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人社秘[2013]267号
【发布日期】 2013.06.28 【实施日期】 2013.06.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药品管理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申办医保定点工作的通知
(合人社秘〔2013〕267号)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好《关于整顿我市药品零售行业加快推进连锁经营的意见》(合食药监市〔2011〕59号),做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所属零售药店申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实施了“七统一管理”,且在合肥市城区内经市药监部门“七统一管理”认证的连锁门店数不少于20家,其通过“七统一管理”认证的所属门店可以申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申报材料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书面申请和《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合人社秘[2012]360号)第五条规定的材料。
2、市药监部门出具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所属门店实施“七统一管理”确认证明。
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信息登记表(附Excel电子表格,表样见附件)。
上述复印材料一式三份,加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公章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相关规定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实行“七统一管理”后,其连锁门店要使用连锁企业统一商号和标志。在确定医保定点资格后,要统一规范标识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方便参保人员识别监督。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实行统一财务管理的同时,对纳入“七统一管理”连锁门店发生的医保结算款项,实行一个结算帐户,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结算。
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实行统一网络信息管理的同时,对纳入“七统一管理”连锁门店实行通过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一个网络接口接入医保管理系统。定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要开发内部核算系统与医保管理系统的接口,测试后接入医保网络,做到实时监控和结算。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成立医疗保险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联系协调医疗保险各项事务。总部不在合肥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指定一个中心店负责在肥连锁门店的管理。
5、经审核确认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所属门店,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6、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七统一管理”认证的门店,在认证前已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则原有医保定点资格自动终止,重新按规定接入医保网络;对未通过“七统一管理”认证的,且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连锁门店,也一并按本通知要求通过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一个网络接口接入医保管理系统,实行一个结算帐户,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结算。人社部门提供符合条件门店所需的医保终端。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实施“七统一管理”后,其他尚未通过“七统一管理”认证的连锁门店,在通过“七统一管理”认证后,可申请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7、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医保管理将按与医保经办机构签定的协议执行。
8、其他已经协议管理的医保定点单体药店,仍按《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9、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信息登记表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28日
附件:
药品连锁企业连锁门店信息登记表
连锁企业名称(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连锁企业地址: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连锁门店现名称
连锁门店原名称
是否具备医保资格
连锁门店地址
连锁门店固定电话
连锁门店
负责人
手机
是否通过“七统一”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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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户行: 户名: 账号:
药品连锁企业医保专管员: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