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21年09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自然资公告〔2021〕26号
施行日期2021年09月03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达到严查一起,警示一方的震慑作用。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开通报七起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占地典型案件。现将有关案件情况通报如下。
一、 来安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违法占地案
2020年5月,来安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来安县新安镇土地834.7亩(耕地508.38亩)建设公园大道及文化路东延。2020年11月,来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此案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对新建构筑物予以没收,并处罚款人民币4476955.65元。来安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给予责任人董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政务处分。该案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来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移送来安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
二、 安徽省合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案
2020年8月,安徽省合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舒城县汤池镇、干汊河镇、阙店乡土地499.7亩(耕地198.44亩)建设德州至上饶国家高速公路合肥至枞阳段(六安段)。2020年10月,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此案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对新建构筑物予以没收,并处罚款人民币2459426.3元。安徽省合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责任人曹某某政务处分。该案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移送舒城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
三、 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违法占地案
2020年5月,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来安县汊河镇土地483.2亩(耕地348.74亩)建设临溪路等15条道路。2020年11月,来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此案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对新建构筑物予以没收,并处罚款人民币2773147.25元。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党委给予责任人余某某党纪处分。该案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来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移送来安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
四、 涡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大建办违法占地案
2020年11月,涡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大建办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涡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土地49.85亩(耕地15.2亩)建设迎宾大道。2021年5月,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此案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对新建构筑物予以没收。涡阳县城关街道党委给予责任人尹某某党纪处分。该案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移送涡阳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
五、 合肥新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
2018年1月,合肥新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新站区瑶海、喻岗、刘大郢社区土地35.79亩(耕地35.79亩)建设黑臭水体整治工程道路及附属物。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此案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对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没收,并处罚款人民币357853.05元。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给予责任人贾某某政务处分。该案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站分局依法移送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追究刑事责任。
六、 合肥市荣松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
2019年5月,合肥市荣松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长丰县杨庙镇土地32.98亩建设厂房。2019年7月,长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此案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对新建构筑物予以没收,并处罚款人民币439700元。合肥长丰县杨庙镇纪委给予责任人宋某某政务处分。该案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长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移送长丰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
七、 宿州宿马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
2019年4月,宿州宿马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宿州市苗庵乡土地30.441亩(耕地26.45亩)建设慈湖路。2020年3月,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此案立案查处,责令退还土地,对新建构筑物予以没收,并处罚款人民币277810元。宿州东部新城党委给予责任人史某某政务处分。该案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移送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区分局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在耕地保护方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的,以及对涉嫌犯罪线索该移交不移交、以罚代刑的,严肃追究责任,切实落实好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