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9年08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六办〔2019〕38号
施行日期2019年08月13日
效力级别地方党内规范性文件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工委和管委,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皖办发〔2018〕4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试行六安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大力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加快建设美丽六安,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提高思想认识
实施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政治要求,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对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性,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各司其职,大力推进,加快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 明确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逐步建立起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制度,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自2019年起,在全市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公开透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三、 切实推进改革落地见效
(一)按条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其指定的部门、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做到应赔尽赔;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城管、水利、农业农村、林业、交通等职能部门,要对照《实施方案》要求,根据职能职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含监测分析)、鉴定评估、修复监督等工作。在《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都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二)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部门或者机构要强化组织领导,做好经费保障,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要及时委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损害鉴定,科学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范围、损害程度、损害成因、修复方案。对于生态损害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可采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组出具意见的简易评估认定程序。
(三)及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开展赔偿磋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开展磋商,充分保障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有关专家、律师在磋商中的权利义务;准确把握赔偿与发展的关系,既要把赔偿责任落实到位,又要兼顾赔偿义务人发展实际困难,对赔偿方式、损害修复方案、修复时间等进行充分磋商。依法科学处理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事实、程度提出的异议。对当事人不同意磋商,或者在磋商期限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严格实施生态环境修复。要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依法监督赔偿义务人或其委托第三方专业修复机构按照评估方案、法律标准开展修复。修复评估不达标的,督促赔偿义务人限期内修复达标。生态损害赔偿资金,要专项用于生态修复。对不能原位修复的,要实施替代修复,确保不能牺牲生态环境功能。
四、 强化建立健全组织保障
市政府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研究解决改革中重大问题,保证改革的正确方向。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全流程协作机制,生态环境突发事件处置单位、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建立衔接协作机制,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到位;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汇总报告各方面的信息,研判改革动态,强化改革指导,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后评估等业务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指导有关生态损害赔偿的审判工作。市人民检察院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市司法局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环境健康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检测与风险评估。
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及时总结试行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本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委、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