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18年05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8年05月02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院,广德、宿松县院:
现将《关于在安徽省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中加强检察监督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2018年5月2日
关于在安徽省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中加强检察监督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省委《关于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我省推进长江流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明晰工作使命
1. 充分认识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重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考虑,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我省长江流域环境要素丰富,是重要的生态环境屏障,也是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依托和支撑。我省长江流域各级检察机关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把长江生态修复放在首位”的指示要求,充分认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安全对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意义,促进相关单位协调好水中岸上的关系,推动我省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助力我省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2. 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作用。作为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各级检察机关要综合运用批捕起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公益诉讼等手段,加强对长江流域水、土壤、大气污染防治和修复的法律监督,不断增强工作主动性、预见性和有效性。要准确把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任务,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在救济环境权益、制约公共权力、解决矛盾纠纷和完善公共政策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推动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依托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制度,推动建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长效机制,为服务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安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促进长江流域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
二、强化工作举措,全面履行职责
3. 畅通打击破坏长江经济带环保案件的来源渠道。我省长江流域各级检察机关要拓宽工作思路,对于破坏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案件,在履职过程中做到发现一件、受理一件、及时分流。打造生态保护检察监督“一个通道、两个平台”,即建立办理案件的“绿色通道”,坚持优先受理、快速办理、专人督办;利用12309检察服务中心网络平台,方便人民群众提供相关案件线索,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信息共享,推动相关案件依法线索的移送和立案查办。
4. 加强对环境资源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立案监督。深入推进“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重点监督妨害长江经济带破坏资源、环境污染等问题,加大对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执法不公、执法不严问题的监督纠正力度。积极开展“1+X”专项立案监督,依托“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因地制宜开展打击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污染水体、岸线非法采砂等“小专项”活动,推动立案查处一批在全省乃至在全国有影响、有震动的案件。
5. 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的打击力度。加强审查批捕、起诉工作,确保依法、准确、及时、有效打击破坏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资源犯罪,重点打击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倾倒垃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犯罪行为。强化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的司法保护,严厉打击破坏长江干支流航道、巢湖等重点河流湖泊及重要湿地水源的犯罪。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打击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渔业捕捞、资源开发等行业领域中的黑恶势力。
6. 配合做好打击生态环境资源领域职务犯罪。积极参与生态环境资源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配合相关部门深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监管领域不作为、乱作为背后的失职渎职和贪污贿赂犯罪,重点打击为犯罪分子或不法企业充当“保护伞”、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玩忽职守环境监管失职、滥用职权违法发放林木许可证,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以及贪污、挪用、私分、截留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犯罪。
7. 加强环境资源领域刑事审判监督。重点围绕破坏长江岸线水、土壤、大气等犯罪行为,监督判决、裁定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方面确有错误的案件,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和规范监督。突出保障对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的打击效果,对量刑畸轻、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
8. 加强生态环境资源领域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等多元化手段,加强对民事纠纷案件以及民事调解执行活动的监督,帮助长江沿线居民解决因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加强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行政案件的监督,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正确履行职责,解决执法松弛、履职不力等问题。积极参与治矿、治砂、治污、治超专项行动,保护好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的相对稳定和完整。
9. 依法对损害长江沿线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利用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机制,继续加强公益诉讼工作力度,重点围绕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对损害长江沿线公共利益的行为,认真履行诉前程序,及时督促相关组织或监管部门提起诉讼或依法履行职责。对破坏长江流域水质、大气、土壤等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侵害主体提起诉讼,不及时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要坚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怠于履行职责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现象,推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和修复。
10. 积极参与长江流域综合治理工作。不断延伸检察机关社会综合治理职能,主动参加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资源专项整治检查活动。结合执法办案,及时分析生态环境领域案件的发案特点和规律,查找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共同研究制定强化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具体举措,推动保护工作重点从事后治理向事前保护转变。积极关注生态环境资源领域矛盾风险排查研判,切实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贯穿检察工作各个环节,依法妥善处理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积极履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结合办案实际,加大环保领域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
三、注重办案质效,提升服务水平
11. 切实提高办案效果。要始终保持打击犯罪的高压态势,严格从轻处罚的标准和程序,绝不能超越法律底线,坚决防止以罚代刑。对涉及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问题的案件,要加强研究分析,注重听取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专业性意见,准确定性,依法办理。要注重案件效果,坚持一手抓打击、一手抓修复的做法,进一步加强相关实践的探索,突破就案办案的传统观念,全面推进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补植复绿刑事从轻处罚机制,推进对水体、土壤、大气污染的生态修复补偿,切实将违法犯罪对环境资源破坏的损害程度降到最低。综合运用民事、行政手段,探索建立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对行为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污染、积极赔偿、防止损失扩大的,依法从宽处理,促进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和补偿。
12. 加强专业队伍建设。以司法责任制改革、内设机构改革为契机,加强生态检察专业化办案团队建设,把具有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知识、经验的人才放在办案的第一线,坚持以年轻干部培养为重点,抓好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注重培养选拔专家型人才和业务骨干办理生态环境资源领域案件,突出司法办案的针对性与专业性。以“检校共建”、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平台,吸收高校中具有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深厚理论功底的专家学者作为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参谋顾问,提升整体司法服务水平和司法办案质量。
四、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
13. 加强组织领导。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各级检察院之间以及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与协作。上级院要注重业务指导与研判,深入研究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督导检查,各相关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开展督促检查,开展业务指导,促进上下联动;对重大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省院要挂牌督办,确保案件质效。下级院对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院请示报告,必要时由省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请示报告。
14. 注重协调配合。要积极参与党委牵头,人大、政府、法院共同参与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形成保护和修复工作合力。对办案中发现的体制性、政策性等重大问题和事项,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报告。加强与监察、法院、公安以及环境资源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统一执法理念、执法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着力推动解决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法律适用难等问题。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企业人士等方面意见,增强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5. 营造良好氛围。要通过举办观摩庭、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等检务公开渠道,定期通报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典型案件,加大曝光力度,形成有力震慑。要充分发挥“五位一体”新闻宣传矩阵作用,广泛宣传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举措和成效,让社会各界更加了解、重视和支持生态检察工作。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对重大、敏感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案件,要与相关单位统一宣传步调、统一宣传口径,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