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共安徽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6年07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编办〔2016〕155号
施行日期2016年07月22日
效力级别地方党内规范性文件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3+2”清单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公共服务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6〕34号)有关要求,现将《省级公共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和《省级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工作机制。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共服务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工作专班,集中人员力量,扎实推进工作。要建立工作联络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沟通联络工作,各单位分管负责人、经办处室负责人、联络员名单与联系方式及时报送省编办。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清,对本单位公共服务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不得随意增加、扩大或放弃服务事项。要进一步细化任务,明确责任,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抓好组织落实,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报送自查自清结果。
三、加强协调联动。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指导市县对口部门;要做好公共服务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与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涉企收费清单的有机衔接,系统推进“3+2”清单制度建设。
四、强化督查考核。公共服务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纳入省直机关综合考核和政务公开年度考核,省政府将适时组织监督检查,落实考核问责制度。各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效率,狠抓工作质量,确保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22日
省级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坚持能放则放、能转则转、打破垄断,全面清理规范行政权力相关的中介服务事项,做到公开透明、能看能办、便民高效,进一步打破市场垄断、切断利益关联、规范中介收费,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引导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清理原则
(一) 坚持能放则放,取消一批。实施依据不充分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不再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材料。
(二) 坚持简化优化,转换一批。原由行政相对人委托并承担费用的中介服务事项,将部分适合行政机关承担费用的转换由行政机关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三) 坚持放开搞活,规范一批。原由行政机关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委托相关机构实施的中介服务,行政相对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相关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实施。
三、主要任务
(一) 确定清理规范范围。全面清理规范与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规划、其他权力等10类行政权力(详见《安徽省省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2016年本)》)相关的中介服务事项。行政审批类权力涉及的部分中介服务事项前期已进行了梳理,此次将结合省政府皖政〔2015〕135号文件和第二批清理意见进行清理规范。
(二) 明确清理规范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行政相对人委托实施的中介服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权力行使条件的有偿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服务活动。二是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的中介服务。在行政权力行使中,由行政机关委托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服务活动(又称技术性服务)。
(三) 梳理清理服务事项。省直单位全面梳理本单位行政权力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由行政相对人委托开展的中介服务事项,按照“取消一批、转换一批、规范一批”的办法,提出分类清理意见;由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中介服务事项按照依法合规的要求,提出具体清理规范意见。
(四) 审核部门清理事项。逐项审查中介服务事项项目名称、设置依据及相应的实施机构资质条件、依据等。行政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行政相对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作为由行政相对人委托开展的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四、实施步骤
(一) 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7月25日前)。制定清理规范工作方案,以编办为主,并从省直单位及试点市抽调人员组建中介服务项目组,组织专家研讨论证,召开动员会议,开展相关培训。
(二) 自查自清阶段(2016年8月15日前)。省直单位进行全面自查自清,将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的自查报告(包括中介服务事项梳理清理、所属单位开展本部门相关中介服务情况,存在问题、措施办法和意见建议等)和有关表格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省编办。
(三) 集中审核阶段(2016年9月15日前)。按照“三上三下”的办法,中介服务项目组对部门梳理的中介事项及清理规范意见进行集中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反馈各单位征求意见,完成初步审核任务。
(四) 审查论证阶段(2016年10月15日前)。成立专家组,分行业、分领域进行专家论证,开展合法性审查,在单位门户网站公示征求意见。
10月底前完成中介服务事项审定确认工作。
五、工作要求
省直有关单位是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扎实开展自查自清,全面梳理本单位行政权力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逐条逐项进行填报,不得瞒报、漏报,做到事项内容准确、设置依据充分、清理意见明确。要坚持问题导向、责任导向,有力有序推进清理规范工作,并将清理规范工作与权责清单制度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认真实施。
附件1
省级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单位名单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委、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计委、省审计厅、省外办、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金融办、省人防办、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省国防科工办、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省台办、省信访局、省密码管理局、省档案局、省地方志办、省贸促会、省供销社
附件2
省级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表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及项目 | 所处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 | 委托 | 处理意见 | 备注 | |||||
资质 | 资质 | 主管 | 机构 | 机构 | 机构 | |||||||||
注:1. 中介服务事项应填写规范全称,与设定依据中的正式表述一致。2.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包括直接设定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名称和具体条文,没有依据的简要说明情况。3.对应行政权力名称及项目编码应按照权责清单中公布的内容填写。4.所处环节,是指中介服务发生在行政权力行使的具体阶段,如行政审批、行政确认是受理前或受理后等。5.中介服务实施机构资质条件,是指行政机关认可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条件,如具有***工程勘察甲级资质的单位等。6.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资质依据,包括直接明确提供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名称和具体条文。7.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主管部门,是指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审批、监管部门等。8.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名称,如XX中心(事业单位)、XX公司(企业)、XX协会(社会组织)等;机构较多的,可每类填写1-2个机构,并列明具体数量。不掌握具体数量的,可填写大致情况。9.中介服务收费类型,可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市场自主调节价格等类型填写。10.委托主体,按照由行政相对人委托或行政机关委托两种方式填写。11.处理意见及理由,可按保留、取消、转换、规范四种意见填写并说明主要理由。
附件3
部门所属机构承担由行政相对人委托中介服务事项情况表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 | 承担与本部门行政权力相关中介服务事项 | 处理意见 | 备注 | |||||
中介服务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及项目 | 所处环节 | 办理时限 | 是否收费、收费类型、标准及 | 上一年度提供服务的数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