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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县级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场所管理养护办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4-14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合民[2013]156号
【发布日期】 2013.06.25 【实施日期】 2013.06.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扶贫救灾救济

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县级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场所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
(合民〔2013〕156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社区管理局、农村工作局)、财政局:
  现将《合肥市县级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场所管理养护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民政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13年6月25日

  合肥市县级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场所管理养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县级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场所管理养护工作(以下简称“管理养护”),发挥政府投资的民生工程效益,切实做好我市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根据《安徽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6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1〕8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2〕58号)和《关于印发2013年33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民生办〔201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民生工程项目投资建设的县级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场所的管理养护。其他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场所和服务点的管理养护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 指导思想:以人为本,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救助需求,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持续发挥民生工程效益,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

  第四条 工作目标:基本建立起以依法救助、主动救助保护、心理矫治、教育管理、回归安置、有害乞讨治理、基层源头预防为主要内容,以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流入地与流出地联动的工作机制为保障,以市、县二级救助管理机构、场所和乡镇(街道)、社区救助服务点为平台,以信息化为支撑,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平台式、网格化、综合性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体系。实现城镇街面基本无流浪未成年人。

  第五条 依法救助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一)救助范围

  城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流浪乞讨度日的生活无着的人员;因被盗、被抢、被骗或其他原因有临时性生活困难的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正在城镇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二)救助内容

  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提供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和临时安置等救助服务。

  (三)工作机制

  1.实行首接负责制。公安、民政、城管、卫生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或接到群众反映有流浪乞讨人员的,要在第一时间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助服务,不得推诿。

  2.强化责任追究,对相互推诿、不履行救助职责,造成流浪乞讨人员未能及时受助的,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流出地县(市、区)、乡镇政府是源头预防和治理流浪乞讨现象的责任主体,对源头预防和治理工作不力、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后救助管理不到位的地区,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3.建立联动巡查制度。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会同公安、城管等部门共同做好对街面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工作,重点加强对繁华街区、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热力管线、废弃房屋、车站码头、城乡结合部、风景游览区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和露宿区域的巡查;主动劝导、引导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不愿入站的,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救助服务;对智力和精神障碍人员、残疾人、孕妇、流浪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要积极主动地实施保护性救助。

  4.建立救助服务网络制度。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四级救助服务网络,完善发现、报告、反应机制;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建立救助管理信息员(联络员)制度;乡镇(街道)要及时掌握本地流入流出的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加强监管、早期预防和干预,最大限度减少反复外出流浪乞讨的现象。

  5.坚持“先救治、后救助、再结算”的原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等病人的救治工作,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患病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医疗救治。

  6.做好返乡、安置和流出地源头预防工作。要畅通受助人员返乡渠道,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要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建立受助人员离站返乡和接回制度,帮助受助人员及时返乡;对因智力障碍或其他原因无法查明身份、户籍等基本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具备一定隔离设施、治疗条件的专业精神病院或社会托管机构予以临时照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走访制度。流出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符合相关政策的返乡流浪乞讨人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障;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在源头预防中的积极作用,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防范虐待、遗弃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减少外出流浪。

  7.建立救助数据(信息)报送和救助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救助数据季报制度,市、县(市、区)及时向上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救助数据;建立救助情况通报制度,救助管理机构要定期向流出地县、乡镇(街道)通报外出的流浪乞讨人员情况;各级救助管理机构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规范化建设,在救助管理机构内设立档案室,并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8.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志愿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救助服务、专业救助服务和预防帮扶服务;鼓励在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家庭暴力庇护等救助服务工作;引入社工在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心理辅导、教育矫治、法制教育和技能等服务工作;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积极引入当地相关院校在救助管理机构设立实习基地。政府购买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救助经费中列支。

  9.相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信息共享,工作互通,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的救助管理机构开展救助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会同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救助工作;定期通报各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情况,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宣传救助政策和救助内容和流程,公布求助电话,在城镇主要地段和人员密集场所设立救助标识或引导牌。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向社会发布流浪乞讨人员寻亲公告,帮助特殊流浪乞讨人员寻找亲属。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电话有人接听和接待服务。

  公安机关协同民政、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城镇街面救助管理;强化打拐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未成年人和强迫、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解救流浪未成年人;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快速出警,及时处置;对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安全的流浪乞讨人员要依法处置。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在救助管理机构设立警务室或派驻警务人员,依法严厉打击聚众闹事、结伙冲击、围攻救助管理机构的违法犯罪人员,确保救助管理机构内人员安全和正常工作秩序。综合运用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查找流浪乞讨人员的户籍地或监护人,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回归家庭;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特殊受助对象的护送返乡工作。

  住建部门(城管)做好防范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公安、卫生部门做好街面救助工作。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告知、引导或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应及时联系卫生部门开展救治工作。住建(城管)部门在编制和实施数字化城管方案时,应将街面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纳入数字城管内容。

  卫生部门要督促县级(包括县级)以上卫生部门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治的定点医疗机构,并指导、监督定点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及时收治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及危险传染病人;在乡镇和城乡社区卫生医疗机构设立医疗救助点。

  教育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教育和疏导工作,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建立防止在校学生辍学制度,切实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

  财政部门做好救助资金保障工作并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机制;要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其他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

  第六条 设施与设备
  县级救助场所的设施和设备应当参照国家三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标准设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符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2008)规定的三类建设标准。

  救助管理机构功能布局合理,独立设有接待室、值班室、居室、教室、观察室活动室、储藏室、物品保管室、餐厅、卫生间、洗浴室。各功能室应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七条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各级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建立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管理养护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对管理养护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是救助场所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救助管理机构承担管理养护具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管理养护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加强对救助场所用房、水电设施等管理维护,制定卫生餐饮、安全管理、护理体检、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确保项目正常使用。

  (二)落实管养经费

  每年初,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常年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支出情况和近年内支出变化规律,测算当地年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总额,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基数的差额部分,应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救助资金缺口时,同级财政部门应通过追加预算及时予以解决。每年应从本级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等渠道中安排资金,支持救助场所的管理养护。对从事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经费,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法解决。

  (三)开展监督评价

  救助场所建后管养机制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民生工程考核评价体系。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建后管养督查督导力度,全面了解救助场所民生工程管养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问题。建立救助场所民生工程绩效评估机制,既考核评价新建项目完成情况,又考核评价建成项目管养工作。以民生工程形象化标识、基层公示栏、为民服务窗口等为载体,公布工程类项目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实行建后管养责任追究,对救助场所出现的闲置浪费、利用率不高、群众不满意等问题的,追究相应责任单位、具体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共同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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