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合司通[2013]44号
【发布日期】 2013.07.07 【实施日期】 2013.07.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律师”和农村“巡访律师”工作的意见
(合司通〔2013〕44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我市贯彻《关于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办发〔2011〕43号)和《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律师进社区进乡村法律服务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司通〔2007〕86号)的精神和要求,为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创新律师服务方式,拓展律师服务领域,大力开展城市“社区律师”和农村“巡访律师”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巩固、扩大工作成果,有效推动工作持续、健康、深入发展,根据皖司通〔2012〕8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进社区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市局《关于开展城市“社区律师”和农村“巡访律师”工作的实施方案》部署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社区律师”和农村“巡访律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提高工作自觉性
城市“社区律师”和农村“巡访律师”工作是律师服务向基层社会和广大群众延伸、满足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的重要实践,是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平台,是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社区律师”、“巡访律师”工作是律师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又一结合点和切入口,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有利于满足当前基层对法律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提高基层民主法治水平,有利于提升律师队伍社会形象,对于发挥律师专业优势,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高基层民主法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要从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推进此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提高积极做好此项工作的自觉性,确保工作推进深入、持久、务实、高效。
二、提升工作质量,增强工作实效性
在实现“社区律师”、“巡访律师”工作全覆盖的基础上,要围绕以下几方面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增强工作实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提高服务质量。在健全“社区律师”、“巡访律师”定期服务、工作台账、信息反馈、考核奖惩四项制度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要围绕如何服务基层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提升群众生活品质这一基点做好文章。一是要把好“社区律师”和“巡访律师”选配关,优先安排骨干律师特别是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参与工作,保证驻点律师的政治、业务素质能够胜任各项服务工作。不能把“社区律师”、“巡访律师”工作当成实习律师或者新执业律师的“练兵场”,不得安排实习律师、新执业律师单独开展工作。同时,充分利用省直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资源,充实驻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队伍。鼓励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社会学专业在校学生加入志愿者队伍,配合参与此项工作。二是要加强对工作的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要与社区、乡镇保持联系,经常沟通,主动听取社区、乡镇对驻点律师工作的意见、建议,主动解决驻点律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通过以上措施,确保“社区律师”、“巡访律师”工作不偏离方向,不脱离实际,不流于形式,不留下后遗症。
(二)注重指导协调,加强工作保障。为有效解决“社区律师”、“巡访律师”工作开展不平衡的现状,各县(市)区司法局要重点做好本地此项工作开展的总体部署和指导协调。一是要主动、及时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工作,积极与各部门、各单位联系协调,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和有关部门配合,努力形成多方资源整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二是要按照中办发〔2010〕30号和皖办发〔2011〕43号文件精神,积极争取将此项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畴,对驻点律师支付适当的补贴,积极协调社区、乡镇指派专人负责工作联系并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为驻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经费支持和便利的工作联系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律师参与此项工作的积极性,确保此项工作长期、深入开展。三是要结合律师事务所和司法所“双向联系”活动,依托司法所熟悉社区、乡镇的优势,充分发挥司法所作为“社区律师”、“巡访律师”工作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明确工作职责,推动工作创新。广大驻点律师在坚持“八项职责”的基础上,要不断开拓思路,丰富活动内容,创新工作方法。一是要坚持与群众法律需求相结合,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在做好实地调研的基础上,认真谋划、积极协调,科学安排、合理组织实施。二是要坚持以定纷止争为着力点,尽可能地将群众之间、群众与基层组织之间、基层组织与其他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引入法律途径,有序、有效地加以解决,努力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关系平稳有序运行。三是要坚持以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切入点,真正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切实摸清群众诉求,找准群众利益,把握群众愿望,从群众最想解决的问题入手,努力实现、维护、发展好群众最关心的现实利益问题,切实发挥“宣传员、参谋员、调解员、服务员”的作用。
(四)强化信息报送,常化工作宣传。我市“社区律师”、“巡访律师”工作开展以来,中央、省、市媒体均给予了高度关注,并进行了广泛的报道。但在部分社区、乡镇,此项工作的公众知晓率还不是很高,群众对“社区律师”、“巡访律师”的职能还不是很了解,甚至存在误解。为实现对此项工作的广泛、深入、立体式宣传,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一是要加强专项报表的统计报送工作。驻点律师要及时将工作开展次数、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律师事务所汇报,律师事务所每月按时、准确填报《“社区律师”、“巡访律师”工作月报表》,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相关工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二是要及时发现、总结“社区律师”、“巡访律师”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典型事例。各县(市)区司法局可通过简报、专报等形式,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定向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充分借助报刊、电视、网络等主流新闻媒体宣传、社会宣传、文艺宣传等方式,广泛宣传“社区律师”、“巡访律师”工作的职能和作用,不断扩大此项工作的社会影响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打造我市律师公益活动品牌。三是要积极组织律师参与“社区律师日记”评选活动,以具体的事例生动展示“社区律师”、“巡访律师”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实际成果。四是要树立先进典型,对于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获得社区群众广泛好评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各类表彰奖励工作中予以政策倾斜。
三、依托工作载体,履行社会责任
“社区律师”、“巡访律师”工作为律师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新的载体,有效拉近了广大律师与基层群众的距离,进一步彰显了律师的社会贡献,充分展示了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属性。另一方面,社区、乡镇也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供了更加广阔的业务平台。律师法律服务深入社区、乡镇,使律师形象贴近群众,大放异彩,不仅提高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公众认知度,也为拓展案源创造了机会。各县(市)区司法局要以此项工作开展为契机,加强引导和组织,进一步整合基层司法行政资源,统筹“社区律师”、“巡访律师”工作和其他活动,为律师履行社会责任提供支持和保障,从而有效提升律师队伍社会形象。要重点围绕以下三个方面提升律师法律服务综合水平,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一)服务经济发展,拓展服务领域。广大律师要围绕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拓展服务领域,完善服务方式,增强服务效能。一是要做好金融、证券、商贸、房地产等领域的法律事务,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做规范经济运行的守护者。二是要强化企业法律服务和涉农法律服务,继续发挥组团式专项法律服务的优势,积极维护中小、民营企业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做经济和社会建设的实践者。
(二)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服务水平。一是要发挥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协助政府部门从决策阶段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二是要结合律师事务所和司法所“双向联系”活动,积极组织律师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和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解活动,掌握本地区矛盾纠纷的状况和特点。三是要积极组织律师参与党委和政府主导的信访工作,协助做好领导干部大接访和领导信访接待日工作,畅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将恶性或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行为在萌芽状态予以控制,确保实现律师法律服务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三统一。
(三)保障改善民生,提升服务能力。一是要充分发挥律师党支部和律师党员在“社区律师”、“巡访律师”工作中的引领带头作用。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方针,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这一重要原则,牢固树立民生意识,始终带着感情和责任,真心实意地为群众排忧解难、满腔热情地为群众解惑答疑,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使基层群众获得更加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二是要继续扎实做好农民工维权工作站和职工、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维权法律顾问团等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让更多的基层群众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三是要进一步组织好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落实《法律援助首问告知制度》,鼓励律师加入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团,对低收入家庭、下岗失业人员等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人员切实减免服务收费,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
城市“社区律师”和农村“巡访律师”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注意工作方法,精心组织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坚持长效机制,坚持法治惠民,坚持城乡统筹,努力将“社区律师”、“巡访律师”工作打造成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和实事工程。
合肥市司法局
201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