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版权局
发文日期2022年04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04月26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1.滁州程某某等侵犯软件著作权案
【案情介绍】
2020年6月,根据报案线索,滁州市定远县公安局对程某某等涉嫌侵犯软件著作权案立案侦查。经查,程某某、王某购买他人拥有著作权的数控系统后,通过2家科技公司的沙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非法解密芯片程序、植入空白芯片内,再购买主板、金属外壳、显示屏等零部件组装成数控系统,在互联网上销售牟利。2018年2月至2020年6月共计非法复制他人芯片程序2511份。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1年1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程某某、王某2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2万元。2021年5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2家涉事公司分别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5万元;没收退缴赃款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
【典型意义】
软件是信息技术之魂、数字社会之基。该案是2020年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剑网2020”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件之一。当事人通过解密芯片程序复制计算机软件,组装数控系统销售牟利,严重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扰乱了软件市场版权秩序。该案的成功查处,充分体现了我省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软件,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决心与能力。
2.蚌埠万某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案
【案情介绍】
2018年2月,根据转办线索,蚌埠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对“听书阁”网站进行远程勘验,初步判定该网站涉嫌侵犯著作权,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8年7月,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立案侦查。经查,2017年7月,万某以“王冰”名义开办“听书阁”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从其他网站下载有声读物作品或将相关链接共享到“听书阁”网站。该网站有相声、小品、小说等作品5084部,其中侵权作品2332部。万某通过该网站累计向982人出售录音制品1016次,获利3.1万元,另通过网站捆绑广告的点击量获利9.3万元,合计12.4万元。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0年12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万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没收扣押的涉案电脑和手机。宣判后,万某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当事人采用定向链接等网络技术手段,侵犯有声读物作品著作权,侵权手段较隐蔽,执法部门通过调取网站服务器、后台管理信息等方式,对当事人提供侵权作品的路径、规模及收益等进行了充分调查取证。案件的成功办理为打击同类型侵犯著作权行为提供了有效借鉴。
3.六安许某某等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
【案情介绍】
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许某某、戴某、李某3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整合爱奇艺、优酷、腾讯等12家视频网站资源,搭建“乐视界”“汇看视界”“快视界”“飞视界”等多个APP,通过微信、百度等宣传推广,吸引他人下载并注册会员,以低价向会员售卖卡密。会员凭借所购卡密可免费观看12家网站所有 VIP视频。截至案发时,累计用户10万余人,违法所得17万元。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0年1月,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许某某等3人予以刑事处罚,许某某、戴某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许某某、戴某、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至5万元不等;追缴3人违法所得合计17万元。2021年6月,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侵权盗版不法分子利用资源网站及社交软件等传播盗版作品现象多发,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网络版权秩序。该案是采用“深度链接”技术的典型网络侵权盗版案件,涉及的权利人、用户众多,调查取证及法律适用的难度较大。该案的成功侦办,对于迎接新技术挑战,探索查处新型网络侵权盗版案件规律,提升版权管网治网能力具有积极意义。
4.宿州“12·10”销售侵权盗版图书案
【案情介绍】
2020年12月,根据转办线索,宿州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会同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依法对辖区内的某书店突击检查,在书店仓库现场扣押涉嫌盗版的考研类图书96种、9178本,其中9099本为盗版,总码洋50余万元。经查,饶某自2015年起经营该书店,同时在“淘宝网”开设多家网店销售图书。饶某以低价从省外购进盗版考研书籍,通过微信和QQ群等推广销售,获取订单后通过快递发货,累计非法获利2.5万元。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1年11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饶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7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没收、销毁扣押的盗版图书。
【典型意义】
点评:该案是2021年国家版权局等六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也是2022年2月中宣部版权管理局等6部门公布的侵权盗版教材教辅典型案例。当事人通过微信、QQ群销售盗版教材教辅,通过快递在不同地点发货模式,违法行为隐蔽性强,严重破坏出版物市场版权秩序。在案件查办中,版权、“扫黄打非”、文化综合执法、公安、检察院等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合力办结此案,对推动版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加大侵权盗版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提高版权执法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5.淮南郑某某等制售侵权盗版图书案
【案情介绍】
2020年5月,根据例行检查获取线索,淮南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和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联合行动,捣毁该市一个印刷盗版图书窝点。经查,殷某于2018年9月至2020年5月通过淘宝网购买考研类书籍,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委托马某某、郑某某夫妇在家中私自复印并装订成册。殷某通过开设“中传考研在线”淘宝网店获取订单后,由郑某某邮寄。共计非法印制、销售《艺术概论考研题库》等侵权盗版书籍6种547份。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1年10月,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殷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分别判处马某某、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盗版工具和图书。
【典型意义】
该案是2020年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特点是印刷复制、销售人员相互勾结,形成线下复制,线上销售的产业链,组织分工严密,侵权手段隐蔽,调查取证困难。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完善证据体系,形成强化版权保护的合力。
6.芜湖某互联网公司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
【案情介绍】
2020年12月,根据举报线索,无为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对芜湖某互联网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2020年4月至7月,该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其运营的“小小影视大全”APP,向公众提供《清平乐》《外科风云》等8部影视作品的播放和下载缓存服务,以及《女儿们的男朋友》等2部影视作品的下载缓存服务,累计播放1.5万次。同时,通过投放广告位等方式获取广告分成。2021年1月,无为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案系利用APP非法传播影视作品的典型案例,罚款数额较大。该案件的查处有效规范了信息网络传播秩序,体现了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加大惩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发挥法律震慑作用的执法导向。
7.铜陵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
【案情介绍】
2020年12月,铜陵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中发现,铜陵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的微赞直播平台“直播铜陵”对外提供影片回看服务。通过三次互联网远程勘验,确定“直播铜陵”内共有《半个喜剧》《急先锋》《姜子牙》等16部电影可以点击播放,部分电影播放页面内有商家赞助和广告。经核实,该公司播放上述电影均未取得相关著作权人授权。2021年4月,铜陵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责令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复制品(删除16部电影),并予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是通过网络直播侵犯著作权的典型案件。当事人版权意识淡薄,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擅自通过直播平台传播他人电影作品。版权行政执法部门积极关注、加强新业态版权保护,对查处新型网络侵权案件作了有益探索。
8.阜阳某书店销售侵权盗版教辅案
【案情介绍】
2021年6月,根据举报线索,阜阳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书店进行调查。经查,该书店向颍州区某中学销售的711本《万唯中考试题研究》教辅书籍,无法提供版权相关授权证明和进货清单、供货人联系方式。经该书店负责人、相关出版社确认,该批图书系侵权复制品。2021年10月,阜阳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是销售侵权盗版教辅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部分教材教辅销售商缺乏著作权保护意识,肆意销售侵权盗版教材教辅,不仅严重损害权利人权益,也扰乱了出版物市场版权秩序,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本案对强化出版物经销商版权意识,维护出版物市场经营秩序具有示范意义。
9.滁州定远县某咖啡厅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
【案情介绍】
2020年12月,定远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某咖啡厅涉嫌盗播电影。经查,该咖啡厅经营者叶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迅雷下载等方式自行下载电影35部,提供给该咖啡厅消费者观看。其中,实际播放《夺冠》《沐浴之王》等影片14部。2021年1月,定远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依法责令该咖啡厅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是落实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专项整治、加强电影作品版权保护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我省严厉打击盗录、侵权传播院线电影行为的坚定态度和雷霆手段,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对加强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促进影视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10.蚌埠某书社销售侵权教辅案
【案情介绍】
2021年9月,蚌埠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某高教考试书社销售的教辅资料疑似侵权出版物。经有关权利人认定,执法人员现场扣押的137册教辅资料中,有14种98册为侵权复制品。该书社经营者在接受调查询问时承认侵权事实。2021年12月,蚌埠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予以警告、没收侵权出版物、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是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主动巡查发现线索并查办的侵权盗版案件,体现了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主动监管、快速高效的执法优势,突出了我省对侵犯著作权行为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发挥法律震慑作用的执法导向,有利于营造尊重版权、崇尚创新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