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共安徽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人事厅,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日期2009年08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编办〔2009〕58号
施行日期2009年08月12日
效力级别地方党内规范性文件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各市、县(市、区)编办、卫生局、财政局:
为加强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促进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通知如下:
一、 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区统筹的市,可在整合区级经办机构资源的基础上组建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所辖区不再设立经办机构。县(市、未实现市区统筹的区,下同)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名称统一为“××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为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分别为科级、股级建制。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日常事务性工作;承担审核补偿、调查核实、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核定经办机构人员编制(不含乡镇派驻人员)。原则上大县8—10名,中等县6—8名,小县4—6名;市辖区经办机构按农业人口数比照相应县标准配备;县级市经办机构比照大县标准配备;市区统筹的市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原则上不超过6名。
三、 乡(镇)不单独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业务由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派驻人员承担。县级经办机构派驻乡(镇)的人员,原则上每个乡(镇)1名,人口较多的乡(镇)可适当增加,人口较少的乡(镇)可采取2—3个乡(镇)派1名人员联审。乡(镇)派驻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承担所在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审核补偿、调查核实、信息统计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四、 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及乡(镇)派驻人员所需人员编制,原则上在市、县现有事业编制内调剂解决。个别调剂确有困难需要新增编制的,应按审批权限和程序严格掌握。
五、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所需人员,要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实行聘用制,按规定公开选聘。受聘人员必须保证素质、适应工作需要并符合卫生部门确定的资格条件。
六、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财政等部门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际,本着方便群众、适应需要、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严格核定编制,不得超编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