定全省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
3. 研究决定全省高校及厅属中专学校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 研究制定全省高校及厅属中专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方针、政策,对全省高校及厅属中专学校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5.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制定干部管理政策,教育、管理和监督干部;对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等,作出决定或提出建议。
6. 指导全省高校及厅属中专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工作。
7. 研究工委自身建设问题。
8. 对其他必须由工委决定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二、工作原则
9.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密结合安徽教育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10.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工委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发挥党内民主,自觉接受监督。工委成员要自觉增强责任意识和全局观念,既要对分管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又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支持工委书记和其他工委成员的工作,接受工委书记和其他工委成员对自己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努力形成同心同德、精诚合作、融洽和谐的生动局面。
11. 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集体议事规则,凡属工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经过工委全委会议集体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工委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省委报告。
12. 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领导方式,使工委的各项决策符合上级党组织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安徽教育实际,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
13.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决策失误或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会议制度
14. 工委实行全委会制度。全委会一般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由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工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工委书记、副书记或工委委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要及时向工委全委会报告。
15. 全委会的议题由工委书记或受工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确定。重要议题会前应在工委相关成员之间进行沟通。
会议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1天通知各位工委成员,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
16. 凡提交全委会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工委分管成员对所涉及问题,特别是人事、编制方面的问题,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未经协调一致的事项,不得仓促上会。讨论干部问题,应严格按程序办理,不搞临时动议。
17. 全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工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和讨论干部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工委成员到会。工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用书面形式提出。
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到工委成员本人或其亲属时,该工委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安排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18. 全委会决定事项的一般程序是: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作简明扼要的说明;工委成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到会的工委成员进行表决。
会议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保证工委成员充分发表意见。
会议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工委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工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如对重要问题有不同意见且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作出决定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不同意见向省委报告,请求裁决。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讨论干部问题时,应逐个表决。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19. 全委会应形成会议纪要,经工委书记或受工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审签后,印发各位工委成员。
20. 坚持和健全工委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增加次数。民主生活会要认真准备,保证会议质量。
21. 工委办公室设工委秘书,工委秘书参加全委会,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做好议题前期协调、汇报材料规范、拟定列席人员、整理会议记录等工作。
四、文件审签
22. 以工委名义上报省委的请示、报告和下发的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应当由工委书记审签;必要时经全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工委书记审签。
23. 以工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涉及某一方面工作的文件,由工委分管成员审签。
五、决策实施
24. 全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工委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25. 全委会作出的决策,执行中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工委分管成员报工委书记决定;工委书记决定前,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征求各位工委成员意见;其中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请全委会研究决定。
26. 工委办公室负责对全委会决策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办。
200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