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2年06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06月04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2021年,全省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贺信重要指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美丽安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临近六五环境日,安徽高院发布8起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展示了全省法院在护航绿水青山和保障高质量发展方面取得的工作成果。
案例一 泗洪某皮革有限公司及马某剑等24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泗洪某皮革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蓝湿牛皮、成品牛皮革。法定代表人马某剑、污水处理负责人高某更改污水处理工艺,将在皮革鞣制过程中含铬废水排入污水综合处理池,致池内污泥含有重金属铬。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10月,被告人马某剑、高某违反国家规定,将含重金属铬的污泥交由无处置资质的被告人刘某处置。刘某、刘某功等人将上述污泥从江苏泗洪县运至安徽固镇县进行非法倾倒、掩埋,共计5825余吨,致使当地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洪某皮革有限公司及马某剑等24人犯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泗洪某皮革有限公司、被告人马某剑等24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倾倒、掩埋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泗洪某皮革有限公司罚金500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某剑等24人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禁止被告人刘某亮等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某剑等人不服,提起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跨省非法运输、倾倒固体废物引发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本案涉案固体废物数量巨大,污染地域横跨两省,环境污染损害后果严重,环境风险凸显。人民法院全面发挥刑罚的惩戒作用,严查中间人、带路党,对全环节、全链条犯罪行为予以打击,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从重处罚的同时,运用追缴违法所得、判处罚金等方式,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提高非法跨省转移污染物的违法成本,有力地震慑了潜在的犯罪分子。同时,全面贯彻环境司法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理念,适用“从业禁止”规定,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对于防范化解风险,防止被告人在缓刑期内再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案例二 马某林等48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马某林等48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在长江铜陵段非法采砂98782吨,造成河床原始结构受损54924立方米,水源涵养量减少29575立方米,对河床的稳定性和安全造成威胁,严重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某林等48人犯非法采矿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马某林等48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事先通谋在长江河道禁采区范围内非法开采江砂,均达到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马某林等48人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0万余元,判令各被告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20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长江流域非法采砂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长江是哺育中华儿女的母亲河,其独特的生物多样性资源、矿产资源,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江砂具有保护河道、储蓄水源、过滤污染物、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作用,非法采砂不仅严重侵害国有矿产资源,影响防洪、桥梁和通航安全,还会导致水生生物栖息环境恶化,长江生物多样性持续下降。本案中,人民法院加大对非法采砂共同犯罪的打击力度,严惩长江流域非法采砂刑事犯罪,斩断“盗采、运输、销售”一条龙犯罪产业链条,通过追究刑事责任、判处罚金等,让非法采砂者付出沉重代价,有力震慑长江采砂犯罪行为,维护了长江航道安全和生态平衡。
案例三 赵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下半年,濉溪县三家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先后购买安装了西安某仪器公司生产的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赵某在上述企业正常生产且在线监测设备系统已投入使用后,为使监测设备系统监测的污染物排放数据达标,多次对在线监测设备系统中的基准过量空气系数进行修改,致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失真,导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超标排放。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赵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规定,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中的参数进行修改,后果严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登报道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某不服,提起上诉。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篡改监测数据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的“哨兵”“耳目”,是环境监管最重要的基础性和前沿性工作,篡改监测数据往往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案中,赵某对多家企业多次修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参数,造成监测数据失真,并实时同步至环保监控平台,影响国家环保部门对环境治理情况的评估,其行为已达到后果严重的定罪标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篡改环境监测数据违法犯罪行为,有助于警示排污企业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监管,严格执行自我监测规范和标准,确保监测过程规范和监测数据真实,从源头上有效预防环境污染犯罪。
案例四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诉浙江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徐某章、淮南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6年浙江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了淮南市某小区园林景观工程,后将部分园林工程分包给无建设资质的徐某章施工。2018年淮南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进入小区从事物业服务。徐某章为节约绿化养护成本,私建绿化管道并安装抽水泵、配电柜,利用抽水泵将地下污水井中的污水抽出进行浇灌。2019年,因徐某章操作不当,导致抽出的地下污水通过消防栓倒灌入小区自来水管网,造成小区沿路商铺等500余户、千余名业主使用的自来水被污染,百余名居民使用自来水后,出现腹泻、呕吐、皮肤过敏等症状。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浙江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徐某章赔偿各项应急处置费用及水质检测费用152万余元,后徐某章申请追加淮南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共同参与诉讼。
【裁判结果】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徐某章私自安装抽水泵、绿化管道、配电柜,私自连接消防栓阀门,造成小区自来水污染事件,浙江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明知徐某章无施工资质而违法分包,疏于监管,与损害后果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淮南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疏于履行公共安全防护义务,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令浙江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徐某章分别赔偿445996.01、743326.69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淮南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扣除已垫付款项后赔偿163011.17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水污染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水质安全不仅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还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安全。本案中,因施工者擅自私接抽水泵、阀门,使用地下污水浇灌绿化带,造成小区自来水污染,严重危害居民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人民法院判决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保护了人民群众公共饮水安全。同时,法院认为三被告的加害行为均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相互之间并无共同侵权的意识联络,属于偶然结合互相发生媒介作用导致同一损害后果,构成竞合的因果关系,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参与度确定各方承担比例,对多种因素造成侵权结果的规则进行了有益地探索。
案例五 安庆市人民检察院诉杨某功等7人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9年,杨某功等7人借湖滨新区填方工程取土名义,未取得当地林业部门许可,私挖“甘塘湾”国家级重点防护公益林,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6977㎡,导致林木资源丧失513株,灌草生物量损失20931kg,农用地原有结构被完全破坏,表层土壤资源损失2686.15t。安庆市人民检察院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杨某功等7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失等46万余元。
【裁判结果】
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杨某功等7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暨生态修复费用445192.87元、评估费用20000元。上述调解协议已经依法公示、确认。
【典型意义】
本案系破坏生态公益林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公益林是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为主体功能,提供公益性生态产品和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甘塘湾”系国家级重点防护林,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在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释氧、水土保持、边坡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功能。本案中,杨某功等人私挖林地的行为导致原有林地生态服务功能丧失,景观连续性和整体性下降,生物多样性丧失。杨某功等人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破坏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民事侵权责任,体现了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在惩治震慑犯罪、确保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等方面,具有示范作用。
案例六 庐江某莲藕种植家庭农场诉安徽某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庐江某莲藕种植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家庭农场)承包了庐江县白湖镇179亩土地,经营莲藕种植、小龙虾、鱼等养殖与销售。2015年,安徽某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科技公司)运营使用白湖镇污水处理厂,该污水处理厂的提升泵站与家庭农场经营的农田相毗邻。2017年底至2018年初,污水处理厂排污管道发生破裂,污水直接排入家庭农场经营的农田内,造成农场种植的花香藕发黑变臭,鱼苗和龙虾等大量死亡,农田几乎绝产绝收。经检测,农田的水质与排污管道的污水水质不同程度存在一致性,送检藕塘水氨氮、总氮、总氨分别超标376.8、230、118倍。2019年环保科技公司将破裂的排污管道修好,土地污染源得到控制并解决。后家庭农场诉至庐江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环保科技公司赔偿其损失。
【裁判结果】
庐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环保科技公司有义务保障运营排污管道运行安全,因未能及时发现排污管道破裂,导致污水直接排入农田,造成农田污染,环保科技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判令环保科技公司赔偿家庭农场各项经济损失412500元。一审宣判后,环保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农田污染引发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认定往往缺乏直接证据证明,本案中,人民法院结合地域、时间、水质检测结论等多种因素,综合认定污水排放与农场损害之间存在关联性,并准确适用环境侵权无过错归责及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逻辑、论证等方面为类案审理提供了示范。同时,本案的审判既维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利,推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同时也对督促环保企业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
案例七 马鞍山某宝石有限公司诉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马鞍山某宝石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马鞍山市花山区越界开采国家矿产资源。2019年9月29日,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马鞍山自规局)经立案调查和听证程序,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65万余元并处罚款589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马鞍山某宝石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先期缴纳了罚款100万元,余下罚款未予缴纳,马鞍山自规局于2020年11月9日对其作出加处罚款行政决定。马鞍山某宝石有限公司不服,遂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马鞍山某宝石有限公司越界开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马鞍山市自规局经调查核实后,履行相关法定程序,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且该公司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判决驳回马鞍山某宝石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越界开采受到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和能源基础,关系到国家资源安全、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施严格的许可证管理制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采、越界开采。本案中,马鞍山某宝石有限公司越界开采矿产资源,不仅扰乱了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还对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人民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施以行政处罚,体现了对越界开采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对促进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案例八 泗县人民检察院诉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泗县某医院未经环保竣工验收,原泗县卫生局(现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泗县卫健委)为其颁发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先后三次为其进行变更登记。泗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该医院存在医疗污水违法排放等违法行为,向泗县卫健委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随后泗县卫健委对医院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责令整改并验收,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泗县人民检察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医院仍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对医疗污水、污泥未能依法处置,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泗县卫健委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行为违法,判令其继续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裁判结果】
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泗县卫健委作为医疗机构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虽对案涉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其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了验收,但对医院没有建成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对污水取样程序、检测频率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未监管到位,对医院医疗污水污泥的处理和环保设施不合格没有及时进行处罚和要求整改,其行为应为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判决确认泗县卫健委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违法,责令泗县卫健委继续履行医疗环境卫生监管职责。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行政机关未履行监管职责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医疗废物含有大量的病原体及有毒、有害、放射性污染物,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传染等特征,尤其是在当今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况下,非法处置医疗废物不仅污染环境,还会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本案中,泗县某医院未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等规定,建成符合环保要求的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对土壤和水体造成污染隐患。泗县卫健委在其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为其颁发和换发许可证,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泗县卫健委虽采取了部分监管措施,但该医院仍未能建成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取样程序及检测频率仍不符合要求,人民法院认定其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并判令其继续履职,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履行职责,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监管,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