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发文日期2017年05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7年05月02日
效力级别地方党内法规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述廉述责和接受评议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以下地方各级党委、乡镇党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和省、市、县直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
第三条 上述同志作为述廉述责对象,每年12月底前向上一级党委、纪委作书面述廉述责报告。
上一级纪委负责汇总述廉述责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同级党委。
第四条 述廉述责应当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作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二)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选好用好干部的情况。
(三)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三十条”精神,反对和纠正“四风”,改进作风的情况。
(四)领导、督促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协调解决查办案件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情况。
(五)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当好廉洁从政表率情况。
(六)履责及廉洁从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每年按一定比例选择述廉述责对象在上一级纪委全会上述廉述责,并接受纪委委员评议。根据需要可以在述廉述责和评议时安排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条 评议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纪委提出评议对象人选,制定工作方案,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审定。
(二)会前准备。纪委提前通知评议对象做好接受评议准备;将评议对象的述廉述责报告汇总成册,送达全体纪委委员,并征集提问问题;致函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组织、信访、审计、巡视等相关部门,征求对述廉述责对象所在地区(单位)及个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作为评议参考。
(三)述廉述责。召开纪委全会,评议对象作述廉述责报告。
(四)现场评议。评议对象述廉述责报告结束后,纪委委员就有关问题提问,评议对象当场作答。
(五)民主测评。参加会议的纪委委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评议对象进行民主测评。
(六)反馈意见。纪委将测评结果及民主评议中反映的问题反馈给评议对象本人,评议对象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并于15日内书面报纪委。相关部门督促整改到位。
(七)总结报告。评议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纪委向同级党委作出专题报告。
第七条 述廉述责报告情况和测评结果记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对在述廉述责报告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整改的,纪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