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2010年)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录用人民警察体检中“肝炎”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13   阅读:

发文机关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发文日期2010年04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人社明电〔2010〕55号

施行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党内规范性文件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精神,现就我省录用人民警察体检中“关于肝炎”项目检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从2010年起,在我省录用人民警察体检中,所有关于肝炎的检测项目和标准,除公安特警继续按有关规定进行以外,一律按照人社部发〔2010〕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二、 从2010年起,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印发的《安徽省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暂行)》(皖人发〔2008〕4号)中第二十一条“关于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的有关内容,凡与国家文件和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不再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公务员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