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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4-13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合民[2013]162号
【发布日期】 2013.07.01 【实施日期】 2013.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殡葬管理

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民〔2013〕162号)

各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研究同意,现将《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民政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13年7月1日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实施情况的评估,切实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服务水平,根据市民生办的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绩效评价,是指采取公正、规范的绩效评价办法,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对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估。

  第三条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绩效评价总体目标: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在办理丧事活动中,所产生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费用给予免费,对政府鼓励的项目给予补助,免除与补助的费用由市、县(市)财政承担。

  第四条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资金绩效评价对象为各市、县民政、财政部门和殡葬单位。评价范围是各县(市)民政、财政部门和殡葬单位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落实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制度建设和管理规范等。

  第五条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绩效评价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正。对绩效评价内容、程序和结果予以公开,努力做到公平、公正,确保评价结果的真实有效。

  (二)从严把关。各级民政部门应认真核实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严把审核关,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评价指标
  第六条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是指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死亡的下列人员,是否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具有合肥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含非农和农业户口);在肥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合肥市户籍的学生;驻肥部队现役军人;与在肥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在合肥市辖区内居住的外来从业人员;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死亡人员。
  第七条 评价指标是指享受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免费项目和补助项目是否得到执行,在工作开展中服务内容与宣传是否到位,让广大市民知晓政策。

  免费项目:遗体接运(使用普通接尸车辆接运遗体);殡仪馆内遗体冷藏存放(存放期限3天以内);遗体火化(使用普通火化炉火化遗体);骨灰寄存(存放期限1年以内);普通骨灰盒(价格在300元以内)。对重点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在免除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费用的基础上,骨灰寄存免费存放期延长至3年以内,再免除普通告别礼厅的使用费。

  补助项目:对于选择骨灰江葬的,给予费用减免1000元/盒方式进行补助。在经营性公墓内选择节地葬式(花坛葬、树葬、森林葬等)的,采取直接减免500元/盒方式进行补助。
第三章 考评分值和计算
  第八条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总分100分。免费对象全覆盖占40分,免费项目全兑现占40分,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资料齐全的占20分。

  第九条 被考评单位分值100分的为合格。市民投诉一例经调查属实的扣除一分;上级单位检查发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资料不齐全的扣除一分。
第四章 评价方法和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民政局牵头成立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由民政和财政部门组成。

  第十一条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绩效评价分中期评估和后期评估,中期评估于6月份进行,评估内容是评估进度、管理等;后期评估于12月份开展,依据市民生办提供报表、信息、抽查等情况,制定表格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各地开展绩效自评,撰写全市绩效评价报告等。

  第十三条 各县(市)根据本办法要求成立相应的评价工作小组,负责本级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统计报送等。
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合格的,给予通报表扬;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针对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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