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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13   阅读:

发文机关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发文日期2022年01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农工组〔2022〕2号

施行日期2022年01月20日

效力级别地方党内规范性文件

各市、县(市、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1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要求,拉高发展标杆、奋勇争先进位,进一步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一年突破、二年跨越、四年赶超,深入推动人才下沉、科技下乡、服务“三农”,让广大科技特派员把论文写在田野大地上,成为科技强农、机械强农、增加农民收入的带头人,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促进共同富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人才支撑,不断提升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 发展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加大选认力度,坚持双向选择、按需选认、精准对接,2022、2023、2025年,在基层开展服务的各级科技特派员分别达到7000、8000、10000名以上,逐步实现科技特派员创业和技术服务行政村全覆盖。扩大选认范围,打破行业、单位、地域、身份等限制,无论国内国外、省内省外,不限来源、不限界别、不限区域,一切能够推动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的科技人员,都可以选认为科技特派员。以县为单位建立科技特派员“需求库”,动员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基层农技推广部门和企业等充实科技特派员“备选库”。结合沪苏浙城市结对合作帮扶皖北城市工作,每年从沪苏浙地区选认一批科技特派员。支持各地建立科技特派员“揭榜”选认机制,可将成功“揭榜”并与企业签订技术合同的科技人员按程序选认为省级科技特派员。优化选认方式,优先从创办领办经济实体或与经济实体开展实质性技术合作的个人和团队中选认科技特派员。主持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人员,可选认为科技特派员。(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乡村振兴局、省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 支持开展科技特派员团队服务。支持县域立足当地主导或特色优势产业,组建由高校、科研院所牵头的“链式”复合型科技特派团,有序推进“一县一团、一团一业”(1个县1个科技特派团、1个团1个产业)。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组建本级跨学科、跨领域的技术服务团(队),开展“大兵团、小分队”协同作战,不断提升服务能力。支持农业园区、企业、为农服务中心、农事服务中心、“庄稼医院”等,建设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载体,开展技术示范推广和成果转化。2022、2023、2025年,新建科技特派团、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工作站总数分别超过100、150、200个。(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乡村振兴局、省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 拓展科技特派员服务功能。聚焦科技强农,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推广服务,帮助优化种养结构、育强特色产业、打响优势品牌,推动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建设。支持科技特派员从生产环节的技术服务,向生产、加工、检测、流通、销售等全链条、全要素服务转变,实现全省18个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全覆盖,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聚焦机械强农,从农机企业、地方农机站、农机合作社等选认一批科技特派员,针对重点产业、重点品种、关键环节,研发推广应用适应丘陵地形、设施大棚、家庭农场的多功能农机装备,加快制造成本低、效率高、寿命长的小型农机具,让农民有机用、有好机用。加快拓展服务领域,探索开展“科技特派员+”活动,推动从技术服务向产品营销、金融支持、生态环境、乡村治理等服务延伸。(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林业局、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 支持建立利益共同体。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特派员携带技术、项目、资金到农村领办创办经济实体,建立示范基地,或以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入股、资金入股、技术服务和租赁经营等形式,与服务对象结成利益共同体,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健全收益分配机制,助力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建立备案制度,事业单位科技人员担任科技特派员服务期满后,在利益共同体所持股份不受身份改变等因素影响,向所在单位备案后,在一定期限内可依法依规继续持有股份,确保利益共同体持续稳定发展。(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乡村振兴局、省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 创新科技特派员服务模式。推广“一站一盟一中心”(综合实验站、现代农业产业联盟、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高校院所+龙头企业+科技特派员+农户” 和“高校院所+科技特派员+基地+新型经营主体”等服务模式。支持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积极加入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100+N”开放协同创新体系(在全国选择高校、院所、园区、示范县市、乡镇、村、农业科技企业、星创天地、科技特派员法人单位及新型研发机构等10个方面各10个单位,与N个金融、智库、知识产权及相关部委涉农单位建立合作关系),组织实施乡村振兴科技专项,在更大范围内集聚资源、开放协同,推动科技服务下沉。(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乡村振兴局、省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 提升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坚持线下现场为主、线上线下相结合,加快建设覆盖省市县的科技特派员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为科技特派员开展全天候精准服务、远程服务、动态服务提供支撑。加强精准对接服务,支持以县为单元,利用新媒体技术,加强科技主管部门、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员、服务对象等互动交流。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定期收集和汇总各类科技需求信息,面向社会征集解决方案,完善“乡村出题、特派员答题”“特派员坐诊、基层选医”的精准对接机制。(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林业局、省数据资源局、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 强化多元化投入。省财政统筹中央“三区”科技人才支持计划资金和省级科技类转移支付资金等5000万以上,专项用于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对符合“三区”科技人才条件的省级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给予1万元选派工作经费,用于选派对象到受援地的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保险和培训费用等。对省级科技特派员开展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对省级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依据绩效择优给予最高20万元奖补,其中奖励团队、个人的比例不低于50%。对于带动性强、成效明显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各市县安排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积极创新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为科技特派员创业提供“科创贷”“乡村振兴贷”等金融产品服务。发挥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支持科技特派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完善“4321”(市县担保机构、省担保集团、银行和地方政府按4∶3∶2∶1比例共担风险)政银担合作模式,分担科技特派员创业风险。(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乡村振兴局、省担保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 完善激励保障政策。科技特派员在农村创业和技术服务的经历,视为干部的基层工作经历。建立健全高级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职称评聘制度。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涉农及相关专业职称评审,把至少满一年的基层科技特派员服务经历和成效,作为重要条件;其他专业职称评审,把基层科技特派员服务经历和成效作为加分项。对获国家级表彰或贡献突出的科技特派员,可破格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支持从高校、科研院所选认的科技特派员,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离岗创业或到企业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特派员工作,并取得合法收益。到基层一线离岗创业的科研人员应与原单位签订最长不超过3年离岗创业协议,期满可续签一次,累计离岗创业最长不超过6年。(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 加强培训指导和考核。依托安徽乡村振兴学院及相关行业学会和协会等,开展常态化、系统化、专业化的线上线下培训。实施农业科技人员素质提升计划、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技术骨干培训等,加快培育乡土科技人才。在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中,加大科技特派员工作考核分值。健全科技特派员考核体系,将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对考核合格的科技特派员优先予以续聘,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清退。(省委农办、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林业局、省委党校,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 创新工作推进机制。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科技特派员工作,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下设科技特派员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省直相关单位在选认管理、专项资金管理、考核评比等方面出台具体办法。市县两级建立本地科技特派员组织领导机制,明确承担科技特派员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并加强对乡镇、村的工作指导。乡镇设立或依托现有机构加挂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村设立或加挂科技特派员工作室(点)。强化激励引导,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特派员和组织实施单位按规定予以表彰,年度考核优秀的科技特派员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奖励,并在各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先进工作者等评奖评优中给予优先推荐。广泛宣传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省委农办、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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