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发文日期2016年01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1月13日
效力级别地方党内规范性文件
近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县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全文如下。
为切实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党章、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1. 重要意义。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等。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各地社会组织快速发展,已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党的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领域。在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中,社会组织承担着重要任务,同时社会组织自身发展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对于引领社会组织正确发展方向,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发挥作用;
对于把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不断扩大党在社会组织的影响力,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夯实党的执政基础,都具有重要意义。
2. 总体要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把党的工作融入社会组织运行和发展过程,更好地组织、引导、团结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坚持从严从实,把握特点规律,严格落实党建工作制度,积极探索符合社会组织实际的方式方法,防止行政化和形式主义;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组织体系不够健全、组织覆盖不够全面、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难题,推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水平全面提升;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社会组织情况开展工作,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切实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增强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打造创新型“三个强省”、建设美好安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明确社会组织党组织功能定位
3. 地位作用。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要着眼履行党的政治责任,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严肃组织生活,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政治作用。要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通过服务贴近群众、团结群众、引导群众、赢得群众。
4. 基本职责。 (1)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中央、省委、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2)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3)推动事业发展。激发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社会组织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4)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5)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6)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切实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三、健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5. 理顺管理体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省、市、县(市、区)党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统一领导和管理,其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的群众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党组织兜底管理。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和管理,接受党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的工作指导。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行业党建工作,由各级司法、财政、税务等部门结合业务监管工作加强指导,行业党组织统筹负责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登记和审批机关初审后,报同级党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审核。各地要按照有利于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原则理顺社会组织党组织隶属关系。
6. 完善工作机制。党委组织部门对同级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进行指导,上级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对下级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进行指导。各级党委组织部门、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会议,及时研究有关重要问题。注重上下联动,及时沟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动态信息,研究部署重点任务,运用基层经验推动面上工作。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应直接联系一批规模较大、人员较多、影响力强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及时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加强指导。
四、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
7. 按单位建立党组织。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
8. 按行业建立党组织。行业特征明显、管理体系健全的行业,可依托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行业党组织。行业党组织对会员单位党建工作进行指导。
9. 按区域建立党组织。在社会组织相对集中的各类街区、园区、楼宇等区域,可以打破单位界限统一建立党组织。规模小、党员少的社会组织可以本着就近就便原则,联合建立党组织。
10. 实现全领域覆盖。本着应建尽建的原则,加大党组织组建力度。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组建条件的,登记和审批机关应督促推动其同步建立党组织,做到登记时同步采集党员员工信息、年检时同步检查党建工作、评估时同步将党建工作纳入重要指标。街道社区、乡镇村党组织要加强对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设立党委的社会组织,一般应设纪委,配齐配强纪委成员;设立总支、支部的社会组织,应设立纪检委员。通过各种方式,逐步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
五、拓展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途径
11. 围绕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开展党组织活动。党组织活动应与社会组织发展紧密结合,积极探索开展主题活动等有效载体,与社会组织执业活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等相互促进。推行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应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12. 贴近职工群众需求开展党组织活动。社会组织党组织要深入了解、密切关注职工群众思想状况和实际需求,创新思想政治教育方式,组织开展群众欢迎的活动,提供群众期盼的服务,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寓教育于服务之中,切实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坚持党建带群建、群建促党建,注重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形成做好群众工作合力。
13. 突出社会组织特点开展党组织活动。发挥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专业特长,积极开展专业化志愿服务。发挥社会组织人才、信息等资源丰富的优势,主动与社区和其他领域党组织结对共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发挥社会组织联系广泛的优势,组织党员在从业活动中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凝聚社会共识。针对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活动,增强党组织活动的开放性、灵活性和有效性。
14. 深入开展“双比双争”活动。扎实推进服务型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继续广泛开展以比作用发挥、争创服务型党组织,比诚信奉献、争做优秀共产党员为主要内容的“双比双争”活动。针对不同类型社会组织实际,加强分类指导,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选树一批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15. 紧扣党员实际创新教育管理服务。着力保障和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发挥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主体作用。以党性教育为重点,加强党员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党员素质。通过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服务窗口等形式,积极开展党员公开承诺践诺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原则,组织暂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积极参加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活动。加大发展党员工作力度,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注重把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发展为党员,注重在没有党员或只有个别党员的社会组织中发展党员。强化党员管理监督,严格组织关系管理,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从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党员,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增强党员的归属感和荣誉感。
16. 贯彻从严要求提高组织生活质量。紧密联系党员思想工作实际,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定期分析等制度。经常听取职工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按照规定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定期召开党员组织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教育引导党员守纪律、讲规矩,坚决防止组织生活随意化、平淡化、娱乐化、庸俗化。
六、加强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
17. 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选拔政治上强、热爱党的工作、有一定群众工作能力的同志担任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党组织书记一般从社会组织内部产生,提倡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社会组织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可从管理层中选拔党组织书记。社会组织中没有合适人选的,可提请上级党组织选派,可以从退休或不担任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中选派,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也可以从业务相关的党政机关干部中选任“第一书记”,履行相关规定程序后,再按党内有关规定任职。
18. 充实壮大党务工作者队伍。适应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需要,坚持专兼职结合,多渠道、多样化选用,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党务工作者队伍。规模大、党员数量多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应配备专职副书记。在社会组织相对集中的区域建立党建工作站,配备专兼职人员做好党务工作。加强社会组织纪检组织队伍建设。注重把党性强、善于团结群众、敢于坚持原则、热爱纪检工作的优秀党员,选拔到纪检组织负责人岗位。规范选拔标准和程序,选调讲政治、懂政策、有群众威信的党员充实到纪检队伍。党组织要重视和支持纪检人员开展工作,维护其正当权益,保障纪检工作顺利开展。
19. 做好党建工作指导员派驻工作。围绕推动事业发展、加强党的建设、服务职工群众、促进和谐稳定、培养锻炼干部目标要求,加大党建工作指导员选派力度,充分发挥其组织宣传、联系服务、协调指导作用。拓宽选人渠道,重点从党政机关优秀党员干部、退休或不担任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中选派,也可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单位选派。改进选派方式,鼓励采取专兼职相结合的方式派驻党建工作指导员。加强党建工作指导员管理服务,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引导党建工作指导员认真履职尽责,切实发挥作用。党建工作指导员派出单位和所在社会组织,要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20. 提升党务工作者能力素质。把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纳入基层党务干部培训范围,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高校开展培训。培训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以及统战、民政、司法、财政、税务、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里开展示范培训,市、县(市、区)负责轮训。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3天。对新任党组织书记要进行任职培训。重点加强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党务知识、社会组织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做好群众工作、服务社会组织发展的能力。
21. 强化管理和激励。坚持严格管理和关心激励相结合,建立健全符合社会组织特点的管理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使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要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每年应向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员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根据实际给予党组织书记和专职党务工作者适当工作津贴。注重推荐优秀党组织书记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作为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人物人选。建立党务工作者职务变动报告制度,党组织书记因坚持原则遭受不公正待遇时,上级党组织应及时了解情况,给予帮助和支持。
七、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教育引导
22. 抓好教育培训。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思想教育,引导他们主动支持党建工作,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并将有关内容写入社会组织章程。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负责人教育培训制度,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知识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加强遵法守法、廉洁诚信教育。对党员负责人,要教育督促他们遵守党规党纪和执行党的决议,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服从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非党员负责人,要教育引导他们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在党的领导下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各级党委组织、统战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共同抓好社会组织负责人教育培训工作。
23. 搞好服务管理。各级党委组织部门、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要注意听取社会组织负责人对加强党建工作的意见建议;有关方面在研究制定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法规时,要听取社会组织负责人意见,帮助解决在发展中遇到的难题。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评先评优、政治安排,要事先征求社会组织党组织、同级党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的意见。对政治方向有偏差、履行社会责任不积极、社会评价不良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批评教育;对违纪违法的,要依纪依法进行查处。
八、加强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24. 落实领导责任。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纳入党建工作总体布局,作为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相关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各级党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专职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3名。加强对与行政机关脱钩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确保脱钩不脱管。各级纪委要把社会组织纪检组织建设列入纪检工作总体任务和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安排部署,强化措施,抓好落实。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中要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作用,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要加强具体指导,统战、民政、司法、财政、税务、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等部门要结合职能协同做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对履行责任不到位的要追究责任。
25. 强化经费保障。建立多渠道筹措、多元化投入的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社会组织应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可按照有关规定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社会组织党员上交的党费全额下拨,党委组织部门可用留存党费给予支持。各级财政应加大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支持力度,保障实际工作需要。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多种方式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26. 加强阵地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建设党组织活动场所,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推进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深化以抓党组织组建、抓党组织书记培训、抓党员发展、抓制度建设、抓活动场所建设,送党组织标牌、送党旗党徽、送党报党刊、送电教设备、送制度挂图为主要内容的“五抓五送”活动,采取资源整合、社会组织自筹、上级党组织以奖代补相结合的方式,帮助社会组织建设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在社会组织相对集中的区域统筹建设党群活动服务中心,配齐基础设施,完善服务功能,规范工作运行,充分发挥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机关和街道社区、乡镇村党组织与社会组织党组织场所共用、资源共享。
27. 抓好督促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制定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坚持层层签订党建工作责任书,细化目标任务,加强过程管控,严格考核评估,明确奖惩措施,强化结果运用。尊重基层首创精神,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培育宣传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员和社会组织负责人先进典型,营造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良好氛围。
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