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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合肥市物价局关于推进新时期成本工作转型发展的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4-12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本[2013]44号
【发布日期】 2013.07.05 【实施日期】 2013.07.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推进新时期成本工作转型发展的意见
(合价本〔2013〕44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开发区经贸局:
为进一步夯实“大物价、大服务、大监管”工作格局的基础,拓展工作领域,提高工作质量,着力推动新时期成本工作转型发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局、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全市价格工作,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推进新时期成本工作转型发展的意见》和全省价格成本工作培训会议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与完善成本工作机制

1、建立主要农产品成本收益指标预报预警机制。依托农产品成本收益调查点,以农产品成本收益常规调查、专题调查和预测调查数据为基础,在出现以下三种情形时:(1)早籼稻、粳稻、油菜籽和小麦等主要农作物同比出售价下降10%以上、预期收益下降15%以上或预期成本增加20%以上。(2)生猪饲养猪粮比价进入5.5:1以下、环比出售价下降20%以上、环比利润下降30%以上或环比成本增加20%以上。(3)主要农产品出现成本收益异动情况。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加大动态成本收益调查报告频次。

2、完善主要农副产品成本收益信息综合运用制度。结合既有主要农副产品成本收益信息发布制度,加强与统计、农委、粮食、畜牧等政府部门的联系,不断拓展发布渠道与平台,及时、准确、高效的在物价网站、新闻媒体(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等)公布主要品种的成本、价格和收益情况。各县(市)成本调查机构应加强农本信息发布工作,综合采取手机短信、赠阅资料、利用乡(镇)务、村务公开栏发布公告等多种形式,及时将当地农本调查数据及调查成果向农民发布,以引导农民调整结构、科学生产和提高效益。同时,将农本调查成果及时报送各级党委政府,为农业、农村发展和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3、探索建立对价格放开的重要民生商品成本调查与公示机制。根据价格形势变化的需要,探索并建立重要民生商品成本调查工作机制,适时选择粮食、生猪、鸡蛋、牛奶、保障房、交通运输等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收费,就其价格、成本、利润等数据开展定点、定期成本调查和监审,并将调查和监审结果在报刊、网站、电视台、电台等主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旨在扩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引导理性消费,助推企业开拓市场,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促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

4、加强成本工作联动与交流。采取“走上去、走下去和走出去”的工作方法,加强横向和纵向的工作交流。 要加强与上级机关的沟通和联系,积极争取上级机关在工作上的指导和帮助。要充分发挥县级农本调查工作优势,加强对县级成本工作的指导,深入基层、深入农户,帮助农调户解决在记账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与省会城市、省内城市以及先发地区的工作交流与联系,发现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拓展新思路,学会新方法。

二、努力拓展成本调查工作新领域

5、推进合肥特色农产品成本调查。完善特色农产品成本调查途径和方法,提升调查资料的代表性。继续开展草莓、西瓜、葡萄等合肥特色农产品成本调查,分析其发展潜力和前景,准确反映成本收益变动情况。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农业生产特点,有选择地将发展特色农业与传统农业成本收益进行比较,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向特色农产品种植专业大户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挥规模效应;引导农民调整结构,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生产要素,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6、开展主要农副产品流通环节成本调查。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分解落实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工作任务的通知》要求,适时对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的经营服务成本进行调查核算,为降低摊位费收费标准提供成本依据。积极服务农副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着力将调查从生产领域向流通领域延伸,调查分析主要农副产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成本构成及利润分配状况,提出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的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7、探索区域综合商务成本调查。围绕区域产业结构特点,开展综合商务成本调查,创新成本调查新领域,进一步提高成本分析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为经济结构调整服务。

8、开展商品房成本调查。建立商品住宅社会成本调查制度,根据各县(市)区房价变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抽取有代表性的商品住宅(小区)调查测算其土地取得费用、前期工程费用、建安成本、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主要成本项目,并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促进房地产行业持续稳定发展。

三、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价格成本监审

9、强化保障性住房成本监审。按照国家和省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强对新建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集资建房等)价格、租金的成本调查与成本审核。及时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保障性住房定价成本调查与成本监审办法,服务保障性住房建设。

10、逐步扩大定期成本监审工作范围。根据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在做好城市供水定期监审的同时,计划增加若干家公用公益企事业单位,如:城市垃圾处理、供热、及公共交通等,开展定期成本监审,时限为2年一次。为全市价格改革和监管服务。

11、加强成本监审的制度建设。在总结成本监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的有关规定,通过调研考察掌握相关行业主要信息,研究制定民办高中生均教育成本和园林景点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以及民生领域成本监审的具体指导意见,确保成本监审规范开展,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将成本监审的相关要求融入各项收费管理办法中,将成本监审工作前置,为成本监审奠定法规依据。

12、积极稳妥推进成本监审信息公开。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发改委的部署,推进城市供水成本监审信息公开工作。并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逐步扩展到公用事业和公益性行业定价成本监审信息公开,打造阳光政务,提高成本数据的公信力。

201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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